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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案例教程

安全生产法案例教程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08-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80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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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案例教程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26933
  • 条形码:9787521626933 ; 978-7-5216-2693-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安全生产法案例教程 本书特色

通俗易懂的普法读物 全面实用的法律指南

安全生产法案例教程 内容简介

本书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重点、难点及2021年新修改之处,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用生动的案例来讲解法律知识。在体例设计上,按照安全生产法的章节结构进行划分,每章下附上典型案例。每个案例下再细分为“案情简介‘”裁判要旨“,以帮助读者通过研习典型案例理解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知识与适用重点。这些案例主要围绕民事、行政、刑事领域展开,主要收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优选人民法院公报、优选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与安全生产息息相关,本书不仅适合安全生产周的培训学习,也适合作为日常生活的安全生产指南,让您在生动真实的案例中获得法律指导以及解决纠纷的良策。

安全生产法案例教程 目录

**章 总则

1.谭某林诉Z市人民政府、Z市应急管理局其他行政管理案

2.刘某国诉B通信工程公司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案

3. W装修公司诉J农业科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某材料公司诉重庆市某区安监局、市安监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

2.王某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3.刘某诉某工程局二工程处第八工程公司、罗某敏工伤赔偿案

4.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诉康某永、王某危险物品肇事案

5. Q汽车维修公司诉重庆市A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1.何某良诉C市W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

2.刘某诉X钢铁供应链管理公司、彭某宝健康权纠纷案

3. 某财产保险海南分公司、Z文化传媒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案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诉海南A公司等三被告非法向海洋倾倒建筑垃圾民事公益诉讼案

2.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市铁路运输分院督促整治违建塘坝危害高铁运营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3.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尾矿库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4.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诉Y商贸公司违规采矿民事公益诉讼案

5.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自备储油加油设施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6.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燃气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7.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建设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8.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加油站扫码支付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9.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施工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10.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11.黑龙江省检察机关督促整治小煤矿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12.江苏省某金属矿砂物资有限公司生产安全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13. 贵州省L建设工程公司诉李某玉、李某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李甲奎等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采矿,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不报安全事故,行贿案

2.岳某胜、谢某仁重大责任事故案

3.梁某刚等重大责任事故案

4.Z毯业公司诉保险公司盐城分公司保险纠纷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余某某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

2.宋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

3.黄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谎报安全事故案

4.夏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

5.山东省某包装公司及魏某安全生产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6.印某四等重大责任事故案

7.刘某平、刘某杰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非法采矿、单位行贿案

8.罗某等非法储存爆炸物、重大责任事故案

9.王某道诉Y食品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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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案例教程 节选

  上诉人谭某林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确将个人纳入“生产经营单位”,但是该条例并没有规定对个人可以实施罚款。由此,不能因该条例将个人纳入“生产经营单位”的范畴,即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个人进行罚款。涉案房屋建设实际是由有资质的法人单位企业进行承包建设施工的,上诉人仅仅是施工方的被雇佣方,法律地位并不是“承包单位”。涉案复议决定书存在以下违法方面:**,适用法律错误,《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表示其解释只适用于本条例,但是Z市政府却认为省级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作出解释。第二,Z市应急管理局和Z市政府滥用职权。《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将自然人解释为单位,其处罚均为自然人可以接受的范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罚款规定为20万元起价至2000万元,显然不是针对自然人的。Z市应急管理局和Z市政府偷梁换柱、移花接木,认为省条例的规定能够对国家立法产生约束力。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并判令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Z市应急管理局答辩称:坚持一审诉讼期间的答辩意见。谭某林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谭某林在本案中从事的是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属于生产经营单位。谭某林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建了涉案工程,并雇请张某1等人到工地工作,收取相关工程款,属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因此,谭某林依法构成生产经营单位,为本案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2)谭某林在本案中从事的是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制。谭某林明知自身无施工资质,却仍以自身名义承包涉案工程,属于违法违规的承包。违法违规的承包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制。因此,谭某林关于没有承包资质而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3)Z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认定谭某林属于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谭某林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Z市政府答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2)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案涉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和施工人均是上诉人谭某林,谭某林以其系农民工为由排除其责任理据不足。生产经营单位的内涵包括作为生产经营主体的自然人,上诉人的理据不能成立。(3)Z市政府援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合法有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不服安全生产责任罚款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因Z市政府批复的案涉《事故调查报告》为单独的行政行为,不属于本案诉讼标的,该批复报告已就“谭某林……承接的位于Z市'北界'卢某住宅1工程建筑工地生产过程中发生一起杂工张某1从高处坠落受伤致死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事实及相关责任作出认定,二审法院在本案中对此仅作形式审查。Z市应急管理局收集的相关证据亦显示,谭某林不具备建筑从业资质,通过与李某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方式承建案涉卢某住宅工程,张某1受谭某林雇请,故谭某林主张“案涉房屋建设实际是由有资质的法人单位企业进行承包建设施工,谭某林仅仅是施工方的被雇佣方”,二审法院不予采信。审查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在于审查Z市应急管理局将自然人谭某林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范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处罚理据是否充分。

安全生产法案例教程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法规应用研究中心,组织法律专业人士以满足人民群众学法用法需求为出发点,编写相关实用专业的法律工具书和通俗易懂的普及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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