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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实务

汽车保险实务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1-02
开本: 16开 页数: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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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实务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2401858
  • 条形码:9787302401858 ; 978-7-302-40185-8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汽车保险实务 内容简介

  《汽车保险实务》从保险概论和汽车保险概论出发,对我国现行的主要汽车保险种类、汽车保险原则、汽车保险条款进行了详述,对汽车承保、理赔等有关保险实务给予了介绍,并通过对大量汽车保险与理赔典型案例的分析来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本教材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利于培养读者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本教材力求满足本科层次的机动车保险与理赔、汽车服务工程、交通运输、汽车营销、汽车运用等相关专业的教育。同时,由于本教材充分注重了对读者动手能力的培养,也可作为汽车保险公司、保险公估公司汽车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用书。

汽车保险实务 目录

1 汽车保险概述
1.1 风险与保险
1.1.1 风险概述
1.1.2 保险概述
1.2 汽车保险
1.2.1 汽车保险概念
1.2.2 汽车保险起源和发展
1.2.3 汽车保险特点
1.2.4 汽车保险的作用
【本章小结】
【案例分析】
【复习思考题】

2 汽车保险原则与合同
2.1 汽车保险原则
2.1.1 保险利益原则
2.1.2 *大诚信原则
2.1.3 近因原则
2.1.4 损失补偿原则
2.1.5 代位原则
2.1.6 分摊原则
2.2 汽车保险合同
2.2.1 汽车保险合同概述
2.2.2 汽车保险合同特征
2.2.3 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
2.2.4 汽车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2.2.5 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
2.2.6 汽车保险合同的生效
2.2.7 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
2.2.8 汽车保险合同的解除
2.2.9 汽车保险合同的终止
2.2.10 汽车保险合同的履行
2.2.11 汽车保险合同的解释
2.2.12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本章小结】
【案例分析】
【复习思考题】

3 汽车保险市场
3.1 保险市场概述
3.1.1 保险市场的含义
3.1.2 保险市场构成要素
3.1.3 保险市场机制
3.1.4 保险市场模式
3.1.5 汽车保险市场地位
3.2 汽车保险服务体系
3.2.1 保险管理机关
3.2.2 保险组织机构
3.2.3 保险中介机构
3.3 我国汽车保险市场现状
3.3.1 我国汽车保险市场需求分析
3.3.2 我国汽车保险现存问题分析
3.3.3 我国汽车保险市场发展趋势
【本章小结】
【案例分析】
【复习思考题】

4 汽车保险产品
4.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4.1.1 交强险发展历程
4.1.2 交强险定义及特点
4.1.3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
4.1.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主要条款
4.2 机动车商业险
4.2.1 车辆损失险
4.2.2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4.2.3 车上人员责任险
4.2.4 全车盗抢险
4.2.5 不计免赔率特约险
……
5 汽车保险承保实务
6 汽车保险理赔实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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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实务 节选

  《汽车保险实务》:  《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诚实信用,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他方不得隐瞒欺诈,而应当善意地、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规定*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保险信息不对称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1.*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由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人们在保险实务中越来越感到诚信原则的重要性,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大限度地遵守这一原则,故称*大诚信原则。诚信是指诚实、守信用,即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隐瞒事实,不相互欺诈,以*大诚信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以保证对方权利的实现。任何一方存在隐瞒或欺诈,就有可能导致对方判读失误而深受其害。  2.*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告知  ①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告知的方式分为无限告知和询问告知两种。我国汽车保险实务中一般以投保单为限,即投保单中询问的内容投保人必须如实填写,告知的内容通常包括车辆情况、使用情况、驾驶员情况等,除此之外,投保人不必告知。  ②履行说明义务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保证  ①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允诺。  保证对保险人的要求主要表现为:在保险事故发生或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对投保人而言,保证主要是指按时交纳保费、维护标的物的安全、标的物发生损失时及时进行抢救以及标的物出险后维护现场和配合保险人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等。  ②保证的分类  按照保证是否已经确实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确认保证是指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项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承诺保证又称约定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如果被保险人保证的事情现在如此,将来也必须如此,那么这种保证称为承诺保证。比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列明:“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就是承诺保证。如果被保险人保证的事情现在如此,将来不一定如此,则称为确认保证。这种保证有时以书面形式出现在保险单中,有时仅仅以口头形式表示确认。  按照保证存在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一般以特约条款或附加条款载于保险单内,或者以口头方式承诺。默示保证在保险单内虽无文字规定,但一般是国际惯例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如要求被保险车辆必须有正常的行驶能力,这一常识行为即为默示保证。  ③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a保证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义务。除默示保证外,均需列入保险单或其他合同附件中;而告知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所作的陈述,是一种先合同义务,并不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但若将告知订入合同,其性质则转化为保证。  b保证的目的是控制风险;而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正确估计风险发生的可能和程度。  c保证在法律上被推定是重要的,任何违反行为都将导致合同被解除的法律后果;而告知需由保险人证明其确实重要,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依据。  d保证则必须严格遵守,而告知仅实质上正确即可。  (3)弃权和禁止反言  这是*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弃权,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放弃他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在保险合同中是指保险人放弃法律或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某项权利,如拒绝承保的权利、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等。  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既然已放弃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就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是指保险人既然放弃了该项权利,就不得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再主张这种权利。例如,在美国某汽车保险中,如果限制行驶区域为美国和加拿大,然而当投保人告诉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被保险人将在投保后驾车到南美洲,如果该代理人为了招揽业务,认为这个告知不影响合同的签订和费率。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驾车到南美洲并发生了意外,那么根据弃权和禁止反言规则,保险人当初放弃了对行驶区域的规定,不能反言以被保险人违反合同中关于行驶区域的规定而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人必须偿付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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