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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正茂全集 科技法学卷

倪正茂全集 科技法学卷

作者:倪正茂
出版社:学苑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04-01
开本: 其他 页数: 1288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480.0(6.0折) 定价  ¥800.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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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正茂全集 科技法学卷 版权信息

  • ISBN:9787507763782
  • 条形码:9787507763782 ; 978-7-5077-6378-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倪正茂全集 科技法学卷 本书特色

各大院校,科研院所的法学研究人员与在校的法学专业的学生。

倪正茂全集 科技法学卷 内容简介

《倪正茂全集》科技法学卷是《倪正茂全集》的第三卷,本卷收入了倪正茂教授在科技法、企业法领域所撰写的专著两部,即《科技法学导论》《科技法学原理》,与人合著的图书两部(倪正茂教授个人撰写部分),即《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讲话》《科技创新与法制建设》,已公开和未公开发表的文章70篇,以及作者计划撰写因故未出版的专著提纲一篇。《科技法学卷》集中记录了作者在科技法学、企业法领域的理论探索和思考,具有很强的学术价值。

倪正茂全集 科技法学卷 目录

目录上 著 作 编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讲话(节选)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讲话》(节选)题记 004 第三讲 我国《企业法》的渊源 005 第四讲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律性质 009 第十一讲 企业必须对国家负责 012 第十三讲 企业和党的领导 015 第三十三讲 企业必须促进技术进步 019 第三十五讲 企业必须对职工负责 023 第三十六讲 企业厂长的任免和奖惩 027 第三十八讲 企业职工的奖惩 030 第三十九讲 企业管理委员会 034 第四十讲 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律性质和法定职权 037 第四十一讲 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定义务 041 第四十二讲 企业间的法律关系 044 第四十五讲 企业经济损失责任与法律制裁 048 科技法学导论 《科技法学导论》题记 054 科技法学研究篇 **章 科技法学的定义 056 第二章 科技法学的研究对象 061 第三章 科技法学的研究范围 064 第四章 科技法学的研究方法 072 第五章 科技法学研究的意义 079 科技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篇 第六章 科学、技术和科学技术 087 第七章 法和科学技术的关系 091 第八章 科技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 096 科技法概论篇 第九章 科技法的定义 107 第十章 科技法的特征 112 第十一章 科技法的本质 120 第十二章 科技法的地位 123 第十三章 科技法的作用 129 第十四章 科技法的体系 138 科技法的渊源和发展规律篇 第十五章 科技法的历史发展 157 第十六章 科技法的渊源 165 第十七章 科技法的发展规律 170 第十八章 科技法在中国的发展 180 科技行政关系的法律调整篇 第十九章 科技行政法律关系 193 第二十章 科技行政法 209 第二十一章 科技行政法律责任 233 科技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篇 第二十二章 科技民事法律关系 245 第二十三章 科技民事法 259 第二十四章 科技民事法律责任 279 科技国际关系的法律调整篇 第二十五章 科技国际法律关系 291 第二十六章 科技国际法 302 科技规范的法律保障篇 第二十七章 科技规范与科技法的关系 315 第二十八章 标准化与标准化法 320 第二十九章 我国的标准化法和科技规范法律保障的发展 325 科技进步和环境的法律保护篇 第三十章 科技法学的一个重要研究对象 333 第三十一章 高技术发展和环境的法律保护 340 高技术发展的法律调节篇 第三十二章 原子能法 347 第三十三章 信息技术法 359 第三十四章 生物技术法 375 第三十五章 高技术区立法 385 后 记 392 中 科技法学原理 《科技法学原理》题记 394 **章 科学技术发展与法的关系 395 第二章 科技社会关系 415 第三章 科技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 438 第四章 科技法的调整对象与科技法的意义 514 第五章 科技法的渊源、历史发展及其发展规律论 533 第六章 科技法的体系、结构和科技法制建设 579 第七章 科技法律规范论 601 第八章 科技法律原则论 627 第九章 科技法价值论 682 后 记 695 科技创新与法制建设(节选) 《科技创新与法制建设》(节选)题记 698 前 言 699 学理篇 **章 科技创新:动力和灵魂 704 第二章 科技创新的两项重大政策 719 第三章 科技创新、科技社会关系与法制建设 727 借鉴篇 **章 发达国家的科技创新立法 839 第二章 日本的科技创新立法 876 第三章 美国、韩国、欧盟、德国激励科技创新的一些政策、法制经验 893 第四章 发达国家科技创新的评价制度及有关立法 909 下 文章编 法制建设与新技术革命 917 日本经济法对科学技术发展的促进 924 试论新技术革命和法制建设的协调发展 928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件大事——全国首届科技立法工作座谈会简介 933 向科技立法索取无穷无尽的财富 935 简讯 937 加紧科技立法保障和促进科研生产联合体的发展 938 论科学技术现代化的宪法地位和法制建设的协调发展 943 重视科技法学的研究 954 论现代化建设与法制观念的更新——兼谈法制建设的协调发展 959 确立科技现代化与知识分子的宪法地位 965 略论生态经济平衡的法律保障 967 迎接新技术革命挑战的法律对策 971 科技立法总体构思刍议 973 科技进步立法总体构思刍议 975 试论科技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 982 科技立法与司法应同步发展 985 科技必须立法 987 新技术革命的十项法律对策 989 驾驭“天马”此其时——发达国家科技立法简介 998 新技术革命的挑战和我国的法律对策 1000 加强科技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 1003 日本科技立法考察散记(上) 1005 日本科技立法考察散记(中) 1007 日本科技立法考察散记(下) 1009 发达国家的新技术革命立法 1011 科技法定义论析 1017 科技法学和中国的科技法学研究 1021 我国迎接新技术革命的法律对策探讨 1027 略论科技法渊源 1046 制定我国科技进步法的几点借鉴 1051 高屋建瓴 纲举目张——略论中国科技进步法的立法宗旨 1059 英国的《科学技术法》 1063 论科技社会关系法律调整的特殊性 1064 始料未及的重大转轨 1074 中国科技进步法立法宗旨略论 1076 科技决策程序的法律需求与对策 1081 略论创新型国家建设的科技法“支点” 1087 《科技法学丛书》总序 1095 中国科技进步立法务期新的突破 1097 发展科技长盛久昌 1103 试论科技刑事关系的法律调节 1109 “输血”与“造血”——兼谈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法律调节机制 1114 “科教兴国”战略的法律保障 1117 关于科技法学 1120 科教兴国战略实施中的立法、司法、守法一体化 1130 中国科技法制建设简评——与日本比较 1137 科技进步与法制建设的辩证关系 1145 略论科技法律规范的特征 1157 略论发展知识经济的法制需求 1161 发展高新技术的风险投资——为纪念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20周年而作 1165 科技社会关系的立法调整及其地位 1171 略论科技社会关系立法调整中的两个问题 1175 发展知识经济的法制需求 1181 加快电子商务立法??推动电子商务发展 1188 知识产权谁主沉浮 1197 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推动力 1201 科技投入的法律监督及其他 1204 创新型国家建设和科技法制保障 1207 借鉴发达国家创新经验,完善科技法制体系建设 1214 日本的“官、产、学”与中国的科技法制建设 1217 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光辉起点 1222 企业法篇 运用法律手段管理企业——苏联《社会主义法和科学技术革命》一书简介 1226 国营小型企业租赁经营的若干法律问题 1228 试论乡镇企业财产关系的法律调节 1235 中国农村的“第三次浪潮”——安徽阜阳所见 1242 《企业法》出台的法学意义 1244 企业技术进步的微观法律调节 1247 做好企业集团公司这篇“大文章” 1265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法理学解读 1267 附:中国科技进步的研究(提纲) 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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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正茂全集 科技法学卷 节选

  《倪正茂全集 科技法学卷(上册)》:  搞好劳动保护,是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的重要保证,是使生产能够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多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果不切实改进,就有发生工伤事故、生产事故和职业病的极大危险。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颁布的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是比较及时、比较齐全的。其中主要有:1956年5月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1963年3月颁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1979年9月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82年3月颁布的《矿山安全条例》,1984年7月发布的《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等。所有这些劳动保护法规,都明确规定了违法的法律责任。1979年重申切实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的通知中,曾经明确强调:“对那些玩忽职守,不顾工人死活,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因而造成伤亡事故的领导人,一定要给予纪律处分,严重的应该依法惩办。”按照通知的这个精神,对于明知存在危险又不采取劳动保护措施的企业领导负责人员,也应当绳之以严肃的法纪。  劳动保护中的一个重大问题,是技术装备的改进。目前,我国企业技术装备老化比较严重,机器设备主要是五六十年代的,七八十年代的占不到10%。轻纺行业中,还使用着许多四五十年代的老机器。这些老机器的安全性能一般都比较差,甚至很差。因此,切实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就应当努力更新设备,采用安全、高效的新机器。  搞好环境保护,同样是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的重要保证,是使生产能够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同时,搞好企业的环境保护,也是国家以至全世界环境保护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只有大环境、小环境的保护工作都做好了,企业职工、全国人民、全人类,才会有真正的安全、文明、幸福的生活。  我国党和政府对环境保护历来十分重视,对企业搞好环境保护、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也给予了充分的关注。1973年8月召开的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制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方针。随后,就制定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法规。1979年9月,还颁布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这个法第六条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计划、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第十八条规定:“积极试验和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还规定要“加强企业管理,实行文明生产,对于污染环境的废气、废水、废渣,要实行综合利用,化害为利”。这些规定,明确要求企业努力做到:**,把环境保护当作生产过程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纳入生产管理的范围;第二,把环境保护工作和技术革新、技术革命和企业的技术改造结合起来。每一个企业都应当按照《企业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在造福人民,为国做贡献的同时,使企业职工安全幸福,在文明的环境中,身心愉快地更好工作。  不仅如此,企业还应当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和文化生活。  职工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提高,对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关系特别重大,但是必须建立在企业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从1985年起,在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型企业中,开始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的办法。今后,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应当依靠本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国家不再统一安排企业职工的工资调整。企业之间的工资水平,将因为经济效益的不同而不同。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继续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办法,在交足国家税收、留足企业发展基金以后,由企业自主分配。工资是企业职工*主要的经济收入,是职工改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重要基础条件。因此,企业要真正对职工负责,达到切实改善职工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要求,*重要就是努力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  企业职工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改善,必须是“逐步”的。这主要是考虑到两方面的因素:**,必须优先考虑企业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扩大再生产。只有这样,职工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改善,才能是浩浩长河源远流长。第二,必须适当照顾“左邻右舍”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大家庭中,不同企业的员工应当相互照顾、相互关心,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因此,一方面,要允许一部分企业职工因为经济效益比较好,先富裕起来,绝不搞平均主义,拉先进的后腿;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到兄弟企业的积极性,采取“逐步改善”的方式,既促进落后企业迎头赶上先进企业,又鼓励他们充满信心地克服困难,以自身的努力来改善物质和文化生活。  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企业职工文化生活的改善,要体现在具体的措施和设施上。要积极组织企业职工开展健康的体育活动和文娱活动,要努力办好企业的广播、图书馆,特别是要搞好企业的多种文化科学教育活动。  在《企业和两个“文明”建设》一讲中,我们已着重谈到了企业在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科学文化教育、技术业务教育和法制、纪律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方面的任务。这是企业对职工负责的一个根本方面。为了做到这一点,企业的宣传教育工作应当有专人、专门队伍来抓,而且要不断提高水平。“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对职工教育的坚持和加强,是对企业职工负责的根本。  ……

倪正茂全集 科技法学卷 作者简介

倪正茂,男,1940年5月出生,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人,九三学社社员。上海政法学院终身教授,上海司法研究所所长。哥伦比亚大学、北海道大学、名古屋大学、九州大学、香港城市理工大学、澳门大学、台湾大学客座教授、访问学者。中国法制史学会、中国科技法学会、中国法理学会、中国逻辑与语言研究学会常务理事、理事,上海市法哲学研究会、生命法学研究会会长、****法律战专家咨询组成员。已发表《隋律研究》《科技法学导论》《法哲学经纬》《生命法学探析》《法律战导论》《比较法学探析》《激励法学探析》《苏联国家与法的历史》《中华法苑四千年》等专著、合著、译著44部,论文、文章500余篇。曾五次获得***著作奖,十余次获得省市级著作奖。十四次应邀赴日本、美国、韩国、苏联、比利时及我国港、澳、台的大学访问;六次主持法学国际会议。1984年加入九三学社,1987年起任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九三学社中央社会与法制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政协常委、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曾获“中央电视台东方之子”“三联生活周刊(北京)2003年度人物”“中国法学名家”“上海市首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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