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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丛书中国海事法案例精读

中国法律丛书中国海事法案例精读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出版时间:2020-09-01
开本: 其他 页数: 472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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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丛书中国海事法案例精读 版权信息

  • ISBN:9787100185226
  • 条形码:9787100185226 ; 978-7-100-18522-6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国法律丛书中国海事法案例精读 本书特色

一线法官深度解读中国海事审判经典案例 本书由宁波海事法院负责组织编写,具体案例均由一线办案法官亲自撰写,以宁波海事法院所办的案件为主,涵盖青岛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承办的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本书中的案例精析,系承办法官或相关作者针对案件反映出来的实际问题,从审判实务的角度,对办案过程中的法条解读、法学理论分析、国内外司法实践比较以及利益平衡、司法导向、办案效果方面的考量、所采取的司法方法和司法技巧等,进行了全面、深入、细致的总结,信息量远远大于裁判文书本身,充分说明了审判法官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值得法律界人士阅读、了解、研究和借鉴。

中国法律丛书中国海事法案例精读 内容简介

海事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律。《中国海事法案例精读》由宁波海事法院负责组织编写,具体案例评析均由一线办案法官亲自撰写,系办案法官对法条解读、法理分析、利益平衡、靠前外司法比较、司法导向、司法技巧、办案效果的全面总结,值得法律界人士阅读、了解、研究和借鉴。本书在简要介绍中国海事法律制度发展脉络、中国海事法律制度特点、中国船舶法律制度、中国海事法律制度、中国海商法律制度、中国海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重点精析了船舶物权纠纷、海事纠纷、海商纠纷、海事行政与海事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与纠纷处理五大类型三十三个重大、疑难和典型案件。宁波海事法院目前是中国专享一家试行海事民事、海事行政、海事刑事“三合一”审判的海事法院。本书所选案例以宁波海事法院承办的案件为主,涵盖青岛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承办的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

中国法律丛书中国海事法案例精读 目录

中国海事法律制度概述
一、中国海商法律制度发展的脉络
(一)清末海商法律制度的引入
(二)民国时期海商法律制度的继承
(三)新中国海商法律制度的发展
二、中国海商法律制度的特点
(一)涉外性
(二)专业性
(三)特殊性
(四)双轨制
(五)对人诉讼
三、中国船舶法律制度
(一)船舶所有权
(二)船舶抵押权
(三)船舶留置权
(四)船舶优先权
四、中国海事法律制度
(一)船舶碰撞
(二)船舶污染损害
(三)海难救助
(四)共同海损
(五)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五、中国海商法律制度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三)船舶租用合同
(四)海上拖航合同
(五)海上保险合同
六、中国海事纠纷处理机制
(一)协商
(二)调解
(三)仲裁
(四)诉讼
……

船舶物权纠纷
海事纠纷
海商纠纷
海事行政与海事刑事诉讼
特别程序与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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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丛书中国海事法案例精读 节选

  《中国海事法案例精读/中国法律丛书》:  1.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  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救助人,可以限制赔偿责任;船舶经营人不包括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赔偿请求,不是向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本人提出,而是向他们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的,这些人员可以限制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对该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保险人,有权享受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  2.赔偿责任限制的范围  下列海事赔偿请求,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和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责任人均可以限制赔偿责任:(1)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2)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3)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4)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但是,第(4)项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责任人的支付责任不得援用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赔偿请求不包括因沉没、遇难、搁浅或者被弃船舶的起浮、清除、拆毁或者使之无害提起的索赔,或者因船上货物的清除、拆毁或者使之无害提起的索赔;由于船舶碰撞致使责任人遭受前述索赔,责任人就因此产生的损失向对方船舶追偿时,被请求人主张限制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各项:(1)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2)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3)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4)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5)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作了高于本章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  3.赔偿责任限制的丧失  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海事请求人以发生海事事故的船舶不适航为由主张责任人无权限制赔偿责任,但不能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本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法院不予支持。  ……

中国法律丛书中国海事法案例精读 作者简介

  陈惠明,华东政法学院毕业,经济法专业学士,1985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理员,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科员、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法制二室副主任,宁波海事法院审判员、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温州法庭庭长、副院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庭、民三庭庭长,宁波海事法院常务副院长,2010年2月任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2015年8月任宁波海事法院院长、一级高级法官,2018年12月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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