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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文件解读 总第177辑

刑事法律文件解读 总第177辑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04-03
开本: 16开 页数: 120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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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文件解读 总第177辑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928161
  • 条形码:9787510928161 ; 978-7-5109-2816-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刑事法律文件解读 总第177辑 内容简介

  为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新规定,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严格公正司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9年10月11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从宽幅度、审前程序、量刑建议、审判程序、律师参与、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认罪认罚案件的依法从宽处理,构建繁简分流的多层次诉讼体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为便于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本辑重点收录了*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撰写的解读文章,详细说明了该意见的制定背景、经过和主要内容,并重点对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的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认罪认罚后“从宽”的把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被害方权益保障、强制措施的适用、侦查机关的职责、社会调查评估等内容进行了深度阐释。

刑事法律文件解读 总第177辑 目录

特载
*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2020年2月5日)
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惩治和预防金融犯罪
——*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就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答记者问

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与解读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9年10月11日)
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解读《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2019年10月21日)
*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
坠物案件的意见》答记者问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2020年3月19日)
*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的通知
(2020年3月19日)

地方司法业务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安全厅
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
(2019年11月13日)

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对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的几点思考

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
王小军寻衅滋事案
[评析]疫情期间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陈天杰正当防卫案
[评析]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临界点问题分析
——如何理解和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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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文件解读 总第177辑 节选

  《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20.3(总第177辑)》:  一、基本原则  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要尽量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办理,探索相适应的处理原则和办案方式;对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对其中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应当体现从宽;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慎重把握从宽,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2.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既要考虑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又要考虑其所犯罪行的轻重、应负刑事责任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罚当其罪,避免罪刑失衡。特别是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主犯认罪认罚,从犯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注意两者之间的量刑平衡,防止因量刑失当严重偏离一般的司法认知。  3.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  4.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推进从宽落实。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强化对自身执法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  二、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5.适用阶段和适用案件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6.“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7.“认罚”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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