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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上下卷)

论法的精神(上下卷)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出版时间:2012-05-01
开本: 其他 页数: 1172
本类榜单:政治军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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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上下卷) 版权信息

  • ISBN:9787100090131
  • 条形码:9787100090131 ; 978-7-100-09013-1
  • 装帧:6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论法的精神(上下卷) 本书特色

适读人群 :大中专院校师生,研究《论法的精神(上下卷)》是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关于法律和政治思想的里程碑式的名著,在历史上产生了深远影响。全书共六编三十一章,其中上卷是四编二十三章,下册是两卷八章。**编主要谈法和法的精神的一般概念以及法律和政体性质与原则的关系。第二编讲的是法律和国家安全、法律和战争、宪法与政治自由、刑法和国家税收与公民自由的关系问题;第三编专论法律与气候、土壤、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和习惯的关系。第四编谈法律和贸易;第五编谈法律和宗教的关系,各种部门法的使用范围等问题;第六编主要追溯法国法律的起源和变革。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此为中国社科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许明龙的新译本。

论法的精神(上下卷) 内容简介

作者阐述了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定义,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各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等问题。阐述政治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并以英国为例提出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论述了自然条件同政治法律的关系,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制约性。论述了法律和工业、商业、货币、贸易、人口及宗教等关系,主张兴办工商业,发展贸易,反对横征暴敛,促进靠前交往和世界和平。并论述罗马继承法和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强调严格区分各种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制定法律应遵循的原则及其应注意的问题。

论法的精神(上下卷) 目录

上卷

孟德斯鸠长先生颂词

《论法的精神》解析

导言

孟德斯鸠生平和著作年表

译者附言

论法的精神

说明

**编

**章 一般意义上的法

第二章 直接源自政体性质的法

第三章 三种政体的原则

第四章 教育法应该与政体原则相适应

第五章 立法应该符合政体原则

第六章 各种政体原则的后果与民法和刑法的繁简、审判形式以及制定刑罚的关系

第七章 三种政体的不同原则的节俭法、奢侈和妇女地位的关系

第八章 三种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二编

第九章 法与防御力量的关系

第十章 法与攻击力的关系

第十一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政制的关系

第十二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

第十三章 税收和国库收入额与自由的关系

第三编

第十四章 法与气候性质的关系

第十五章 民事奴隶法何以气候性质有关

第十六章 家庭奴役法何以与气候性质有关

第十七章 政治奴役法何以与气候性质有关

第十八章 法与土壤性质的关系

第十九章 法与民族的普遍精神、习俗和风尚赖以形成之原则的关系

第四编

向缪斯女神祈求灵感

第二十章 就贸易的性质及特征法与贸易的关系

第二十一章 就世界贸易的变革论法与贸易的关系

第二十二章 法与使用货币的关系

第二十三章 法与人口的关系

下卷

第五编

第二十四章 法与各国宗教仪规和宗教本身的关系

第二十五章 法与各国宗教的建立及其对外机构的关系

第二十六章 法与它所规定的事物秩序的关系

第六编

第二十七章

第二十八章 法国公民法的起源与沿革

第二十九章 制定法律的方式

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建立君主政体的关系

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理论与其君主制巨变的关系

附录

有关《论法的精神》的资料

为《论法的精神》辩护

有关《为辩护》的资料

对《论法的精神》的若干解释

向神学院提交的回答和解释

答格罗莱对《论法的精神》的意见

主题索引

译名对照


展开全部

论法的精神(上下卷) 节选

  与民主政体的性质有关的主要法律,使人民在一些方面是君主,在另外一些方面是臣民,他们选任和评判官吏,而官吏则在某些场合作出决定。君主政体的性质要求在君主和人民之间存在许多中间权力和阶层,此外,作为臣民与君主的中介,还应有一个存放法律的实体。专制政体的性质要求暴君一人亲自行使权力,或由他的代表独自行使权力。  至于三类政体的原则,民主政体的原则是爱共和国,即爱平等。在君主政体中,有一个人与名位和褒奖无涉,人民习惯于将国家与此人混为一谈,那里的原则是荣宠,即有抱负和爱地位。*后,专制政体的原则是畏惧。原则越是强劲有力,政体越是稳定;原则越是败坏,政体越是趋向毁灭。作者谈及民主政体中的平等时,他所指的并非极端和绝对因而虚幻的平等,而是指能让全体公民平等地接受法律约束,平等地关注遵守法律的那种可喜的平衡。  在每一类政体中,教育法都应与政体原则相关。这里所说的教育,是指人进入社会后应该接受的教育,而不是指家长和老师的教育,后者常常与前者南辕北辙,在某些国家中尤其如此。在君主政体国家中,教育应该以彬彬有礼和相互尊重为目标。在专制政体国家中,教育应以畏惧和意志消沉为目标。共和政体国家需要教育发挥其全部威力.教育应该激发高尚但痛苦的情感,舍弃自我,从而产生对祖国的爱。  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应该符合各类政体的原则。在共和政体中,法律应该维持平等和节俭,在君主政体中,法律应该支持贵族,但不压垮平民。在专制政体中,法律应该让所有等级缄口无语。我们绝不应该责备孟德斯鸠先生,说他在这里为君主勾勒了绝对权力的原则,英明的君主一听到绝对权力这个词就无比憎恶,睿智和品行高尚的公民一听到这个词,憎恨的程度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讲明如何使专制政体得以保存,就是努力将其消灭,因为,专制政体臻于完善之时,便是它的毁灭之日。作者所指出的暴君政体的准确标志,同时也就是这些暴君*害怕的讥讽和灾害。其他各类政体各有各的优点,共和政体*适合小国,君主政体*适合大国;共和政体比较容易偏激,君主政体比较容易滥权;共和政体执行法律比较成熟,君主政体执行法律比较迅捷。  由于三类政体原则各不相同,法律对象的数量因而不同,审判方式和刑罚性质也不同。君主政体的机构具有不变性和基本性,因而要求有更多的民事法和法院,以便司法公正能以比较一致和不专断的方式得到确保。在政体温和的国家中,无论是君主政体或是共和政体,刑事法都不会有太多的诉讼程序。刑罚不但与罪行相当,而且量刑时尽可能从轻,在民主政体中尤其如此,舆论对量刑的影响往往大于罪行本身。在共和政体中必须依据法律进行判决,任何个人都无权窜改法律。在君主政体中,君主的仁慈有时可以减轻法律的严峻程度,但是,任何罪行都不得由专门指定的官员负责审理。*后,主要是在民主政体中,法律应该严厉对待讲究奢华、败坏风尚以及引诱妇女等行径。民主政体因其温和与柔弱,很适合应用在君主政体中,历史证明,民主政体曾多次光荣地带来了王冠。  孟德斯鸠先生逐个阐述了各类政体之后,接着审视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不过,这种审视是以*一般性的角度,亦即仅仅与其性质和原则相关的角度进行的。用这种方法来看,各个国家之间的关系只能是自卫或攻击。共和政体由于只能是小国,因而若不结盟便无法自卫,不过,与之结盟的也应是共和政体的国家。君主政体国家的防御力量主要在于拥有不受侵犯的边界。国家与人一样,有权为保护自己而对他人施行攻击。从战争权引申出征服权,这是一种必要的、正当的但不幸的权利,它对人类本性永远欠下了一笔巨大的债务,征服权的普遍法则是尽*大可能少给被征服者造成灾难。与君主政体相比,共和政体较少从事征服;因为,大量从事征服意味着专制政体,或者为专制政体提供保证。征服精神的*大原则之一应是尽*大可能改善被征服人民的条件,这样才能既满足自然法的要求,也符合国家的准则。杰龙与迦太基人签订的条约堪称*佳,它通过该条约禁止迦太基人将自己的孩子杀死用作供献。西班牙人征服秘鲁后,本应强迫当地居民不得杀人祭神,然而他们却认为,杀死这些居民祭神对他们更有利。西班牙人需要征服的只剩下一片荒漠,他们不得不把大片土地变成无人区,胜利永远使他们变得日益孱弱。征服者有时可能被迫更改被征服人民的法律,但永远不应强制改变被征服人民的风尚乃至习俗,习俗往往就是风尚。保住征服果实的*可靠办法,便是如果可能,应把被征服人民提升到征服者的水平,并赋予他们同样的权利和特权。罗马人过去就常常采用这种办法。恺撒对高卢人采用的办法更是如此。  前面在分别审察各类政体及其相互关系时,我们既没有关注它们之间的共同性,也不曾注意它们各自或源于地方性质,或源于人民性格的特殊性。现在就来谈谈这些方面。  所有政体,至少是所有温和并因此而正确的政体,都有一项共同法律,那就是每个公民应该享有政治自由。这种自由绝不是准许为所欲为的荒谬许可证,而是可以做法律所允许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应该将政治自由置于它与基本制度的关系中,或者它与公民的关系中进行审视。

论法的精神(上下卷) 作者简介

孟德斯鸠(1689—1755),出生于法国波尔多附近的一个贵族世家,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是西方国家学说和古典自然法学理论的奠基人之一。他与伏尔泰、卢梭合称为“法兰西启蒙运动三剑侠”。他的著述不多,主要著作有《波斯人的信札》和《论法的精神》《罗马盛衰原因论》。 译者简介: 许明龙,毕业于北京大学西语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多年从事法国史和中法文化交流史研究。著有《孟德斯鸠与中国》、《欧洲十八世纪中国人》等书及大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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