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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文化产业发展研究

新时期文化产业发展研究

作者:胡浩然
出版社: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出版时间:2023-01-01
开本: 16开 页数: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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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文化产业发展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5834924
  • 条形码:9787515834924 ; 978-7-5158-3492-4
  • 装帧:一般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新时期文化产业发展研究 本书特色

本书收录了笔者数十篇原创文章,先后对150多份上市公司的公告进行了分析。其中,既可以看到税企之间你来我往,刀光剑影,也能发现企业战略上的高屋建瓴,风生水起;既能看到专业技术上的闪转腾挪,也能体会政策与现实结合的万般无奈。 税收政策是科学,企业执行是艺术,观者评判是哲学。我们需要的是一个集三者于一身的“企业税负管理体系”。这个体系是一个由原点、横轴、纵轴构成的坐标系。 一个原点——优化税负管理,服务企业战略 一条纵轴——企业七大战略环节 一条横轴——税负管理四大环节

新时期文化产业发展研究 内容简介

上市公司是所有企业合规经营的标杆,其税务处理一方面要满足税务监管的要求,另一方面要符合企业发展需要。优秀的税务规划能精准找到合规与降负的微妙平衡。本书精选数十个真实企业案例,用轻松幽默的语言,从企业七大战略阐述税务规划的奇思妙想,对税负管理四大环节——风险控制、税负规划、监管应对、战略协同——进行全方位拆解,让深奥枯燥的企业税收问题变得简单生动。

新时期文化产业发展研究 目录

当我们凝视上市公司公告背后的税务问题时,我们在观察什么? // 001 **部分 人资战略 // 001 也谈某演员偷税事件:任何割裂企业税负与私人税负的论调都是耍流氓 // 003 雪梨与税收洼地 // 006 如果不是亲眼所见,我是万万不敢相信——围观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个税“筹划大法” // 009 从甬矽电子招股书分析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 // 015 从盘古智能公告再看股权激励 // 019 以员工持股平台增资形式实现股权激励,上市公司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费用? // 021 股权激励员工持股平台“双响炮”满天飞舞,税务处理何时明确 // 024 多层嵌套大法,给避税穿上“马甲” // 026 减持→转增→迁址→解散并非交易过户,“风骚舞步”背后的“神操作” // 029 第二部分 研发战略 // 035 软件公司是枝花,种在哪里哪里发 // 037 一起经典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案 // 042 第三部分 采购战略 // 047 三钢闽光被追缴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复议失败是否冤枉? // 049 对于关联交易,大家可能有些误解 // 053 围绕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避税的一场“剧本杀” // 060 向产业链前后端进发,打造“税务+产业”的社会价值高地 // 063 母子公司关联交易转移利润7.37亿元,定价是否合理?如何证明? // 066 20亿关联交易,不存在转移税负? // 068 瞒天过海,利润是怎样转移到个人独资企业的 // 071 第四部分 营销战略 // 075 “海天味业”与“加工平台”:高端的食材往往只需要*朴素的烹饪方式 // 077 从中国黄金的公告看上市公司管理税负时的四大注意事项 // 080 增值税“直接免征”还是“直接减免”会计处理大不相同,上市公司多年争议终明确 // 082 三个上市公司公告对比,看看“实质经营”如何掌握 // 084 为了享受税收优惠,上市公司也是拼了 // 087 华策影视的半年报解开了对霍尔果斯优惠政策的5个误解 // 090 医药企业请注意,这是一篇与CSO(服务平台)合作的教科书般的公告 // 093 一个规避佣金5%扣除限额的教科书般的案例 // 101 “直销”情况下发生“推广费”可以直接冲减销售收入吗? // 103 广告费与佣金,一个是阆苑仙葩,一个是美玉无瑕 // 106 费用核查,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乎山水之间 // 109 收到补贴真得意,税务魅影要留心,增值所得加发票,算来一个跑不掉 // 112 上市公司虚增利润被查后,多缴税款能否退还? // 115 虚增利润230亿元,要交税吗?算虚开吗?算虚开罪吗? // 117 第五部分 财务战略 // 121 30.61亿元债务重组利得,所得税是如何凭空消失的 // 123 为什么花2.38亿元买一个亏损的壳公司? // 125 杯子碰到一起,都是梦破碎的声音 // 127 限售股解禁避税的隐秘大法——大宗代持,这是“一盘大棋” // 129 华润材料是如何通过做好税负规划降低内部融资成本的 // 132 北交所开市前夜,看财政部的配套文件如何“绵里藏针” // 136 由法人持股变为个人持股到底卖的什么药? // 139 一个将夫妻关系在股转中用到极致的案例 // 141 从嘉泽新能源的公告看“可转债”的税会差异处理 // 144 第六部分 资产配置 // 149 珠海冠宇17.84亿元的固定资产是怎么实现一次性税前扣除的? // 151 优质资产像积木结构,要想实现降税负调整得分步 // 153 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一并划转不征增值税,资料该如何准备? // 156 同一资产,同一月份,二次划转,能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 163 割裂事件之间的联系是阴谋家的常用手段 // 165 子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是一锅“夹生饭”还是一部“动画片” // 169 分立犹如切蛋糕,姿势真的很重要 // 174 冀东水泥内部重组操作妙不可言 // 178 借壳上市:把长颈鹿装进冰箱需要几步? // 181 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程序别忘记 // 184 一个基础设施REITs税务处理的经典样本 // 186 第七部分 控股战略 // 193 上市融资想得好,持股设计要趁早 // 195 上市前股改时以留存收益转增,股东个税处理深陷“三重门” // 197 向法人股东“定向分红”这条小鱼怎样做出三道大菜 // 201 净资产折股时,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合伙人可以分5年纳税吗? // 205 一个承债式股权转让教科书般的案例 // 207 投资后发现问题,股权原路退还,股权转让个税如何处理? // 211 自然人股权“平价”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会不会被补税? // 213 股权代持的纳税与再纳税 // 216 企业税负规划的“必达成三角”与“不可能三角” // 219 一个“拆除境外红筹架构”涉及税务问题的经典案例 // 222 一次境外重组,两个重要文件,三步股权支付,节税12.41亿元! // 225 个人股东代持股还原时,个税问题全靠这条了 //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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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文化产业发展研究 节选

也谈某演员偷税事件:任何割裂企业税负与私人税负的论调都是耍流氓 某演员“阴阳合同”偷税事件被炒得沸沸扬扬,笔者无意关注事件背后的宏大议题,仅就事件本身涉及的税务专业问题探讨一二。 关于本事件的税务专业方面的观点多集中于对某演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论述。笔者试图从另一个视角分析事件背后的税务问题:企业税负与私人税负之间的关系。 笔者认为,企业税负与私人税负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是一枚硬币的两个面,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任何割裂企业税负与私人税负的论调,不是不懂装懂,就是居心不良,总之都属于耍流氓。 **个环节,支付片酬环节。 上海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该演员偷逃税案件查处情况答记者问:经查,该演员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与制片人约定片酬为1.6亿元,实际取得1.56亿元,分为两个部分收取。其中,**部分4,800万元,将个人片酬收入改变为企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第二部分1.08亿元,制片人与郑某实际控制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以“增资”的形式支付,规避行业监管获取“天价片酬”,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 站在制片方的角度,他的会计处理应该是(具体处理我们不得而知,仅从理论上分析): 借:生产成本——演员劳务及酬金 0.48亿元 长期股权投资 1.08亿元 贷:银行存款 1.56亿元(暂不考虑代扣个税) 各位看官,看明白了吗?制片方实际花了1.56亿元,但是体现在制片成本上的仅有0.48亿元,另外1.08亿元只能体现为长期股权投资,而这1.08亿元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是不能扣除的。 换句话说,该演员因“阴阳合同”而省下来的个人所得税,是以制片方的企业所得税为代价换来的! 笔者经常讲,优秀的税负规划方案,应该满足“必达成三角”要求,即:必须满足合法性要求,必须经得住监管部门检查,必须不能影响交易对手方利益。这么看来,该演员这次“阴阳合同”一个都没有满足,单从税务规划上来讲,实在是不敢恭维。 其实这也是所有“阴阳合同”交易偷税的*大问题,表面上看收款的一方税负低了,但代价是付款的一方无法税前扣除成本,结果是零和博弈。实在不明白为什么有那么多买家还愿意去配合。 第二个环节,计提存货减值准备环节。 根据《ST北文: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详细披露:“电视剧《倩女幽魂》为公司原全资子公司世纪伙伴投资制作的电视剧,世纪伙伴于2019年11月将该剧权益陆续转让给公司。该剧于2019年4月开机,同年8月杀青,截至报告期末处于后期制作阶段,尚未制作完成。因受主要演员事件影响,该剧的发行情况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公司于报告期内对该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截至报告期末,电视剧《倩女幽魂》在公司财务报表中存货账面余额为37,602.11万元,2020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0,081.69万元,期末存货账面净值为7,520.42万元,该事项对公司2020年度净利润影响金额为-25,534.89万元。” 由于1.08亿元并没有计入生产成本,自然也就不能计入存货成本(再次强调,此处仅为理论上推导),那此处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自然也就少了。如果该剧正常播出,制片方肯定能扣除的成本显然少了1.08亿元,自然要多交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第三个环节,演员补税环节。 上海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该演员偷逃税案件查处情况答记者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条、第十九条等规定,对××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其中,依法追缴税款7,179.03万元,加收滞纳金888.98万元;对改变收入性质偷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计3,069.57万元;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税部分处以5倍“顶格”罚款,计1.88亿元。” 既然演员已经补税并接受处罚了,按理说,制片方应该调整账务处理,将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1.08亿元转入“生产成本”,追加存货成本。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2021年8月27日消息:“国家广电总局今天表示,坚决支持税务部门对演员××偷逃税案件的处理决定。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严重违反电视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要求,在申请电视剧《倩女幽魂》发行许可时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国家广电总局决定:不得播出电视剧《倩女幽魂》[发行许可证号(京)剧审字(2020)第018号];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开办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不得邀请××参与制作节目,停止播出××已参与制作的节目。” 因为电视剧《倩女幽魂》已经被有关部门强制下架了,所以制片方应该做存货损失处理。下一个问题就是,这部分存货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看来制片方想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无望了。但作为上市公司,账务调整还是必需的。一方连补带罚接近3个亿,另一方成本仍然不得扣除,全是因为一个“阴阳合同”。零和博弈的后果是双输,任何割裂企业税负与私人税负的论调都是耍流氓!

新时期文化产业发展研究 作者简介

胡浩然 企业财税合规实战专家,北京优仁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高顿财经税务名师兼首席税法咨询师。 18年税务局工作经历,熟知税务部门内部运作流程,长于企业战略财税合规方案设计; 10年企业财税合规咨询经验,服务国内多家知名企业,主持数百项财税合规方案设计与落实。 千余场财税实务培训课程,擅于将最新法规与实务紧密结合,操作性强,深受业内人士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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