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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长期主义

司法的长期主义

作者:刘哲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3-01
开本: 16开 页数: 302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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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长期主义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2571919
  • 条形码:9787302571919 ; 978-7-302-57191-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司法的长期主义 本书特色

刘哲作品 法治启蒙的另一种可能任何真正的成就,一定是需要长期的努力的;任何真正的能力,必须经过长期的累积,才能爆发。对此,没有捷径可走。 长期主义是一种延迟满足,是对未来更大的想象力,也是对司法进步的更大期待。 任何真正的成就,一定是需要长期的努力的;任何真正的能力,必须经过长期的累积,才能爆发。对此,没有捷径可走。

司法的长期主义 内容简介

  《司法的长期主义(刘哲作品)》是“刘哲作品”中的一部分,延续了作者以往的叙事风格。作者从小处着手,从工作中的细节展开,能够引起读者的共鸣的同时,展开以小见大、由表及里的深度思考。  《司法的长期主义(刘哲作品)》的内容体现了新成长起来的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代表了逐渐掌握话语权的新生代法律人的法治理念。作者奉行“长期主义”,坚信“累积的力量”,对于种种有悖于人情、有悖于法理、有悖于基本逻辑的现象进行抽丝剥茧的分析,让读者从字里行间感受到作者的“爱之深,责之切”。

司法的长期主义 目录

**章 累积的力量
司法发展的长期主义
效率与质量
累积的力量
长期主义是一辆远去的列车
司法的长期性
量变与质变
每一颗冥顽不化的石子都会感受到法治洪流的力量
长夜难明,但不要放弃等到天明的希望
天未全明,只有勇气才能冲破黑暗
刑事责任年龄降低核准,不要忘了刑事诉讼法

第二章 底层逻辑
机械考核,也是司法懒政
什么是“司法民工”?
什么是构罪即捕?
什么是凡捕必诉?
外部的机械执法与内部的机械执法
勾兑性辩护与协调性指控
尽量不直播,问题就解决了吗?
审查逮捕实质化,公诉人是否忙得过来?

第三章 良性运转
冤假错案的“隔代纠正”及其解决
典型案例的“典型性”和“随意性”
司法的“计划性”和“市场性”
捕诉一体之后,为什么还要强调公诉品牌?
司法职业观
司法官与助理的相处之道
自组织与协同进化

第四章 专业主义
尊重专业知识
专业主义并不是卑微的“呢喃”
专业主义不是只会办一类案子
公正并不是可以任意拿捏的泥人
应对App犯罪的司法策略
不起诉是对事还是对人?
法定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就不是一个劲儿
为什么不让证人出庭?

第五章 写作的价值
原因
灵感
准备
心流状态
言之有物

第六章 个人与苍生
为什么有人会杀妻?
不救一人,何以救苍生?
那被害人呢?
内容产出的平台化
我们为什么要因为别人的过失而发火?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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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长期主义 节选

  《司法的长期主义(刘哲作品)》:江阳一案确实有一些有罪证据,包括胡一浪对江阳索贿的指证,会所服务员关于见过江阳多次出入高档会所,甚至与胡一浪多次见面的证言,从江阳家中搜查出的三十万元现金,胡一浪偷拍到的他与江阳见面的照片和视频……当然,视频是不完整的,主要是对江阳不利的部分,比如他说他从来没见过这么多钱,这是多少钱,等等。甚至我推想,藏在江阳家中的三十万元现金都可能是使用江阳曾经触摸过的皮箱装的,从而可以顺利提取到江阳的指纹,让江阳百口莫辩。这些链条看似严谨,但是仍然存在很多破绽。其一是辩解。江阳在二审之前始终不认罪,可以说是零口供,这当然应该引起重视,尤其是江阳的辩解是诬告陷害,更应当引起警惕。主要就是看这个辩解是否有什么依据,显然是有一定依据的。首先江阳与胡一浪素有矛盾,而且在本案案发前有矛盾激化的趋势。而且这种矛盾是公开化的,江阳与朱伟当时因为侯贵平一案曾共同去抓捕过胡一浪和孙传福,当时只有胡一浪的手续。案发前,江阳正在调查刑警队大队长李建国讯问期间导致卡恩集团保安队长非正常死亡一案,并申请重新尸检,目标直指卡恩集团。当然这一联系比较隐蔽和间接。但是胡一浪为了火化尸体,声东击西把江阳儿子带走,让江阳夫妇报警并疯了一样满县城找孩子,*后发现孩子由胡一浪送回来,导致双方大打出手。这表明双方矛盾正在激化。虽然江阳案的承办人一时也无法查清背后真正的原因,即侯贵平案。但是对于江阳与胡一浪有矛盾,以及正在激化的事实,是很容易调查清楚的。既然江和胡的矛盾甚深,那江向胡索贿一事就变得非常蹊跷,江阳关于本案系诬告陷害的辩解就增加了相当大的可能性,至少这种可能性不能排除。显然诬告陷害,对于两人矛盾的发展来说更具有逻辑的合理性。其二是犯罪动机。如果要论证江阳受贿罪成立,不可绕开的是犯罪动机问题。为胡一浪谋取的利益是什么,也就是江阳为什么要素贿?胡一浪自然不会说是为了不追查侯贵平案,他自然可以找到更加冠冕堂皇的理由,比如不再通过司法手段滋扰卡恩集团以及本人。这样也可以将与江阳的矛盾解释为江阳对其本人和卡恩集团的滋扰,而不是正当的司法调查。而三十万就是江阳放弃滋扰的对价,而且是江阳主动索要的,胡一浪本人就可以不用承担责任,而且他也一定会坚持称他所谋求的其实是一种正当利益,而不是不正当利益。其三,我们还要对比两人的说法哪个更站得住脚。对于职务犯罪,这种一对一的情况是经常出现的,但是本案其实并不完全是一对一。我们在审查职务犯罪案件时,有时也会通过日常性证据对本人的动机进行评估。比如从消费习惯、生活习惯来看他是不是一个贪婪的人,是不是有超出日常开销的支出和需求,或者是否有什么不良嗜好,比如赌博,从而需要大量用钱。但是从江阳的生活状态来看,并不存在这些证据。正是从胡一浪的口中,我们得知江阳在检察机关任职这么多年,就连一套房子也没有买下。这是县城的房子,并不是大城市的房子,其所驾驶的车辆也是很普通的车辆,可见其日常生活的简朴。江阳在入职两年后就担任侦查监督科科长,在案发时被称为江检,不知是客气称呼,还是已经担任县院副检察长。而且其本人还是名牌大学毕业,虽然个性一根筋,但始终还是当地政法机关重点培养的年轻人才,可以说前途可期。他曾在酒桌上自嘲,如果不是因为侯贵平案,他都到市检察院任职了,从侧面可以看到他的才华已经得到市级检察机关的认可,至少市院的吴检对他始终还是很欣赏的,虽然其执着的性格影响了其更进一步的发展,但是在县院的发展还是绰绰有余的。这样的青年才俊,虽然收入不高,但是在官本位的当下,仍然是很多人眼里炙手可热的乘龙快婿,可以说只要其愿意,很多大户人家也会跑来提亲,他完全可以合理合法地获得荣华富贵。……

司法的长期主义 作者简介

  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首批入额检察官  曾办理山西溃坝案  设计并组织研发刑事公诉出庭能力培养平台  著有《检察再出发》《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法治无禁区》《司法观》《法律职业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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