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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心理学理论(精)/法哲学名著译丛

法律与道德的心理学理论(精)/法哲学名著译丛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出版时间:2022-09-01
开本: 32开 页数: 455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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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心理学理论(精)/法哲学名著译丛 版权信息

  • ISBN:9787100214476
  • 条形码:9787100214476 ; 978-7-100-21447-6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法律与道德的心理学理论(精)/法哲学名著译丛 本书特色

波兰心理学法学代表人物 法社会学发展的重要先驱彼得拉日茨基 全面探讨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社会-心理图景

法律与道德的心理学理论(精)/法哲学名著译丛 内容简介

在本书中,彼得拉日茨基通过与道德相对比阐释了法律的基本性质。他深入讨论了“法律”“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法律的类型”“公法与私法”“法律的社会功能”等一系列重要的法学议题。本书拥有特色和原创性的是他讨论这些问题的理论视角:社会-心理学视角。基于此种理论视角,彼得拉日茨基向我们展示了一幅细致且全面的法律的社会-心理图景。基于该理论视角,彼得拉日茨基提出了关于法律本质的基本理论命题,即真实的法律源于个体的主观体验,法律是一种心理现象。

法律与道德的心理学理论(精)/法哲学名著译丛 目录

英译本导读
英译本译者说明
英译本与俄文原著章节 对照表
英译本删节 与缩略说明

**章 法律和道德的科学理论的预设
**节 法学的科学方法论的前提
第二节 法律现象及其要素被发现的场域
第三节 法律现象及其要素的科学研究方法
第四节 类别概念与充分理论

第二章 法律和道德的本质
第五节 法律科学和道德科学对心理学的依赖
第六节 审美现象和伦理现象的心理学理论的基本命题
第七节 两类伦理上的义务和规范
第八节 道德冲动与法律冲动
第九节 作为归属性伦理体验的法律的范围

第三章 法律和道德的特征与趋向
第十节 伦理被区分为法律和道德的科学意义
第十一节 道德体验和法律体验的动机效果和教育效果
第十二节 法律要求和道德要求的履行
第十三节 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未履行
第十四节 法律的统合趋向
第十五节 法律的社会功能:分配功能
第十六节 法律的社会功能:组织功能
第十七节 国家与法律的关系:官方法的概念
第十八节 法学的本质和社会功能
第十九节 法学意义上的法律的本质
第二十节 法学意义上的法律与法律的科学理论

第四章 法律规范
第二十一节 法律的要素
第二十二节 法律规范的本质与功能
第二十三节 法律规范的要素与类型

第五章 法律关系
第二十四节 法律关系、义务和权利的现代理论的一般特征
第二十五节 法律关系的本质
第二十六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与道德义务的主体
第二十七节 道德权利义务的客体与法律权利义务的客体
第二十八节 法律事实与道德相关性事实
第二十九节 对法律现象和道德现象的要素的总结

第六章 法律的类型
第三十节 直觉法与实证法
第三十一节 直觉法
第三十二节 正义
第三十三节 先前的自然法
第三十四节 所谓的“法的渊源
第三十五节 制定法
第三十六节 习惯法
第三十七节 “法庭实践”法与相关的实证法类型
第三十八节 书本法与实证法的其他次级类型
第三十九节 官方法与非官方法
……
第七章 公法与私法
第八章 法律与社会—心理生活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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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心理学理论(精)/法哲学名著译丛 节选

  在法学家称之为法律并努力界定的东西与前述以法律之名构造和界定的东西之间,另一个明显的差别是,如果(为了获得衡量标准,来比较依据前面提出的定义被理解为法律的东西与法学家们称为法律并努力界定的东西)我们从投射的视角把法律视为“律令-归属规范的总和”;或者如果(依照传统的“客观”法与“主观”法之分)我们确立相应的两种概念:一、律令-归属规范的总和(“客观”法投射);二、一方负有的用来主动地满足他人利益的义务的总和(法律义务、法律关系、权利,即“主观”法投射)。然后,比较这些概念类型与法学家们确认为客观法或主观法的东西,我们会注意到相关概念类型在内容上有极大差异。与法学家们承认为法律的东西相比,我们的概念更为宽广,我们的概念类型包含更多的东西。  前述确立的现实主义-心理学意义上的以及投射意义上的法概念,包含了所有律令-归属性体验以及所有的相应投射,没有任何例外或限定。从这些概念的视角来看,并不重要的是(从法律区分为直觉法与实证法的视角看,这是很明显的),一方面,相应规范、义务和权利是否立基于任何人的命令、习俗或别的规范性事实。另一方面,律令-归属性体验与规范、义务等是否独立于这些4事实、与它们无关。同样不重要的是,相应规范、义务和权利是否得到国家机构(法庭、行政机关等)的权威确认或者是否一般地被任何共同体的机构或其他成员所承认。  制定法或其他形式的实证法在不同意义上预见和决定了人们的行为,在这些行为领域(例如,与他人生命或财产的关系、财产的商业交易、买卖、租用房屋、雇佣仆人、签订借贷契约或其他信贷协议),在所有这些情形中,人们都事实上归属给自己或他人以法律义务和法律权利,人们履行这些义务,行使这些权利,是因为这样做符合其直觉法良知,完全不是因为它们被规定在《民法典》或类似的东西上。通常人们并不知道,关于相关案件《民法典》(或其他法典)规定了什么,甚至都不会想到法律条款和法典。只有在特定情形中(主要是在意见分歧、产生争议的时候,并且仅当分歧和争议特别严重,不诉诸于制定法和法庭就无法解决争议的时候),人们才会去了解制定法条款,经由直觉法步入实证法的领地,提出与先前内容相同(或略有不同)的主张,但引证的是制定法所要求的东西。类似地,所有不计其数的、缺少实证特征的律令-归属性体验,不论它们在实证体验的内容上是一致的还是不同的,都属于前已确立的法概念的范畴,都被从中引申出的法的一般理论所囊括。  此概念和理论囊括了所有的更为多样的律令-归属性体验、规范和义务(直觉的和实证的),它们关涉的生活与行动存在于制定法、法庭以及别的官方机构和权威所管辖和操控的领域之外。可将它们分成以下三种类型。  一、许多并没有明显的商业性质的消遣和人际关系。游戏规则(例如,扑克牌、跳棋、象棋、多米诺骨牌、乐透、罚物游戏、保龄球、台球、板球)界定了谁能够(以及应当)以何种次序(以及如何)做出游戏中的行动(发牌、叫牌、出牌、比大小等),它们表述了关于遵守先前特定协议的义务、支付输掉的赌资的一般原则,从我们的视角看,所有这些都是法律规范,它们都具有律令-归属特征,即一方的义务表现为他方的主张,而非“无涉他人”的义务,律令-归属性的、规范性的复合体是相应投射的基础。此外,正如实验方法很容易展示的,如果以争辩相应权利的形式运用激发因素,相应的律令-归属禀性会变得强力和强烈,强有力的律令一归属冲动会爆发出来,会出现强烈的、伴随着相应的典型外在表现的法律愤慨。进一步的证据可以在这样一种事实中被找到,即拒绝服从相应动机(有意违反相关规范、义务和权利)是极为少见和例外的现象,会被确认为违规的、让人讨厌的行为。除了骗子和那些在玩游戏方面法律心理极不发达的人,所有人都以一种在法律心理的其他领域中很少见的方式来承认、满足他人的相应权利,而非对此进行质疑。

法律与道德的心理学理论(精)/法哲学名著译丛 作者简介

  [波兰]列昂·彼得拉日茨基,波兰法学家,法社会学发展的重要先驱之一。彼得拉日茨基生于俄国,早年在俄国和德国接受法学教育,1897年被圣彼得堡大学授予法律博士学位,次年被圣彼得堡大学聘为法理学首席教授,1919年移居波兰。彼得拉日茨基与埃利希、涂尔干、哈格施特罗姆及庞德同为法社会学的当代奠基者。法社会学在东欧的主要先驱人物,例如埃利希、蒂玛谢夫和古尔维奇,都在某种意义上受到了彼特拉日茨基的影响。    于柏华,法学博士,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权利理论和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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