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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典型案例) (2023年版)

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典型案例) (2023年版)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3-01-01
开本: 其他 页数: 688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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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典型案例) (2023年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31128
  • 条形码:9787521631128 ; 978-7-5216-3112-8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典型案例) (2023年版) 本书特色

2023年版,法律法规服务再提升 一、法律法规专业做法 √ 真正做到新法速递 坚持每次加印重新核对时效并修订,新法及时更新收录。 √ 真正做到便捷查询 赠送本书目录电子版,与纸书配套,立体化、电子化使用,便于检索、快速定位;实现将本书装进电脑,随时随地查。 √ 真正做到读者至上 专属微信公号服务增补服务,丛书责任编辑及时后台答疑,服务20万粉丝读者。 二、丛书独具多重价值 1、内容全面。涵盖分册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书中收录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新法律文件。丛书梳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重要答复。 2、查找方便。全书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方便读者对某一类问题的集中查找;重点法律附加条旨,指引读者快速找到目标条文;附录相关典型案例、文书范本,其中案例具有指引“同案同判”的作用。同时,本书采用可平摊使用的独特开本,避免因书籍太厚难以摊开使用的弊端。 3、免费增补。为保持本书与新法的同步更新,避免读者因部分法律的修改而反复购买同类图书,我们为读者专门设置了以下服务:(1)扫码添加书后“法规编辑部”公众号→点击菜单栏→进入资料下载栏→选择法律法规全书资料项→点击网址或扫码下载,即可获取本书每次改版修订内容的电子版文件;(2)通过“法规编辑部”公众号,及时了解*新立法信息,并可线上留言,编辑团队会就图书相关疑问动态解答。

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典型案例) (2023年版) 内容简介

本书涵盖土地管理领域常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相关示范文本,书中收录文件均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部委经过清理修改后的现行有效标准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近期新法律文件。全书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而不是文件公布的时间顺序排列,以方便读者集中对某一类问题查找使用,避免疏漏重点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全书重点法律文件附加条文主旨,指引读者快速找到目标条文,了解条文规定的主要内容。本书重在全面收录法律文件,同时为确保内容准确,所有文件无注释加工内容。

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典型案例) (2023年版) 目录

总目录

一、综合(1)

二、土地利用与开发整理(97)

1. 规划利用(97)

2. 土地储备(131)

3. 土地调查(144)

4. 土地复垦(150)

5. 闲置土地处置(158)

三、土地权属与登记(167)

1. 土地确权(167)

2. 土地登记(185)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收回(294)

1. 土地使用权出让(294)

2. 土地使用权转让(353)

3. 土地使用权划拨(357)

4. 土地使用权租赁、抵押(360)

5. 土地使用权收回(361)

五、建设用地管理(367)

1. 用地预审(367)

2. 用地管理(371)

3. 用地审查报批(415)

六、农村土地管理(430)

1. 农村土地承包(430)

2. 农用地(487)

(1)综合(487)

(2)耕地保护(499)

(3)基本农田保护(518)

(4)宅基地(531)

七、林地与草地管理(540)

1. 林地管理(540)

2. 草地管理(561)

八、土地征收(573)

九、土地税收与财政(595)

1. 土地税收(595)

2. 土地财政(606)

十、土地监察与违法案件处理(610)

1. 行政责任(610)

2. 刑事责任(653)

十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660)

(一)人大代表建议答复(660)

(二)政协委员提案答复(665)


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2018年3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2020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19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21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19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2020年8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010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2011年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

(2022年6月24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9年9月17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2001年4月30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2004年10月21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8月3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2004年10月3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

(2010年12月3日)

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范

(2021年11月26日)

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

(2019年7月19日)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2019年7月19日)

自然资源听证规定

(2020年3月20日)

自然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

(2021年12月3日)

二、土地利用与开发整理

1. 规划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19年4月23日)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

(1998年12月19日)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

(1998年9月29日)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2020年3月1日)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2019年7月24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2019年9月17日)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

(2012年5月2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2019年5月23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

(2019年5月28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

(2022年10月18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9年11月27日)

农业农村部关于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1年1月20日)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

(2017年3月24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2021年11月4日)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延长旅游厕所用地政策适用期限的函

(2018年1月15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

(2016年8月31日)

2. 土地储备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2018年1月3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2016年2月2日)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

(2012年11月5日)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2018年1月17日)

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5月20日)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5月16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年1月9日)

3. 土地调查

土地调查条例

(2018年3月19日)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2019年7月24日)

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

(2007年9月5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开发区四至范围的函

(2005年8月24日)

4. 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条例

(2011年3月5日)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2019年7月24日)

5. 闲置土地处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012年6月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

(2007年9月8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的函

(2018年12月18日)

·典型案例·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收回国有闲置土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示范文本·

闲置土地处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试行)

(2013年3月21日)

......

展开全部

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典型案例) (2023年版) 节选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 第九条【自然资源】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土地制度】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二编物权〖*2/3〗 **分编通则 **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物权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2/3〗 **节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原则及其例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申请不动产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禁止行为】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的非法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禁止义务】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错误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的确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变动生效时间】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典型案例) (2023年版)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中国法制出版社以法律法规为立社之本,法规资源权威,编辑团队专业,是读者的不二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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