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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理解与适用(2020年版条文解读案例分析最新修改提示与执法风险提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理解与适用(2020年版条文解读案例分析最新修改提示与执法风险提示)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06-01
开本: 16开 页数: 541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94.7(7.4折) 定价  ¥128.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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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理解与适用(2020年版条文解读案例分析最新修改提示与执法风险提示)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11281
  • 条形码:9787521611281 ; 978-7-5216-1128-1
  • 装帧:8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理解与适用(2020年版条文解读案例分析最新修改提示与执法风险提示) 本书特色

权威、贴心、务实的民警执法指引图书 一本书读懂公安执法中*重要的程序法 不止解读条文,还有【执法风险提示】【*新修改提示】【典型案例分析】…… 权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警察法教研室专家团队联合编写,深谙立法原意与明晰基层执法痛点、难点。 贴心:【执法风险提示】站在民警立场分析执法实践中将遇到的问题与风险,帮助民警实现依法履职免责。 【*新修改提示】新旧条文对照表使新法要求一目了然,提示修订后的新要求和新要点,帮助执法与时俱进。 务实:【理解与适用】逐条解读程序规定的原意与适用要点,提供执法“干货”,不讲空话套话。 【典型案例分析】解读典型案例,分析行政诉讼中的法院观点,帮助检视执法中的成败得失。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理解与适用(2020年版条文解读案例分析最新修改提示与执法风险提示) 内容简介

本书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条文为据,逐条作出解读,从近期新修改提示、理解与适用、执法风险提示等多个层次进行阐释,条分缕析,紧扣实践。每章或每节后还针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针对性。一方面,本书对于一线公安民警是一部适时的实用教材,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对促进依法开展公安执法工作具有实际意义。另一方面,本书也可帮助相关法律实务人士、大众读者进一步学习与掌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理解与适用(2020年版条文解读案例分析最新修改提示与执法风险提示) 目录

目录

**章 总则

**条【立法目的、根据】

第二条【行政案件、公安机关概念】

第三条【依法行政原则】

第四条【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尊重保障人权原则】

第五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七条【使用当地语言文字询问原则】

第八条【保密原则】

第九条【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办理行政案件原则的适用

——毛某诉**市×旗森林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第二章 管辖

第十条【地域管辖】

第十一条【网络违法行为管辖】

第十二条【客车上行政案件的管辖】

第十三条【级别管辖】

第十四条【*初受理地管辖】

第十五条【指定管辖】

第十六条【专门管辖】

案例分析: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判断

——隋某心诉甲市公安局乙分局撤销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案

第三章 回避

第十七条【回避的情形】

第十八条【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回避决定机关】

第二十条【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一条【决定时间】

第二十二条【指令回避】

第二十三条【回避人员】

第二十四条【回避决定效力】

第二十五条【回避效力】

案例分析:对民警是否应当回避的判断

——翟某嵘诉**县公安局撤销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案

第四章 证据

第二十六条【证据的定义、种类】

第二十七条【非法证据排除】

第二十八条【告知和调取证据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收集调取物证的要求】

第三十条【收集调取书证要求】

第三十一条【副本复制件的制作要求】

第三十二条【电子数据收集规则】

第三十三条【刑行证据转化规则】

第三十四条【证人资格】

案例分析: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认定

——陈某珍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

第五章 期间与送达

第三十五条【期间的计算】

第三十六条【法律文书送达】

案例分析:送达中由他人代收的注意事项

——马某平诉**市**区公安局**分局**派出所要求撤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案

第六章 简易程序和快速处理

**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七条【简易程序适用条件】

第三十八条【当场处罚程序】

第三十九条【备案处罚决定】

第二节 快速处理

第四十条【快速处理程序的适用条件】

第四十一条【不适用快速办理程序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快速办理程序适用的前置条件】

第四十三条【简化调查方式】

第四十四条【快速办理程序案件的审核】

第四十五条【简化询问笔录】

第四十六条【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快速办理程序的办案期限】

第四十八条【转为一般程序的条件】

案例分析: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赵某某与**市公安局**分局行政处罚案

第七章 调查取证

**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九条【调查取证的原则】

第五十条【调查的案件事实】

第五十一条【保守工作秘密】

第五十二条【办案人数要求】

第五十三条【安全检查】

第五十四条【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十五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第五十六条【情况紧急时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第五十七条【盘查与继续盘问】

第五十八条【保护性约束】

第五十九条【约束措施】

案例分析:如何适用强制传唤程序

——刘某某与**市公安局**派出所强制传唤案

第二节 受案

第六十条【受理案件】

第六十一条【受案后的处理】

第六十二条【先行处置】

第六十三条【为报案人保密】

第六十四条【接受证据材料、物品】

第六十五条【行政刑事案件的衔接】

案例分析:公安机关受案程序合法性的判断

——龚某连等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案

第三节 询问

第六十六条【询问地点】

第六十七条【传唤】

第六十八条【传唤证使用要求】

第六十九条【询问时限】

第七十条【询问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

第七十一条【在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

第七十二条【个别询问】

第七十三条【首次询问内容】

第七十四条【询问前的告知】

第七十五条【询问未成年人】

第七十六条【提供手语、翻译人员】

第七十七条【核对询问笔录并签名捺指印】

第七十八条【听取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九条【询问被侵害人或者证人】

第八十条【提供书面材料】

案例分析:如何把握询问查证的时限

——周某凤与**市公安局**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案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八十一条【现场勘验】

第八十二条【检查规范】

第八十三条【生物识别信息采集】

第八十四条【尊重人格尊严】

第八十五条【检查场所、物品】

第八十六条【检查笔录】

案例分析:勘验现场中应遵守何种程序规定

——张某中与**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案

第五节 鉴定

第八十七条【鉴定和鉴定人员】

第八十八条【为鉴定提供条件】

第八十九条【与人身相关鉴定】

第九十条【应当伤情鉴定情形】

第九十一条【拒绝伤情鉴定】

第九十二条【电子数据鉴定】

第九十三条【价格鉴定】

第九十四条【吸毒检测与药品检测】

第九十五条【驾驶人酒精检测】

第九十六条【出具鉴定意见】

第九十七条【鉴定意见的审查告知及重新鉴定】

第九十八条【重新鉴定】

第九十九条【重新聘请鉴定人】

**百条【鉴定费用】

案例分析:如何保证血液检测程序合法

——王某甲与**市公安局行政强制案

第六节 辨认

**百零一条【辨认对象】

**百零二条【辨认要求】

**百零三条【分别辨认】

**百零四条【辨认对象要求】

**百零五条【不公开辨认】

**百零六条【制作辨认笔录】

案例分析:刑事侦查与行政执法中的证据转换

——毛某军与**市公安局丙分局、**市公安局行政复议案

第七节 证据保全

**百零七条【扣押、扣留物品】

**百零八条【查封】

**百零九条【抽样取证】

**百一十条【先行登记保存】

**百一十一条【证据保全要求】

**百一十二条【证据保全的期限】

**百一十三条【冻结恐怖活动嫌疑人财产】

**百一十四条【冻结期限】

**百一十五条【解除证据保全】

**百一十六条【移交涉案财物及孳息】

案例分析: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

——胡某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强制并赔偿案

第八节 办案协作

**百一十七条【办案协作的要求】

**百一十八条【协作传唤】

**百一十九条【协作检查、查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百二十条【视音频远程合作办理】

**百二十一条【委托异地办理】

**百二十二条【办案协作的法律责任承担】

第八章 听证程序

**节 一般规定

**百二十三条【听证条件】

**百二十四条【听证机构】

**百二十五条【听证不加重处罚】

**百二十六条【听证内容】

案例分析:听证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刘某生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百二十七条【听证人员】

**百二十八条【听证主持人职责】

**百二十九条【听证参加人】

**百三十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

**百三十一条【听证第三人】

案例分析:听证中的案件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

——李某革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处罚案

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百三十二条【听证告知】

**百三十三条【听证申请时限】

**百三十四条【听证再申请】

**百三十五条【听证受理】

**百三十六条【听证会告知】

案例分析:公安机关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期限

——**市某网络会所诉**市公安局**分局行政处罚案

第四节听证的举行

**百三十七条【听证举行的时间和方式】

**百三十八条【听证延期】

**百三十九条【合并听证】

**百四十条【部分嫌疑人申请听证的处理】

**百四十一条【听证开始】

**百四十二条【听证步骤一】

**百四十三条【听证中人民警察提出证据】

**百四十四条【听证步骤二】

**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

**百四十六条【听证步骤三】

**百四十七条【听证步骤四】

**百四十八条【中止听证】

**百四十九条【终止听证】

**百五十条【违反听证纪律的处理】

**百五十一条【听证笔录】

**百五十二条【听证笔录的阅读与确认】

**百五十三条【听证报告书】

案例分析:未向听证会出示的证据,其效力如何认定

——赵某纳诉**市公安局**分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节行政处罚的适用

**百五十四条【追究时效】

**百五十五条【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百五十六条【一事不再罚】

**百五十七条【对未成年人违法的处罚】

**百五十八条【精神病人违法的处罚】

**百五十九条【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百六十条【从重处罚情形】

**百六十一条【数过并罚的原则】

**百六十二条【行政拘留的合并执行】

**百六十三条【行政拘留的折抵】

**百六十四条【不执行行政拘留情形】

案例分析: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处罚应遵守哪些规定

——李某诉**市**区公安局要求撤销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节行政处理的决定

**百六十五条【办案期限】

**百六十六条【身份不明的处理】

**百六十七条【告知】

**百六十八条【公告告知】

**百六十九条【陈述与申辩】

**百七十条【审核审批】

**百七十一条【案件审核人员】

**百七十二条【处理决定】

**百七十三条【行政拘留决定主体】

**百七十四条【对人大代表拘留的要求】

**百七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书】

**百七十六条【通知】

**百七十七条【刑行转化】

案例分析: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决定程序要点有哪些

——高某军诉**公安局要求撤销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案

第十章 治安调解

**百七十八条【治安调解适用范围】

**百七十九条【不适用调解的情形】

**百八十条【治安调解的原则】

**百八十一条【治安调解中的代理人】

**百八十二条【帮助调解】

**百八十三条【治安调解的次数】

**百八十四条【治安调解协议】

**百八十五条【治安调解的效力】

**百八十六条【人民调解和自行和解】

案例分析:治安调解的操作要点

——周某某砸车伤人案

第十一章 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

**百八十七条【涉案财物的管理】

**百八十八条【涉案财物的管理主体和场所】

**百八十九条【建立电子台账】

**百九十条【涉案财物的移交与调用】

**百九十一条【特殊涉案财物的保管】

**百九十二条【涉案财物先行返还】

**百九十三条【涉案财物一并处理】

**百九十四条【收缴、追缴、没收】

**百九十五条【收缴、追缴权限】

**百九十六条【对收缴、追缴财物的处理】

**百九十七条【退还涉案财物】

案例分析:涉案财物追缴的行为性质的判断及其适用

——谢某某不服**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案

第十二章 执行

**节一般规定

**百九十八条【履行与强制执行】

**百九十九条【不停止执行】

第二百条【催告】

第二百零一条【被处理人陈述、申辩】

第二百零二条【强制执行的程序】

第二百零三条【代履行】

第二百零四条【立即代履行】

第二百零五条【执行协议】

第二百零六条【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催告履行】

第二百零八条【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

第二百零九条【申请复议】

第二百一十条【中止强制执行】

第二百一十一条【终结强制执行】

第二百一十二条【执行回转】

第二百一十三条【上缴国库的财物】

案例分析: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机关的确定

——**市公安局**×派出所申请法院执行案

第二节罚款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四条【罚款的执行和当场收缴】

第二百一十五条【罚款收据】

第二百一十六条【当场收缴的罚款缴付】

第二百一十七条【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安强制执行的措施】

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分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没有按期缴纳罚款是否

应当加处罚款

——佟某要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返还收取的加处

罚款案

第三节行政拘留的执行

第二百二十条【行政拘留的执行】

第二百二十一条【对同时被行政拘留和戒毒的执行】

第二百二十二条【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第二百二十三条【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理】

第二百二十四条【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

第二百二十五条【罚款不因暂缓执行拘留而暂缓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人应遵守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七条【担保人的条件】

第二百二十八条【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担保人的义务】

第二百三十条【重新担保】

第二百三十一条【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

第二百三十二条【保证金退还、没收】

第二百三十三条【不服没收保证金的救济】

案例分析: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适用条件

——

马某翔诉**市公安局**区分局公安治安行政处罚

纠纷案

第四节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吊销证照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取缔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对停产停业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等的执行】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三十八条【办理原则】

第二百三十九条【国籍确定】

第二百四十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行政违法

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四十一条【涉外行政案件办理中使用中文】

第二百四十二条【拘留审查】

第二百四十三条【拘留审查的解除】

第二百四十四条【限制活动范围】

第二百四十五条【被限制活动范围应遵守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遣送出境适用条件】

第二百四十七条【被遣送的国家或地区】

第二百四十八条【羁押场所】

第二百四十九条【行政复议】

第二百五十条【限期出境】

第二百五十一条【驱逐出境】

第二百五十二条【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告与通知】

第二百五十五条【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死亡的通知、报告规定】

第二百五十六条【探视规定】

第二百五十七条【适用其他章的规定】

案例分析:办理涉外行政案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卡尔不服**市公安局治安处罚案

第十四章 案件终结

第二百五十八条【结案的情形】

第二百五十九条【终止调查】

第二百六十条【案卷建立与保管】

第二百六十一条【案卷内容】

第二百六十二条【材料齐全完整】

案例分析:作出终止调查决定的条件

——温某某诉**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公安行政终止案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二百六十三条【执法办案信息化】

第二百六十四条【法律文书式样制定】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上”、“以下”、“内”的含义】

第二百六十六条【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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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理解与适用(2020年版条文解读案例分析最新修改提示与执法风险提示) 节选

第六十七条【传唤】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款第五项的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公安机关传唤应当遵守的规定。 【*新修改提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十三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四十三条**款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款第五项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传唤违法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唤违法嫌疑人 (一)传唤 传唤是指公安机关为了及时查清案件事实,依法责令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人或者违法嫌疑人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询问而采取的行政措施。对于传唤行为从行政行为类型的角度,传唤属于行政命令的一种,强制传唤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传唤的目的在于依法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询问尽快查明案情,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的传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二)传唤的方式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本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办理案件的实际情况采取口头传唤、书面传唤、强制传唤的方式。 1.口头传唤 口头传唤是指办案的人民警察对在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经出示人民警察证,直接将其带回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询问的行为。口头传唤违法嫌疑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本次修改将“工作证件”修改为“人民警察证”,解决了各地对“工作证件”认识不统一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明确人民警察执法证件有重要的意义。 2.书面传唤 书面传唤是指对需要传唤接受调查的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进行传唤的行为。《传唤证》一式二份,一份交被传唤人,一份由被传唤人签收后附卷。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附卷的传唤证上分别填写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民警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3.强制传唤 强制传唤是指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三)实施传唤行为的要求 依照本条规定,办案民警实施传唤行为,应当遵守以下两个方面规定: 1.传唤时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依法通知家属。这要求实施传唤的人民警察在依法对违法嫌疑人实施传唤的同时将传唤的理由的依据当面告知违法嫌疑人。 2.要注意保证被传唤人的基本权利,禁止对被传唤人游街示众或者变相游街示众,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侮辱被传唤人的人格尊严。 二、传唤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机关、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了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确定被传唤人的范围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规定,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自然人的处罚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包括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因此办案的人民警察可以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包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在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中起着组织、指挥、实施的作用。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组织、指挥作用往往发生在决定实施某一具体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决策过程中。直接责任人员的作用一般发生在着手实施某一具体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实施过程中。 (三)实施传唤行为的要求 传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遵守与传唤自然人违法的违法嫌疑人相同的规定和要求。 三、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传唤违法嫌疑人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依照《程序规定》第55条规定通知家属。即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执法风险提示】 1.公安机关在采取强制传唤的措施时,应当严格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强制传唤条件的规定和《行政强制法》关于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如果需要使用警械时则应当注意警械的使用条件,注意遵守比例原则。 2.公安机关通过传唤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严格遵守传唤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明确告知被传唤人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并依法通知家属,保证被传唤人的人格尊严。 3.公安机关采取传唤措施询问违法嫌疑人一定要注意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制作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时,对于需要告知违法嫌疑人、通知家属、到案及离开时间以及休息饮食等情况做好书面记录,以保证证据获取手段的合法性。 【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第83条;《行政强制法》第5条、第6条、第18条、第19条。 …… 案例分析 如何把握询问查证的时限 ——周某凤与**市公安局**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日20时左右,原告周某凤在**市**区**派出所大厅等待其弟周某元案件处理结果时因对鲁某波答复不满,对鲁某波进行语言侮辱,被口头传唤至**市**区**派出所。鲁某波于当日21时向**市公安局**分局报警。**市公安局**分局接警后赶赴现场,分别对原告周某凤、原告丈夫刘某耀等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市公安局**分局办案民警认为该案情况复杂,于8月3日经审批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经调查,被告于2018年8月3日19时40分许告知原告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原告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原告承认其违法事实,未作陈述和申辩。**市公安局**分局于同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之规定,作出《11029号决定书》并予以送达,该决定已执行。后周某凤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公安局**分局于2018年8月3日作出的《11029号决定书》。 原告周某凤诉称:2018年8月2日傍晚,原告弟弟周某元在下班路上被二人无故殴打,后周某元报案。被告下属**派出所民警到场后,仅将周某元和其中一名殴打人带至**派出所。原告等人得知此事后于当晚18时30分许赶至**派出所。原告在等待弟弟周某元做笔录时,弟媳妇李某玲曾与其中一名殴打人发生争吵被第三人鲁某波喝止。当晚19时30分左右,周某元询问第三人鲁某波什么时候会有处理结果,鲁某波回答:“你们直接去法院告好了”。当时,原告认为弟弟周某元无故被人殴打,且被打时还丢了3000元钱,**派出所民警却只带了其中一名殴打人回来调查,又有推脱不管的意思。原告十分气愤,便与第三人发生了几句争执。当晚19时50分左右,第三人认为原告是对其进行言语侮辱,便叫其他民警将原告关进**派出所一楼大厅右转进去左手边一排房间的其中一间。在约三个小时以后,即当晚23时左右,**公安局的两名民警才将原告带进**派出所一楼大厅右转进去左手边其中的另外一个房间(非羁押房间)开始做笔录,于23时30分左右做完笔录。**公安局民警给原告做完笔录后,**派出所的民警仍不让原告离开,而是直接将原告羁押在*初的屋子内约20小时。直至8月3日20时左右,**派出所民警将原告押至**公安局,让原告在被告作出的《11029号决定书》上签字捺印。随后当晚23时左右,被告才将原告从**公安局提送至宁波市拘留所,直到8月6日14时,原告才重获自由。原告认为,一、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第1款规定,如果完成了询问查证,就不能再行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本案发生在派出所内,且案情十分简单,调查也不复杂,应当在8小时内完成询问,但是原告被**派出所民警无故羁押三个半小时后,才开始询问查证,做笔录耗时不过30分钟,但该派出所在询问查证结束后仍不将原告放出,而是继续羁押原告至次日20时许,才将原告押往**公安局签字。被告在给原告做笔录前后,违法无故限制了原告近24小时人身自由,该时段无人再对原告进行二次查证,故被告处罚程序明显违法。二、该处罚事实不清且明显不当。对原告处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明显畸重,原告因为**派出所民警对殴打案件有所偏袒、推脱才与第三人产生争执,属事出有因;发生争执的场所是在**派出所一楼大厅的有限空间内,不符合“公然”的场所要求,也不能达到“侮辱”的程度;原告没有主观侮辱的故意,系情绪难以控制说了句情绪的话。 被告辩称:一、被告具有法定职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条规定,被告作为**区辖区内的公安机关,有权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二、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2018年8月2日21时许,第三人鲁某波报案称在**派出所大厅被人辱骂。经调查,原告确实采用辱骂的方式侮辱第三人,且在第三人要求其立即停止辱骂后仍继续辱骂。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的规定,即原告实施了侮辱他人的行为,公安机关办事大厅无论是在功能上还是结构上都是公共场所,案发时现场人员众多,故原告的侮辱是公然进行,且原告针对的是特定第三人,并在第三人明确要求停止后仍继续辱骂,其违法事实清楚,主观故意明显。被告认为,原告事出有因,未造成严重后果,在综合考量本案情节和影响后,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决定。三、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2018年8月2日21时许,被告接第三人报案,经初查后予以受理。办案民警依法对原告、刘某耀、周某红、周某飞、汪某波、王某伟进行询问调查,对第三人的情况说明进行收集,对视频监控进行调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第1款规定,被告于2018年8月2日19时50分将原告口头传唤,于次日19时50分作出处罚决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在案件办理中履行了受案、调查、告知、送达等义务,程序合法。综上,被告作出的《11029号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明对象均有异议。针对原告关于行政处罚审核人员资质的质疑,被告根据本院要求向本院补充提供了下列证据: 1.任职证明、《行政处罚审批表》各1份,用以证明审核人员梅某勇具有法制审核资格; 2.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3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1条第2款。 △核心问题 本案公安机关的询问查证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评析 1.关于违法事实认定问题。根据被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及调取的监控视频,原告于2018年8月2日20时许在**派出所大厅侮辱第三人的事实清楚,对此原告亦予以了自认。**派出所大厅系对外开放的场所,案发时该大厅人员众多,被告认定原告公然侮辱第三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关于处罚程序问题。首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83条第1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口头传唤;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出八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本案中,因原告在**派出所大厅公然侮辱第三人,被口头传唤在该派出所。因原告行为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被告经审批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原告从2018年8月2日19时50分被传唤至次日19时45分离开,未超过24小时。被告在询问笔录中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亦由原告签名确认。被告上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次,被告受案后,开展了调查,在对原告进行调查询问时对其权利义务进行书面告知,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原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3.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原告在人数众多的**派出所大厅辱骂第三人事实清楚,被告综合考虑情节和影响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 综上,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11029号决定书》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9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凤的诉讼请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理解与适用(2020年版条文解读案例分析最新修改提示与执法风险提示) 作者简介

徐伟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警察法教研室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警察法、行政法、安全防范法。从事法律教学27年,先后讲授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警察法、警察行政法等课程。主持或参与国*级、省部级、校级科研项目多项,主编或参编《刑事诉讼法》《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警察行政法》等教材10余本。先后发表文章30余篇,被授予公安部优秀教师称号,受到公安部嘉奖一次。 高文英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警察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行政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警察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警察法学。主要研究成果:主持过公安部、教育部、司法部等部级项目多个;曾在《中国法学》《法学家》《法学杂志》《行政法学研究》《公安大学学报》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五十余篇;著有独著《警察行政法探究》《我国社会转型期的警察权配置问题研究》;主编《警察行政法》《警察法学》《公安行政诉讼》《警察法学研究综述》等学术著作和教材十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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