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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年第11辑(总第165辑)

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年第11辑(总第165辑)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03-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53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46.2(7.0折) 定价  ¥66.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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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年第11辑(总第165辑)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934094
  • 条形码:9787510934094 ; 978-7-5109-3409-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年第11辑(总第165辑) 内容简介

  随着法律界对案例分析和案例指导需求的增长,关于案例分析的书刊越来越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  因此,《人民法院案例选》将作出符合读者期待的变化,改为每月1辑。  改版后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将继续秉承“反映审判面貌、司法水平和指导审判工作并重”的编辑方针,形成全面、及时、开放等的编辑特色。  改版后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将全面收集*高人民法院以各种载体发布的各类典型案例,按照读者非常普遍的阅读习惯重新编辑,按月集中展现在读者面前,形成“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审判指导与参考”“典型案例发布”等栏目。  同时,《人民法院案例选》继续保留经典的“专题策划”“案例精析”栏目,展现各地法院的优秀案例和司法智慧。  此外,为增强互动性和可读性,《人民法院案例选》增设了“域外撷英”“专家关注”等栏目。为发挥《人民法院案例选》培育思想、褒奖学术的理念,特推出“案香浮动”栏目,刊登某位法官的三至五个优秀裁判案例,挖掘其中裁判精髓,充分展现专家型法官的个人风采、人生经历、著述思想及对司法事业的热爱与贡献。

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年第11辑(总第165辑) 目录

一、专题策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方某某、杨某、汪某、姚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的认定
孟某某、史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收买、出售信用卡,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人提供帮助的行为定性
刘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
周某某、牟某某、钱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及适用

二、案例精析
刑事
刘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制作、销售“学习平台辅助程序”行为的定性
邱某荣、万某龙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案——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刑法保护限度
陈某丰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互联网金融平台中公民个人信息的判别
陈某某、王某某集资诈骗、庹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以高额返利为诱饵,以传销方式骗取不特定公众财物的定性
吉安文山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邹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单位成员的业务过失行为构成犯罪的,并不必然转化为单位过失犯罪
民事
支某甲、马某某等诉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北京市水务局等生命权、
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自甘风险者在非公共场所受害的侵权责任认定
杨某甲、杨某乙诉丁甲继承纠纷案——非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诉厦门市佳味再添小吃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消费公益诉讼案件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认定
南京善尔美服饰有限公司诉南京爱沁缘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经行业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效力认定
上海空前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诉上海星火模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争议的解释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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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年第11辑(总第165辑) 节选

  《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年第11辑(总第165辑)》:  二、规范梳理:不变的概念内涵与限缩的保护边界  (一)不变的概念: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驯养繁殖物种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否包括驯养繁殖动物,动物学界有不同观点,主要有强调生长状态的野生性、天然性的生长状态说,及“凡生存于天然自由状态下,或者来源于天然自由状态的虽然已经短期驯养但还没有产生进化变异的各种动物”的生物学属性说。从法学的角度,2000年《解释》**条是将驯养繁殖动物纳入野生动物的刑法依据,这一规定招致了系超越刑法文本进行的扩大甚至类推解释的诟病。但是,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增设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明确犯罪对象为“**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显然从逻辑上认可野生动物包括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和人工驯养繁殖两种类型,与《野生动物保护法》将野生动物分为人工种群和野外种群一致,表明了明确而连贯的立法态度。  (二)流变的精神: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刑法保护边界限缩  由于将驯养繁殖动物一概纳入刑法保护,在一些案件中造成了罪刑失衡的结果,近年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多次出台司法政策进行纠偏。如2016年*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指出:由于驯养繁殖技术的成熟,对有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商业利用在某些地区已成规模,有关野生动物的数量极大增加,收购、运输、出售这些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实际已无社会危害性,建议修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实际已不再处于濒危状态的动物从名录中调整出去;或者修订司法解释明确,对某些经人工驯养繁殖、数量已大大增多的野生动物,附表所列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仅适用于真正意义上的野生动物,而不包括驯养繁殖的。2020年12月18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收购、出售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是否构成犯罪,应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至2021年2月1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布了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明确梅花鹿等61种野生动物仅限野外种群被列入名录,其人工种群不再属于刑法的保护对象。  综上,我国规范体系采取了“原则+例外”的模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的物种,原则上属于刑法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梅花鹿等61种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属于该罪犯罪对象。但是,从文义上终结了野生动物与驯养繁殖动物的概念争议,不意味着彻底解决了驯养繁殖动物的刑法保护限度问题。存在争议的问题还有:**,除梅花鹿等61种野生动物外,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保护的其他456种野生动物的人工驯养繁殖群体,刑法如何进行保护?如“深圳鹦鹉案”中,涉案鹦鹉大多数属于人工变异种,人工种群就包括了人工变异种,是否所有人工变异后的种群都属于犯罪对象?第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只列明在我国境内自然分布或有自然分布记录且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不包括原产于境外的野生动物,非法收购、出售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Ⅱ的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物种行为,其司法认定仍不明确。本案中的费希氏情侣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动物,非法收购、出售驯养繁殖的费希氏情侣鹦鹉行为如何定性处罚?第三,不具有刑事非难性的涉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殖群体的案件,应采取何种刑法路径实现罪责刑相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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