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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社会史名篇精读

中国乡村社会史名篇精读

作者:常建华
出版社:上海教育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07-01
开本: 16开 页数: 184
本类榜单:社会科学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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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社会史名篇精读 版权信息

中国乡村社会史名篇精读 本书特色

适读人群 :历史学、社会学师生及相关人员本书所选文章不仅全部为社会史名家的代表作,而且有的是首次译成中文。

中国乡村社会史名篇精读 内容简介

乡村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础。在急剧的城市化、现代化面前,乡村快速消失和改变性质,乡村治理成为目前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而从历史出发,吸取历目前乡村治理的经验教训,无疑是十分必要的。本书选择了乡村史侧重社会与生活的靠前外经典学术论文,并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精到解读,以满足在校师生、相关研究人员与社会人士的需求。选文兼顾了三方面的考虑:一是较为宏观阐述学术研究与观点的作品;二是不同时段的论文;三是海内外的名家名作,有的是抢先发售译成中文。这些有名学者学思深邃、研究精深,为我们呈现出中国传统社会乡村的多种面貌。

中国乡村社会史名篇精读 目录

目 录

中国古代农民的构成及其变化 / 冯尔康

《中国古代农民的构成及其变化》导读 / 常建华

魏晋南北朝时代的“村” / [日]堀敏一

《魏晋南北朝时代的“村”》导读 / 夏炎

宋代乡村制的变迁过程 / [日]周藤吉之

追求精细幽微的史学典范之作

——周藤吉之《宋代乡村制的变迁过程》导读 / 刁培俊

农村社会——研究笔记 / [日]滨岛敦俊

《农村社会》导读 / 许哲娜 张传勇

宗族与乡村控制 / 萧公权

《宗族与乡村控制》导读 / 常建华

中国农村的市场与社会结构(**部分) / [美]施坚雅

《中国农村的市场与社会结构》(**部分)导读 / 罗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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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社会史名篇精读 节选

宋代乡村制的变迁过程(节选) [日] 周藤吉之 宋初,仍设置唐以来的里正、乡书手,每乡各一人。里正管催税和排定职役,乡书手负责将钱谷记入税簿。里正由**等户充任,乡书手由第三、四等户担任,隶属于里正。其后里正要代纳豪民、逃户的税,负担已增加,完成里正之役后又得服衙前之役,往往导致其家破产,因此,罢里正衙前的同时,里正也被废止。然而,乡书手被保留,成为县之公家雇员。宋初又沿袭五代末后周之制,乡村中设有传统的“管”这一区划,各管置有三名耆长(三大户)和户长,壮丁隶属于耆长。耆长令**、二等户充役,官户也不得免除,壮丁由第四、五等户充当。耆长掌管之事,从盗贼、诉讼、烟火、桥道到作物、农具,在乡村有一定权力,因此,在管之下亦形成耆长管辖的“耆”这一区划。有的地方又在耆下实行五保之制。户长掌管催税,是在废止里正之后增差的。宋初就是这样,尽管乡里制仍存,但实际上管及耆、保制也变得更重要了。 神宗朝改差役法为免役法(募役法),在乡村推行保甲法,编成都保,置保正、大保长。而其后罢户长代以催税甲头(保丁),废耆长、壮丁,以保正、大保长捕盗贼,雇承帖人隶属于保正,因此是以保甲法代役法。哲宗初期又罢保正、甲头、承帖人,令募人充耆长、户长,*终却恢复了耆长、壮丁、户长的差役。然而,哲宗一旦亲政,又以保正长代耆长,甲头代户长,壮丁代承帖人,*终令保正行耆长之事,大保长行户长之事,废甲头,置承帖人,给保正长、承帖人支雇钱,无人应募保正长之时,可招募耆长、壮丁、户长(《绍圣常平免役敕令》)。这些规定到徽宗初曾一度改变,但很快便得以恢复,一直施行到南宋。 在北宋末,县通过保正、耆长及大保长、户长施行县政,保正、耆长掌管的事务相当广泛,他们承受县文书,而这些文书还各有不同的执行期限,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捕捉盗贼、上报诉讼、找到有关当事人等。于是,“耆”这一区划仍被沿续。户长负责本“管”的催税,但也有的地方置催税甲头。于是,这个时期管、耆之制仍行,但也并省管、耆,编成都保了。其中,耆制到南宋已不在许多路分施行,初期尚见于浙西、江西路等,而到南宋末,仅残存于四川泸州、福建路。观察这些资料,可见耆名与管相同,大都采用当地的地名,一耆约二三百户,因为户长所管地域大于耆长,应是在管设置的。 又乡书手在神宗行募役法之后变为招募担任,负责制作本乡的五等丁产簿,排定保正长之役,将不动产交易记入砧基簿,掌管税租钞,在租税簿上销除已纳租税等。因此,南宋时乡书手和县里的其他职役一样,已经胥吏化,他收受贿赂,便在登录诸簿时上下其手,勾结富强之家,随意征派税役。 南宋初期也曾执行绍圣免役敕令,但因为耆户长、壮丁的雇钱被并入总制钱,便不能继续雇佣了,于是保正行耆长之事,大保长行户长之事,都保制更为稳定了。南宋亦设置承帖人,保正也称为里正。作为大保长、户长的替代,亦屡置甲头管催税,但由于甲头多令下户担当,并不能收到形势户的税,他们苦于代纳,故一般仍置大保长、户长。然而,直到南宋末,各地仍置有甲头。像北宋的耆长、户长一样,南宋时县也通过保正、大保长施行县政。保正除负责盗贼、诉讼、桥道等事之外,县又令其负担修造廨舍、科买各种货物、雇佣工匠、检验尸体、土地测量等事的费用,还要负责催税,代纳欠税等。保正更要承受县的文书,这些文书相当多,而且各有常、定、紧等期限,并伴随着各种征科,一旦违限便会受到重罚,因此保正苦不堪言。又江浙等路强制保正行耆长之事,而福建路、四川泸州等地并置保正与耆长,因此,这些地方有都和耆。大保长行户长之事,他不仅苦于代纳逃户、形势户的租税,而且由于大保长是根据物力选择担任的,而不问其居地,所以可能令他催督他乡人的税,这也令其痛苦,他还有其他的负担,也受到胥吏的索贿诛求。 南宋时保正行耆长之事,因此实行都制,乡、里或耆之下皆设有都。只是都和管、耆不同,皆按顺序以数词称呼。观察四川泸州三县之都,可见从北宋末到南宋都户数已颇有增加,三百户到五百户的都*多,相当一部分都甚至达千户以上。这些都下还有市、店等。浙西路平江府常熟县亦有同样的这类现象。因此,可知南宋的都中除农民以外,还有商人、制造农具的工匠等人。在这些都中大土地所有的现象也很兴盛,这些所有者多为官户,这主要是因为官户得到免除保正长差役的特权。 总之,在宋初,经历唐末以后的战乱,中国内地的乡村发生了变化,因此,于乡里之外设管,置耆长、户长,似将原来的乡村进行了再编,耆长由豪族、官户担任,所以其权力较强,管之下形成了耆制。然而,北宋中期行保甲法,北宋末保甲法代替役法而稳定下来,保正、大保长便行耆、户长之事,管、耆皆被分为都保。特别是由于保正行耆长之事,都制才得以成立,北方还残存管制,而到南宋,乡、里和耆之下一般皆行都制了。这是中国乡村制发展史上的大变化。都制的成立,是由于南方特别是江浙一带土地开发盛行,户口颇有增加,原来的管或耆的行政区划就显得太大了,因此要采用其下分都保的方式。然而,以上所谓管或都的成立,也是和当时的土地制度乃至租税制度相适应的,管与五代末、宋初的均税法,都保与南宋初的经界法密切相关。在北宋的耆,官户、形势户更有权力,而在南宋的都,官户、形势户推行大土地所有,这一点在宋代的乡村是通常不变的。只是,在北宋的耆,官户也任耆长,而在南宋的都,官户却被免除保正长之役,于是利用这一点推行大土地所有。在观察宋代乡村制变化时也必须注意这一点吧。

中国乡村社会史名篇精读 作者简介

常建华,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主任,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导,兼任中国社会史学会会长。主要研究中国社会史、明清史。著有《宗族志》《社会生活的历史学》《明代宗族研究》《朝鲜族谱研究》《清代的国家与社会研究》《观念、史料与视野》《宋以后宗族的形成及地域比较》《新时期中国社会史学》《清朝大历史》等专书十余种,主编《日常生活视野下的中国宗族》等书多种,发表论文、随笔三百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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