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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论丛(第四卷)

法律职业伦理论丛(第四卷)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11-01
开本: 23cm 页数: 356页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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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论丛(第四卷) 版权信息

法律职业伦理论丛(第四卷) 内容简介

本书结合后期的增补以及若干译文, 主要划分为六大板块, 包括: 司法职业伦理、律师职业伦理、辩护律师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与学科建设、法律伦理的基本范畴、法律伦理译丛。

法律职业伦理论丛(第四卷) 目录

司法职业伦理
神之慧眼与沉重肉身
——《儿童法案》折射的法官伦理
独立、豁免与追责
——法官职业伦理的秩序原理
法官中立角色之维护
——以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的限制为视角
中国古代司法职业伦理研究
——从现实问题到历史镜鉴

律师职业伦理
律师扰乱法庭秩序的惩戒:困境与纾解
律师职业伦理的评价样态与规制路径
——基于全国范围问卷调查数据的分析
律师制度恢复重建40年来的职业伦理发展
律师执业之证据伦理
律师行业纪律处分的价值分析
——以维护律师职业伦理切入
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与学科建设
法律职业伦理学科建设的几个问题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困境和路径选择
法律职业伦理的法经济学解读
“校航炸弹客”案中律师职业伦理问题的课堂讨论
“德法兼修”视域下中国法律职业伦理之重构

法律伦理的基本范畴
法律关系伦理精神的价值结构形态
论价值权衡论证的道德根据
法律与医学的法理和伦理交互
法治时代亟需法律伦理

法律伦理译丛
职业秘密
加拿大司法职业伦理导论
——《应用司法伦理》一书序言
普通法国家的法律伦理研究:法律和法律忠诚的起源
社区忠诚:对社区律师的辩护
法律忠诚与道德多元化的前提
错位的忠诚
律师懂的不只是法律
威权主义法律伦理:w.布拉德利·温德尔与实证主义转向
法律伦理关乎法律而非道德或正义:对评论的回应
意大利法律职业伦理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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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论丛(第四卷) 节选

  《法律职业伦理论丛(第四卷)》:  (一)法官中立的内涵  有学者认为,“法官中立(性)是指在程序设计中,法官对于争议各方当事人保持一种超然、无偏私的态度和地位,与争议各方当事人保持同等诉讼距离”。还有学者认为,“所谓法官中立,是指法官在三方组合的诉讼结构中,在发生争端的各方参与者之间,保持一种超然的、无偏袒的态度和地位”。还有学者认为,“法官在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对法律进行解释时,要保持一种中立客观的态度,从一名公正无私的旁观者的角度来处理问题,维护不偏不倚的公正形象。”综上可以看出对于中立的理解基本上围绕“超然”“无偏私”“不偏不倚”的态度进行论述,并辅之以“诉讼中”界定概念范围、以“程序设计”明确其程序性要求。  法官中立就应当是法官在整个司法过程中保持中立,以超然、无偏私、不偏不倚的态度与争议方当事人保持同等诉讼距离,进行职权的行使,处理具体案件。职权的公共性,是法官必须保持中立的决定性要素,而法官的中立性也是对职权公共性的保障。具体而言,法官的中立主要涉及法官在诉讼过程中角色的安置以及在具体程序设计中制度的要求。就其角色的安置而言,在等腰三角形的诉讼模式下,法官位于顶点,与争议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保持同等的距离,是公正无私的旁观者。对于具体程序设计的制度内容则包括“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排除内心的成见与偏见;在诉讼过程中,平等尊重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在事实审查中,尊重科学鉴定与专家意见;在裁判过程中依据客观的规律作出公平的裁决。”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由于制度设计、价值目标等的不同,在法官中立上也选择了两种不同的模式。基于追求真相的目标,大陆法系选择了职权主义下的积极的法官中立;而坚持当事人主义模式的英美法系则适用消极的法官中立。在这样不同的模式下,法官是否积极主动地调查和收集证据也有所区别。以德国为典型代表,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为还原案件的客观真实,都赋予了法官积极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只是调查的手段与范围不同。而英美法系基于当事人对抗制的辩论模式,法官在诉讼中仅作为消极的活动主持者,诉讼的进程与证据的调查均由当事人推进,法官在证据调查中职权受限。  有学者指出:“审判者在程序结构和运作中始终保持着客观中立的立场和地位。虽然这种‘中立性’在具体形式上可能存在着‘消极’与‘积极’的差异,但这种‘积极’仍然是以‘中立’为前提和底线的,并不必然意味着偏见和倾向。”但对总体制度进行探析可知,消极中立更有利于法官中立角色的维持,因为其严格限制法官的职权,使诉讼成为双方平等对抗的较量,更符合法官审判中立的本来目的与要求,体现对程序价值公正的追求。  (二)我国应然的路径选择:严格限制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  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官消极的中立也带来了弊端,集中表现在事实发现的阻碍与诉讼效率的降低。在这样的模式下,当事人说谎近乎毫无成本,容易误导并妨碍事实真相的查明;通过对诉讼策略等的运用使得程序拖延,影响司法效率,无法实现公平正义也使得矛盾纠纷未能真正化解。“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自20世纪后期开始不断加强法官在整个诉讼进程中的职权干预,法官逐渐从消极的裁断者向积极的‘诉讼管理者’转变。”大陆法系国家也借鉴了英美法系中当事人主导诉讼程序的程序设置,严格控制法官在诉讼中积极性职权的发挥。  通过对积极中立与消极中立模式的对比,结合两大法系的相互借鉴、融合的趋势可以为我国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提供有益参考。受职权主义影响,我国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一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始终以强化当事入主体地位为主线,向辩论主义不断靠拢。应该说民事诉讼中,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权,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但强化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并不等于人民法院无所作为,且完全废除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也与我国转型时期的社会背景、经济结构、诚信缺失等现状不符。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人民法院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应该被严格限制在法律规定的五项范围之内,也就是除《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6条第1款之外的事实外原则上不能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

法律职业伦理论丛(第四卷) 作者简介

  许身健,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律硕士学院院长。曾任法律职业伦理教研室兼实践教学教研室主任,现任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模拟法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开发区法治建设研究会会长、多家仲裁委仲裁员。研究领域:法律职业伦理、诉讼法学、实践法学教育、司法制度及法律文书学。主编:《法律职业伦理论丛》《实践性法学教育论丛》。专著:《刑事程序现代性研究》《电影中的律师职业伦理》;教材:《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案例教程》《法律实践教学手册》《法律诊所》《律师职业伦理》;法律随笔集:《法心如秤》《伟大的欺瞒》《零宽容的权利》;译著:《法律诊所:理念、组织与方法》《律师职业伦理及行业管理》《完善法学教育》《正义永不决堤》。曾任韩国国立庆北大学招聘教授,应邀在美国麦克乔治法学院、华盛顿法学院、葡萄牙里斯本大学法学院、克罗地亚萨格勒布大学法学院及西班牙庞培法布拉大学法学院担任访问教授,分别在上述法学院用英语讲授有关课程。    印波,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顾问,英国阿伯丁大学刑事司法学博士,中国行为法学会理事、新闻舆论监督委员会副主任、法律风险防控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伦理学会法律顾问。研究领域:刑事诉讼法、法律职业伦理、经济刑法、科研伦理与学术规范等。专著:《法槌下的正义一一审判中心视野下两大法系辩审关系探析》《刑事诉讼行为瑕疵的程序性后果:一项统一、科学的理论》《科研伦理与学术规范》;译著:《正义的游戏》。曾在《中国法学》、《中国行政管理》、《法学》、《法律科学》、International &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Social & Legal Studies、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等国内外期刊发表中英文论文60余篇。曾获得高铭暄刑事法学专著类一等奖、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提名奖。曾在德国马普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韩国刑事政策研究院等地访学,全英文教授刑事诉讼法学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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