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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用书】【法官说法(第二辑)】搬迁补偿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八五”普法用书】【法官说法(第二辑)】搬迁补偿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作者:邵明艳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11-01
开本: 16开 页数: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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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用书】【法官说法(第二辑)】搬迁补偿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版权信息

【“八五”普法用书】【法官说法(第二辑)】搬迁补偿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本书特色

【案情回顾】生动有趣的案例揭示生活中隐藏的法律纠纷及隐患 【法理分析】深入剖析法律问题,条分缕析释明法律依据 【知识拓展】触类旁通,延伸讲解相关法律知识 【普法提示】一针见血指出应对方案,提升读者法治素养

【“八五”普法用书】【法官说法(第二辑)】搬迁补偿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内容简介

为优选限度满足广大群众对搬迁拆迁补偿相关法律问题的需求,有效提升公民法治意识与法治理念,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组织审判人员,以常见的搬迁拆迁纠纷与相关法律问题为主线,通过生动具体的案例呈现基本的法律规定与法院处理案件的具体规则,同时拓展知识点普及更多的法律常识,很终通过全体写作干警的辛勤付出完成了本书,希望能够为所有读到本书的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信息,解答读者的疑惑。 全书包含20篇典型案例,按照案情回顾、法理分析、知识拓展、普法提示四个层面,由生活现象的具象到法律关系的抽离、再到相关法律规定的剖析,很后进行法律提示,多方面、多角度的呈现相关法律问题。

【“八五”普法用书】【法官说法(第二辑)】搬迁补偿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目录

**章??搬迁政策类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一??
不服搬迁政策方案,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村民自治领域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003

案情回顾/ 003

(一)诉腾退方案侵权,村委会成被告/ 003

(二)村民自治不归法院管,村民终败诉/ 004

法理分析/ 005

(一)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 005

(二)村民自治事项的范围与规制/ 006

(三)搬迁政策的效力是否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008

知识拓展/ 008

(一)乡镇政府侵害村民自治权的情形/ 009

(二)村民委员会侵害村民自治权的情形/ 009

(三)村民(代表)会议侵害村民自治权的情形/ 010

普法提示/ 010

案例二??
农村搬迁背景下,无批示自建房怎么分割?——法院可处理农村无批示所建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012

案情回顾/ 012

(一)农村房屋多次翻建均无审批手续/ 012

(二)搬迁在即,无批示自建房分割成难题/ 013

法理分析/ 013

(一)农村房屋所有权的认定/ 013

(二)宅基地范围内未经审批所建的房屋具有使用价值/ 015

知识拓展/ 016

(一)农村房屋建设手续的许可/ 016

(二)农村建房的权属认定条件/ 017

(三)房屋建设审批情况对搬迁补偿标准的影响/ 018

(四)未来的搬迁对于农村房屋权属分割的影响/ 018

普法提示/ 020

第二章??搬迁协议的签订与效力问题

案例一??
未签协议房屋即被拆,如何主张权利?——解析腾退人与被腾退房屋权利人未就安置补偿方案达成协议房屋即被拆除情况下的维权路径/ 023

案情回顾/ 023

(一)安置补偿方案未谈妥房屋即被拆除/ 023

(二)究竟是谁拆除了房屋,原因何在?/ 024

法理分析/ 025

(一)起诉时如何确定被告?/ 025

(二)诉讼请求如何确定?/ 026

知识拓展/ 027

(一)核查是否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 027

(二)搬迁协议/安置补偿协议遗漏的房屋共有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路径/ 029

普法提示/ 030

案例二??
宅基地户主离世,搬迁协议谁能签订?——解析搬迁协议无效的法律情形/ 032

案情回顾/ 032

(一)孤寡老人离世,遗留农村院落/ 032

(二)院落搬迁安置,亲人反目相争/ 032

法理分析/ 033

(一)亲属继承,产权花落谁家?/ 033

(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几何?/ 035

知识拓展/ 036

(一)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036

(二)合同效力的其他瑕疵情况/ 038

(三)《民法典》体系下合同效力的法律适用/ 039

普法提示/ 039

(一)被搬迁人方面/ 040

(二)搬迁单位方面/ 040

案例三??
他人代签的搬迁协议是否有效?——代签搬迁协议或因构成表见代理而有效/ 042

案情回顾/ 042

(一)搬迁协议遭代签,诉至法院求救济/ 042

(二)各方主张矛盾大,协议效力是关键/ 043

法理分析/ 043

(一)代签搬迁协议可能因构成表见代理而有效/ 043

(二)构成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045

(三)搬迁利益对于代签搬迁协议效力的影响/ 046

(四)救济途径/ 047

知识拓展/ 047

(一)表见代理的表现形态/ 047

(二)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048

(三)村民委员会是否有权代村民签署补偿协议?/ 049

(四)《民法典》实施后的新旧法衔接/ 049

普法提示/ 050

(一)农村搬迁利益大,保障权益要上心/ 050

(二)协议代签不必慌,搬迁利益跑不了/ 050

案例四??
未被确定为安置人口,可否索要周转费?——浅析补偿合同遗漏搬迁利益的基本处理方法/ 052

案情回顾/ 052

(一)一家三口仅有妻子成为安置人口/ 052

(二)丈夫、女儿起诉要求周转费未获支持/ 053

法理分析/ 054

(一)如何确定被腾退人、安置人口以及涉案的搬迁利益?/ 054

(二)丈夫和女儿为何未被认定为安置人口?/ 055

(三)未获得法院支持的原因是什么?丈夫和女儿是否还可以继续维权?/ 055

知识拓展/ 056

(一)为什么会遗漏搬迁利益?/ 056

(二)在签订腾退搬迁补偿合同时遗漏了搬迁利益及主体的,应当如何处理?/ 057

(三)此类案件如何诉讼?诉讼主体是谁?/ 058

(四)如何举证?/ 059

普法提示/ 060

第三章??搬迁利益主体及权利归属问题

案例一??
腾退协议中的共居人员享有哪些搬迁利益——农村搬迁中“共居人”主张回迁安置房屋等搬迁利益获支持/ 063

案情回顾/ 063

(一)村民一家遇搬迁取得四套安置房/ 063

(二)共居人应享有哪些搬迁利益惹争议/ 064

法理分析/ 065

(一)共居人的认定/ 065

(二)共居人的搬迁利益的确认/ 066

知识拓展/ 067

(一)农村腾退中的共居人权利不等同于居住权/ 067

(二)搬迁协议中载明的“共居人”享有哪些具体的搬迁利益?/ 068

普法提示/ 070

案例二??
“空挂户”人员是否有权分割户籍所在地的搬迁利益?——享有优惠购房指标的“空挂户”人员有权获得相应搬迁利益/ 071

案情回顾/ 071

(一)农村房屋遇搬迁获巨额补偿/ 071

(二)外嫁女起诉家人要求分割搬迁补偿/ 072

法理分析/ 073

(一)何为“空挂户”?/ 073

(二)“空挂户”人员是否享有搬迁利益?/ 074

(三)“空挂户”人员是否有权分割各项货币补偿?/ 075

(四)“空挂户”人员是否有权分割安置房?/ 077

知识拓展/ 077

(一)“空挂户”问题探究/ 077

(二)“空挂户”人员是否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 078

普法提示/ 079

案例三??
购买农村房屋是否可以取得搬迁利益?——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起诉分割搬迁利益获支持/ 081

案情回顾/ 081

(一)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合同被判无效/ 081

(二)购房人诉至法院主张农村房腾退补偿利益/ 082

法理分析/ 083

(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无效/ 083

(二)合同无效后,腾退补偿利益根据合同双方的过错程度予以分割/ 084

知识拓展/ 086

(一)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财产/ 086

(二)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 087

(三)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 088

普法提示/ 088

案例四??
承租期间房屋被搬迁,承租人合法权益受损怎么办?——承租人可就租赁房屋被搬迁所遭受的损失向出租人主张权益/ 090

案情回顾/ 090

(一)外村小伙租用“养殖场”内自建房/ 090

(二)房屋被搬迁,补偿款归属引争议/ 091

法理分析/ 092

(一)李老汉与刘来生之间的《租赁合同》应如何处理?/ 092

(二)刘来生能否要求李老汉赔偿损失、分得搬迁利益?/ 093

知识拓展/ 095

(一)“搬迁款”的常见构成/ 095

(二)租赁关系结束后装饰装修成果的归属问题/ 096

(三)承租房屋面临搬迁时出租人、承租人应如何应对?/ 097

普法提示/ 098

第四章??继承案件中搬迁利益的分割与认定

案例一??
起诉分割巨额遗产,搬迁利益花落谁家?——解析被拆除翻建的宅基地房屋继承中的价值判定和分割方式/ 101

案情回顾/ 101

(一)搬迁利益分配引来亲人反目/ 101

(二)来自被告方的不同看法/ 102

(三)房屋权属上的激烈交锋/ 102

法理分析/ 103

(一)搬迁利益中的遗产析分/ 103

(二)分家另过子女“拿钱不拿房”/ 105

知识拓展/ 105

(一)“房地一体”“一户一宅”和实质公平等原则影响下的宅基地房屋分割/ 105

(二)宅基地房屋“地随房走”的裁判逻辑/ 106

(三)如何判断宅基地房屋的权利人?/ 107

普法提示/ 108

案例二??
兄弟三人共同签署《分家单》,分家析产是否有效?——有效的分家析产应由家庭成员共同参与并协商一致/ 110

案情回顾/ 110

(一)兄弟三人协商签署《分家单》/ 110

(二)父母、姐妹起诉要求确认《分家单》无效/ 111

法理分析/ 112

(一)兄弟三人协商签署的《分家单》是否有效?/ 112

(二)张小龙、张宝龙能否取得《搬迁房屋补偿协议》中所载明的搬迁利益?/ 114

知识拓展/ 114

(一)确定家庭成员,不要“少人”/ 115

(二)厘清家庭财产,不要“漏财”/ 116

(三)协商一致须立字为据,不要“偷懒”/ 117

普法提示/ 118

案例三??
遗嘱处理农村房屋后腾退搬迁利益如何分配?——解析继承农村房屋后腾退搬迁利益分割问题/ 120

案情回顾/ 120

法理分析/ 121

知识拓展/ 123

(一)遗嘱处分农村房屋后,哪些情形会导致遗嘱被认定无效或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123

(二)在遗嘱处分房屋后、被继承人死亡前进行房屋的腾退搬迁,其他继承人是否能够要求继承腾退搬迁利益?/ 125

(三)遗嘱将房屋留给一人或数人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进行的房屋搬迁腾退,腾退搬迁利益如何在继承人中分配?/ 125

(四)城镇居民等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继承农村房屋?/ 126

(五)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通过遗赠的方式获得农村房屋?/ 127

普法提示/ 127

第五章??婚姻案件中搬迁利益的分割与认定

案例一??
一方婚前取得的宅基地遇搬迁时配偶能否享有权利?——解析婚前取得宅基地所涉搬迁利益的分配原则/ 131

案情回顾/ 131

(一)农村夫妻离婚引诉讼/ 131

(二)婚前宅基地搬迁利益如何分配?/ 131

(三)迁户能否获得配偶婚前宅基地的搬迁利益?/ 132

法理分析/ 133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财产/ 133

(二)迁户后能否对配偶婚前所有的宅基地享有权利?/ 134

(三)婚前宅基地搬迁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135

知识拓展/ 137

(一)夫妻共有财产的类型/ 137

(二)配偶一方迁户至另一方宅基地,能否享有原有宅基地的搬迁利益?/ 138

(三)《民法典》实施后的新旧法衔接/ 138

普法提示/ 139

(一)夫妻财产很重要,相关法律要知晓/ 139

(二)要分婚前宅基地,需要迁户和贡献/ 139

(三)宅基地很宝贵,放弃它需谨慎/ 140

(四)搬迁利益大,家庭价更高/ 140

案例二??
以“假结婚”方式获取搬迁利益真的万无一失吗?——解析婚前财产协议对搬迁利益分配的影响/ 141

案情回顾/ 141

(一)搬迁在即,被腾退人火速结婚/ 141

(二)搬迁利益确定,夫妻二人离婚/ 142

(三)前妻与母亲对簿公堂讨要搬迁利益/ 142

法理分析/ 143

(一)高桥和刘琳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离婚协议对分配搬迁利益有何影响?/ 143

(二)高桥和龚小花是什么关系?对搬迁利益分配有何影响?/ 144

(三)其他因素对搬迁的影响/ 145

知识拓展/ 146

(一)搬迁腾退时可能涉及哪些搬迁利益?/ 146

(二)腾退搬迁的利益是如何确定的?/ 146

(三)结婚对获取搬迁利益是否有影响?/ 147

(四)通过“假结婚”获取搬迁利益的风险有哪些?法院是如何处理的?/ 147

普法提示/ 149

案例三??
离婚分割财产时能否直接分割涉他人的搬迁利益?——解析搬迁利益未分割时处理离婚财产的诉讼路径/ 150

案情回顾/ 150

(一)宅基地搬迁,儿媳妇成为安置人口/ 150

(二)儿子、儿媳离婚,儿媳起诉分割搬迁利益/ 151

法理分析/ 152

(一)财产涉他人利益,离婚案中难处理/ 152

(二)分家析产解难题,析清份额定纷争/ 153

知识拓展/ 154

普法提示/ 155

(一)古板观念要不得,调解优先解难题/ 155

(二)法律条文要知道,莫当“法盲”坏大事/ 156

(三)以下几点要牢记,才能维护好权益/ 156

案例四??
离婚时,夫妻一方可否依据搬迁时享受的优惠购房面积分割利益?——解析优惠购房面积的财产属性及分割方法/ 158

案情回顾/ 158

(一)家遇搬迁,老婆怀孕,双喜临门/ 158

(二)夫妻缘尽,因搬迁利益对簿公堂/ 159

法理分析/ 160

(一)张燕享有的优惠购房指标,是否属于一种腾退搬迁利益?/ 160

(二)张燕作为享有优惠购房面积的安置人口,享有的腾退搬迁利益是什么,如何进行分割?/ 161

知识拓展/ 162

(一)货币搬迁政策下享有优惠购房面积的安置人可取得的搬迁利益/ 162

(二)非货币搬迁政策下获得优惠购房面积的安置人可取得的腾退搬迁利益/ 163

(三)如何处理腾退搬迁协议中预留优惠购房面积的胎儿利益?/ 164

普法提示/ 165

第六章??回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案例一??
买卖“小产权”回迁安置房屋,合同是否有效?——解析“小产权”回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责任认定问题/ 169

案情回顾/ 169

(一)购买搬迁安置房屋却被他人装修入住/ 169

(二)房屋被占之隐情/ 169

(三)买卖“小产权”安置房屋合同无效、返还房款/ 170

法理分析/ 170

(一)“小产权”回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170

(二)买卖双方的责任认定/ 173

知识拓展/ 175

(一)“小产权”房屋的概念及分类/ 175

(二)不同类型的“小产权”房屋权属纠纷的处理原则/ 176

(三)不同类型的“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不同处理原则/ 177

(四)《合同法》《物权法》中相关法律规定与《民法典》有关条文的对比/ 177

普法提示/ 178

案例二??
业主配偶声称不知情,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无权处分和恶意串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180

案情回顾/ 180

法理分析/ 182

(一)恶意串通是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182

(二)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184

知识拓展/ 185

(一)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 185

(二)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对财产的处分权/ 186

普法提示/ 188

第七章??搬迁补偿合同违约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
开发商迟延交付安置房,能否要求违约赔偿?——搬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193

案情回顾/ 193

法理分析/ 194

(一)合同的效力问题/ 194

(二)商住两用型房屋租金损失的计算问题/ 196

(三)搬家及房租损失的赔偿问题/ 196

知识拓展/ 197

(一)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197

(二)搬迁补偿合同中常见的违约类型及处理思路/ 198

(三)签订搬迁补偿合同中的注意事项/ 201

普法提示/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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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用书】【法官说法(第二辑)】搬迁补偿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节选

案例一????不服搬迁政策方案,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村民自治领域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唐铸[1]??王子葭[2] 案情回顾 (一)诉腾退方案侵权,村委会成被告 白云[3]原是在白家村居住多年的居民,在该村109号有房屋一处。2018年,一份《白家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打破了她生活的宁静。原来,为了实施棚户区改造工作,白家村被列入改造范围,白家村村委会在2018年4月20日组织召开第八次村民代表会议,该次大会决定通过《白家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白云的房屋也在腾退范围内。 2019年7月11日,白云以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为案由将白家村委会起诉至南城区法院,要求撤销白家村村委会在2018年4月20日作出的《白家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白云表示,该决定未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违反了宪法、村民组织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资产评估法等相关法律,村委会和搬迁公司未取得搬迁腾退的合法手续,表决时存在代签情况,应认定决议无效。 白家村村委会表示,白家村村民代表作出《白家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是依据村委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实行的是村务民主管理的村民自治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本身违法或侵犯村民利益,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此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白家村作出的《白家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得到了白家村村民的大力支持,签约率很高,可以看出并未侵害村民的利益,白云并非白家村村民,是城镇居民,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白云的诉讼请求。 (二)村民自治不归法院管,村民终败诉 南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白云所诉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且白云是居民身份,并非白家村村民,*终依法裁定驳回了白云的起诉。 白云对上述判决不服,向南城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她在上诉状中写道,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立案即说明法院可以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代表大会无权制订腾退方案,腾退方案不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其违反宪法、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南城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白云以《白家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违反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合同法等法律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该《白家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故本案属于围绕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所产生的纠纷。《白家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系由白家村第十届村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属于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其主要内容为村民自治范畴的事项,由其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白云的起诉并无不当。而白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上诉主张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白家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但该条规定系针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而本案所涉《白家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属于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故白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面对二审的裁定,白云心中仍有不服,于是她向南城市高级法院提出了再审请求,她表示,一审、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要求再审。南城市高级法院经审理后肯定了一审、二审法院的裁判依据及结果,驳回了白云的再审申请。 白云与白家村村委会之间关于《白家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的纠纷可谓是一波三折,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终仍然免不了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结果。那么,法院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到底有哪些?村民自治事项包括了什么内容?白云的起诉存在什么问题而被法院认定不属于审理范围?笔者将在下文一一进行法理分析。 法理分析 (一)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九条规定了起诉的四大条件: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有明确的被告;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实践中如何对此进行判断呢? 通常而言,对**项条件“有直接利害关系”,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实质判断。 对第二项、第三项条件“明确的被告”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则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二十一条予以进一步明确,即“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参考该条文的细化要求,“明确的被告”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实际上更倾向属于形式审查的内容,即审查起诉状是否记载了相关事项。 对第四项条件“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一方面,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该法的适用范围予以正面解释,即“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该法**百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予以反面排除,即“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村民自治事项的范围与规制 村民自治,简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从法律层面上说,村民自治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制,纵观该法全文,村民自治权力的行使主体是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而这三者绝不能混为一谈。简单来说,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属于处理村中日常事务的机构,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则是村民共同决定本村重大事项的机构,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这也充分体现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对于村委会或者村委会工作人员作出的决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款作出了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条实质上赋予了村民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在民事诉讼中也存在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案由。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若出现该条文规定的情况,村民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村委会的权力并非万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款规定了村委会不能单独决定而必须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村民自治事项,具体规定为:“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显然,根据该条文的规定,可以明显看出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或由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于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作出的搬迁政策、方案等都应属于该范围之内。 而对于村民(代表)会议所讨论决定的村民自治事项如何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进行了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由此可见,如果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搬迁政策存在侵犯村民权益的内容,法律上并未规定通过法院诉讼的形式解决,而是应由政府责令改正。 (三)搬迁政策的效力是否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在了解民事诉讼审理范围和村民自治的相关规定后,再让我们回归到本案,白云的起诉究竟是否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呢? 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仅针对搬迁政策的效力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从白云的角度分析,她起诉的请求是撤销《白家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就此其提出了数个理由,核心观点就是该方案程序存在违法,内容上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据的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撤销权。从前文的介绍可知,该条文规定的撤销权是针对村委会或村委会成员作出的决定而言的。但是,《白家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却并非村委会或者村委会成员有能力作出或决定的,该搬迁政策属于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内容,无论该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是否在程序上存在瑕疵,相关村民都理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维权,由政府出面责令改正,而非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白云错误地将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白家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当作村委会自行作出的决定,实质上是混淆了二者的概念,从*终结果看,白云的请求也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知识拓展 分析完了白云的案例和相关法理知识,我们了解到白云的起诉*终被法院驳回的原因,但这并不意味着事件就此结束,白云仍可以选择其他途径而非单纯通过民事诉讼的形式去解决她和村委会之间的矛盾纠纷。从白云的案例我们可以学到很多关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以及村民自治的相关知识,在此我们不妨跳出案件本身,再对实务中村民自治权可能受到侵犯的情形进行一番扩展讲解。 (一)乡镇政府侵害村民自治权的情形 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权的侵害主要有干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行政命令干预自治事项以及行政不作为三种情形。 干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抵制选举、操纵选举、消极选举三种类型。抵制选举指的是乡镇政府无法定事由在法律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换届期限内,不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或以行政命令禁止举行选举。操纵选举指的是乡镇政府超越权力范围,在选举各个流程中对村民选举施加影响,以实现满足自己意图的选举结果。消极选举指的是乡镇政府对于法律规定的职责不作为,对于选举过程中发生的事情毫不关心,在群众举报的情况下也不及时采取措施。 行政命令干预自治事项,在实践中主要体现为乡镇政府通过人事干预、资源诱导、基层党组织的领导甚至是直接的行政命令的方式使得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指导与协助的关系变成事实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因而,村民事务中一些应当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事项变为乡镇政府的决定,结果剥夺了村民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 行政不作为主要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以及他们的工作人员在某些情形下的作为义务,这些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在客观上能够行使职责,但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基层政府在村民自治过程中的指导、监督义务,当村民的自治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村务公开监督权受到来自村委会或其他个人的侵害时,基层政府有责任调查处理。但在实践中,存在基层政府对这些诉求回应不积极的情况,从而导致村民的权利虚置,而且大大损害了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效能感和积极性。 (二)村民委员会侵害村民自治权的情形 村民委员会作为村内的常设机构,在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下可谓是村务管理的核心,实践中,村委会侵犯村民自治权的情形主要分为两种: 一是对村民自治民主权利的侵害。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机构,实践中可能存在以乡镇政府为领导,而不是以村民的利益和意见为主导的情况,事实上成为行政管理的附庸,阻碍了村民自治的实现。此外,拒绝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讨论、拒不执行村民会议通过的议案、侵犯村务知情和村务公开监督权均属于对村民自治民主权利的侵害。 二是对村民人身、财产权利的侵害。在农村土地纠纷中,这种侵害多体现为村民委员会操纵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收回、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村民对此毫不知情。此外还存在一类案例,村委会假借村民(代表)会议剥夺某个向上级举报村内问题的村民的户籍,或者面对村内财政审计管理,怠于行使自己的职责,也会构成对村民人身、财产的权利侵害。 (三)村民(代表)会议侵害村民自治权的情形 村民(代表)会议本是村民借以实现村民自治的机关,但实践中,村民(代表)会议制定或通过的决定、村规民约、自治章程却很可能存在侵犯村民的基本权利的情况,其主要表现形式有:其一,侵犯村民人身权利,举例而言,某村规民约规定偷盗的村民将被在胸前挂上锣去游街,又或者是规定乱扔垃圾的村民将被禁足关押一天;其二,侵犯村民财产权利,如隔壁家饲养的牲畜跑到自己家里,打死拿走也不赔钱,又或者决定通过了一个明显不符合市场价格的搬迁补偿方案等;其三,侵犯村民民主权利,这种情况更多是通过规定剥夺村民的选举资格等。 普法提示 上文已详细列举村民自治权受到侵害的各种情形,通过白云的案例分析我们也可以明确了解到,并非所有的纠纷都能通过法院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那么在实践中,村民朋友们应该如何正确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呢?笔者在此总结了如下途径可供解决纠纷: 1.权力机关救济:依据法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启动救济的情形为村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遭到侵害,此时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2.行政机关救济:依据法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启动行政机关救济的情形分别为村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遭到侵害(处理方式: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调查并依法处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违法及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处理方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务公开中村委会不及时公布应公布的事项或公布的事项不真实(处理方式:向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由其调查核实、责令公布),乡镇政府干预村民自治(救济方式: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义务(处理方式:乡镇政府责令改正)。 3.司法救济:依据法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当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内部申诉:依据法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可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四季青人民法庭副庭长。 [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四季青人民法庭法官助理。 [3] 本书案例中的人名均为化名。

【“八五”普法用书】【法官说法(第二辑)】搬迁补偿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作者简介

邵明艳,二级高级法官,北京市首届政法系统优秀人才,现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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