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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级法律顾问实务操作系列:物业公司合规管理与风险防控全书

企业高级法律顾问实务操作系列:物业公司合规管理与风险防控全书

作者:张思星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11-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24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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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级法律顾问实务操作系列:物业公司合规管理与风险防控全书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30626
  • 条形码:9787521630626 ; 978-7-5216-3062-6
  • 装帧:70g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企业高级法律顾问实务操作系列:物业公司合规管理与风险防控全书 本书特色

典型案例揭示常见纠纷 专业解析物业法律问题 律师忠告提前预警风险

企业高级法律顾问实务操作系列:物业公司合规管理与风险防控全书 内容简介

本书以物业管理者需要规避风险为出发点,介绍了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物业费、小区内的各项管理工作、人事管理以及侵权责任与解决方法等在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中可能涉及的方方面面的内容,可操作性较强。书中案例大多改编自现实生活中真实存在的事情,对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人员来说,是熟悉的,也是应当学习掌握的,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的同时,更能与工作相结合。本书能够帮助物业服务人员学习和掌握一些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从而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

企业高级法律顾问实务操作系列:物业公司合规管理与风险防控全书 目录

**章物业服务合同

1.物业公司作出的公开承诺可以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吗? 001

2.在物业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负有哪些义务? 003

3.业主在房屋上为他人设立居住权的,物业有知情权吗? 005

4.物业公司可以将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他人吗? 007

5.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继续履行的,物业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吗? 009

6.物业公司要求入住业主必须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后才能拿到钥匙,这合法吗? 010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

7.对于业主而言,开发商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有约束力? 013

8.开发商是否可以委托自己的子公司担任前期物业服务公司? 015

9.业主大会可以解聘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届满的物业服务公司吗? 017

10.前期物业服务公司被解聘后,拒绝退出的可能会受到何种处罚? 019

11.物业公司中标后,开发商不与其签订合同的,物业公司可以要求赔偿吗? 021

第三章物业管理相关费用

12.物业服务收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024

13.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管由谁负责? 026

14.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如何做到收费公示? 028

15.物业服务费有哪些收费形式? 030

16.对于没有卖出的房子,开发商是否需要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032

17.酬金制模式下,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谁所有? 033

18.物业公司向业主代收其他费用时,可以收取相应服务的手续费吗? 035

19.小区公共电费应当由业主交纳吗? 037

20.物业合同范围外的服务如何确定收费? 038

21.物业服务支出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040

22.物业公司能否将外墙大修费用列入物业服务支出? 042

23.物业费明码标价的标准和具体内容有哪些? 043

24.物业公司应如何展示其物业收费明码标价? 045

25.物业公司需要提前多长时间公示上调的物业费标准? 047

26.闲置房屋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048

27.房屋因质量问题漏水,业主能拒交物业费吗? 050

28.业主因对物业工作人员不满意而拒交物业费的行为是否合法? 051

29.租户不交纳物业费,房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053

30.物业服务合同到期而物业公司继续提供服务的,业主需要支付物业费吗? 055

31.物业公司能否以停电的方式催交物业费? 057

32.业主拖欠物业费的,物业公司能否未经催要直接起诉? 058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与设施维护

33.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服务事项? 061

34.住户购买房屋并已经入住,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物业是否可以拒绝为其服务?063

35.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及时对小区内的健身器材进行维修养护? 065

36.物业公司未及时处理业主的报修申请,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067

37.物业公司是否能对违反业主规章的行为进行罚款? 068

38.物业公司是否有义务帮业主代收快递? 070

39.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标准是什么? 072

40.小区内的观赏性设施可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吗? 074

41.业主大会未成立时,应当如何决定是否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076

42.业主将房屋转卖后,其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是否应当退回? 078

第五章小区公共部分管理

43.物业可以随意将小区内的绿化区改造为停车场吗? 080

44.在小区内共有部分投放广告所得的收益应当归谁所有? 082

45.小区内设有电梯,物业公司却不开放使用,是否合法? 084

46.业主是否能擅自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086

47.业主占用楼道堆放杂物,物业公司怎么办? 088

48.物业公司疏通消防通道时损坏业主违规停放在消防通道的车辆,是否需要赔偿?090

49.在小区公共道路上的停车位,所有权应当属于谁? 092

第六章装修与违章搭建管理

50.装修房屋前必须通知物业吗? 095

5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是什么?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097

52.物业公司能否要求业主使用指定装修公司进行装修? 099

53.物业可以在业主装修时强行要求业主交纳押金吗? 101

54.业主在自己家中安装“震楼神器”,物业有权制止吗? 103

55.业主违规装修,物业能否擅自对业主实施惩罚措施? 105

56.业主可以随意将阳台改成厨房吗? 107

57.业主能否在承重墙上额外开窗? 109

58.业主是否能将房屋的节能设施拆除? 110

59.认为原有暖气片影响家装风格,是否能将其拆除更改位置? 112

60.业主在装修时是否可以更改家中的燃气管道? 114

61.装修工人是否能在室内使用电焊? 117

62.在房屋中搭建储物阁楼的行为违法了吗? 119

63.装修时在非承重外墙上开窗以开阔视野,违法吗? 121

64.业主擅自在大楼外墙安装晾衣架,物业公司进行制止是否有法律依据? 123

65.业主违反业主规约在顶楼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物业是否有权进行阻止? 125

66.业主在自家花园搭建违章建筑,物业公司能否直接将其拆除? 127

67.业主打通阳台外墙私建玻璃房,物业公司是否能对其提起诉讼? 129

第七章物业安保管理

68.小区保安随意让社会人员进出小区,导致人身伤害事件发生,物业需要负责吗? 132

69.业主在家中遭人杀害,物业在已尽管理职责的情况下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134

70.保安看到业主被人殴打而未进行制止,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136

71.保安擅自闯入业主家中给业主造成惊吓,物业公司是否需要对此负责? 138

72.物业禁止住户安装防盗窗,住户家中失窃,物业是否需要担责? 140

第八章物业管理范围内的财产损害

73.业主未按规定停放电瓶车,电瓶车着火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142

74.物业是否需要对相邻业主之间发生的侵权行为负责? 144

75.物业公司对管道疏于维护,导致住户家中漏水,应当赔偿吗? 146

76.业主装修导致邻居墙面受损,物业疏于管理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8

77.业主家漏水导致电路故障,物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150

78.业主擅自封堵排水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物业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152

79.业主车位被他人占用,将车停放至公共车位后车被划伤,物业是否应当进行赔偿?153

第九章物业管理范围内的人身伤害

80.高空坠物致业主受伤的,物业需要负责吗? 156

81.因楼道设计问题导致住户摔伤的,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 158

82.因电梯事故致人受伤时,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160

83.住户被小区内堆放的建筑垃圾绊倒摔伤的,物业公司需要赔偿吗? 162

84.业主违反规定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导致事故时,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164

85.物业公司在业主群内指名道姓批评业主,是否侵犯业主的名誉权? 166

86.物业公司未隐去业主私密信息便将对欠费业主的起诉书在小区内公开,是否侵犯业主权利?167

87.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将业主的个人情况透露给养老机构的,违法吗? 169

88.物业公司在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后未进行检查,导致业主私人生活被拍摄,需要承担责任吗?171

89.物业公司为催收物业费,半夜打电话骚扰业主的,侵犯了业主的什么权利? 173

第十章业主组织及业主的权利义务

90.业主大会的决议业主必须遵守吗? 176

91.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擅自另聘物业公司? 178

92.业主委员会有权决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吗? 180

93.除了自己的住宅以外,业主还对小区内哪些部分享有权利? 183

94.业主委员会的领导是否可以决定其成员的去留? 185

95.召开业主大会需要经过怎样的法定程序? 187

第十一章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管理

96.从事物业管理工作,需要持证上岗吗? 190

97.物业公司*迟要在多久内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191

98.物业公司可以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吗? 193

99.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费用由谁来承担? 195

100.劳务派遣人员侵权的,物业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197

101.对于物业公司中的劳务派遣安保人员,应该由谁来发工资? 199

102.物业公司与员工约定,因病等自身原因不能工作的,劳动合同自动解除,是否有效? 201

103.物业公司可以与工作懈怠的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203

104.物业公司拖欠职工工资的,将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06

105.经劳动者同意,物业公司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209

106.物业公司的保安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被他人打伤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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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级法律顾问实务操作系列:物业公司合规管理与风险防控全书 节选

4.物业公司可以将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他人吗? 案例在线 甲物业公司与幸福小区签订了为期三年的物业服务合同。一年来,甲物业公司的经济效益越来越差,人员不断缩减。为了节约员工的工资成本,甲物业公司决定进行裁员,只留下必要的行政人员,其他部门全部解散。公司裁员后,甲物业公司无法再像之前那样为幸福小区提供全方位服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甲物业公司便在没有通知业主的情况下,将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了乙公司。几个月后,有业主发现小区的物业服务越来越差,找负责人反映问题时,负责人也推三阻四。业主委员会与甲物业公司进行了沟通,这才发现甲物业公司转委托的事实。那么,甲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物业并非绝对不能将服务事项委托给其他公司,但是只能将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其他第三人,并且物业服务人还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同时,本条规定明确禁止物业服务人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无论是整体转委托还是支解后再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都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 在上面的案例中,甲物业公司将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乙公司,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甲物业公司的行为不但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还将使自己处于损失赔偿的风险,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忠告 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就提供的服务对全部业主负责。将全部业务进行转委托,不免有逃避职责之嫌,既不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5.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继续履行的,物业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吗? 案例在线 两年前,大华物业公司与甲小区签订了为期两年的物业服务合同。一个月前,该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但业主委员会并未对大华物业公司进行续聘,也未另聘其他物业服务人,依然由大华物业公司继续为甲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由于*近行情发生了变化,大华物业公司想要提高物业费用,但是甲小区的大部分业主都对提高物业费持反对态度。正在双方争执不下之际,大华物业公司与乙小区进行了洽谈,乙小区表示愿意按照涨价后的物业费与大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于是,大华物业公司便想要解除与甲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那么,大华物业公司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吗? 法律解析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履行的,原物业服务合同不丧失效力,而是转变为不定期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服务人,都可以在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的前提下,随时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在上面的案例中,大华物业公司与甲小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经期满,但双方都没有作出明确的终止物业服务的表示,而是默认了继续之前物业服务的状态。此时,大华物业公司与甲小区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转变为不定期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大华物业公司作为合同的当事人之一,当然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应当在解除合同前提前六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小区的业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八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律师忠告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因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业主继续接受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转变为“不定期”的合同。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对于任何一方来讲,在解除该“不定期服务服务合同”之前,一定要注意提前六十日履行通知义务,同时注意使用“书面方式”通知才具有法律效力。 6.物业公司要求入住业主必须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后才能拿到钥匙, 这合法吗? 案例在线 王某的儿子小王即将升入初中,为了儿子的前途着想,王某决定在位于某重点中学附近的未来小区内购买一套住房。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后,王某从开发商处得知,他的房屋钥匙已经被交付给未来小区的物业公司,王某办理入住手续后可前往该物业公司领取房门钥匙。来到物业公司后,物业经理告诉王某,他必须先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后才能领取房门钥匙。王某对此十分不解,认为物业的做法不合理。但为了能够尽快入住新家,王某只能忍气吞声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那么,本案中物业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其所有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当业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且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后,业主实际上就已经享有了对房屋的所有权。该所有权是绝对的,任何人不得侵犯。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和服务者,并没有权利对业主所有权的行使横加干涉。以不交付房屋钥匙来变相强迫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不仅侵害了业主订立合同的自由意志,也侵害了业主的房屋所有权。 在上面的案例中,王某已经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其购买的房屋实际上已经归王某所有,物业公司只是代替开发商将本应属于王某的房屋钥匙交给王某,并没有权力在此过程中设置障碍。对于物业公司的行为,王某可以拒绝签订物业公司提供的协议,并直接要求开发商向其交付房屋钥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律师忠告 业主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开发商将房屋钥匙交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只能暂时对钥匙进行保管,该钥匙以及房屋的所有权始终属于业主。当业主对房屋及钥匙主张权利时,物业公司不得私自设障。像案例中物业公司的这种行为毫无法律依据,只会给其带来诉累,得不偿失。

企业高级法律顾问实务操作系列:物业公司合规管理与风险防控全书 作者简介

张思星,资深律师,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三届人大代表与政协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中国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团体标准起草人。具有律师、国家注册拍卖师、法务会计师、投资分析师、调解员等多种资格,系多家行业组织及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央视社会与法频道《律师来了》、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山西卫视《顶级咨询》嘉宾律师,参与民商事调解案件千余件。 代表作:《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人力资源管理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股权纠纷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合同法律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企业破产全流程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企业常见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全书》等。 执业领域:为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尤其在企业合规管理、刑事辩护、招标采购领域经验颇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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