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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专题选辑中国共犯理论的研究进展/法学研究专题选辑

法学研究专题选辑中国共犯理论的研究进展/法学研究专题选辑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07-01
开本: 16开 页数: 398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103.5(7.5折) 定价  ¥138.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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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专题选辑中国共犯理论的研究进展/法学研究专题选辑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0168779
  • 条形码:9787520168779 ; 978-7-5201-6877-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法学研究专题选辑中国共犯理论的研究进展/法学研究专题选辑 内容简介

为庆祝《法学研究》创刊40周年,《法学研究》编辑部特组织编辑出版丛书“《法学研究》专题选辑”,以专题形式汇编发表在《法学研究》上的在理论上学术水平较高、在实践上对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有一定影响的文章,再由主编撰写两万字左右的“导论”放置文章之前,系统梳理本专题多年来的研究状况和发展脉络。本丛书拟出版15本。 本书为该丛书之一本,以“中国共犯理论的研究进展”为专题,收录刊发在《法学研究》上的以共同犯罪为主题的代表性论文,适当参考其他相关共犯文献,忠实地记录了四十年来我国共犯理论研究发展的概貌,客观地呈现了刑法学界在共犯论重要问题上的观点碰撞和立场对立,中肯地评价了共犯理论的学术推进,深刻地反思了当下共犯论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方法论上对未来共犯论研究的发展方向进行了展望。

法学研究专题选辑中国共犯理论的研究进展/法学研究专题选辑 目录

导论 钱叶六
略谈共犯中的几个问题 吴文翰
试论教唆犯的二重性 伍柳村
论我国刑法中的片面共犯 陈兴良
教唆犯不是共犯人中的独立种类 张明楷
共同犯罪与身份 马克昌
略论胁从犯 陈忠槐
论我国刑法中的共同正犯 陈兴良
论共同犯罪立法与司法的完善 陈兴良
论共同过失犯罪 侯国云 苗杰
受贿罪的共犯 张明楷
我国刑法中教唆犯的两种涵义 何庆仁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之解释 刘明祥
双层区分制下正犯与共犯的区分 钱叶六
自杀的认定及其相关行为的刑法评价 王钢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之理解
——兼与刘明祥教授商榷 周光权
先前行为与实行过限下知情共犯人的刑事责任 姚诗
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 张明楷
刑法教义学研究的中国主体性 丁胜明
间接正犯概念之否定
——单一正犯体系的视角 刘明祥
归责视野下共同犯罪的区分制与单一制 何庆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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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专题选辑中国共犯理论的研究进展/法学研究专题选辑 节选

  《中国共犯理论的研究进展》:  5.共犯与身份  身份犯问题本身就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难点,而当身份与共犯交织在一起时,问题便更显复杂,以至于陈兴良教授形象地喻之为“共犯理论中的沼泽地”,一不小心陷进去就会遭受灭顶之灾。正因为如此,在20世纪80年代,“共犯与身份”问题在我国尚是一片未开垦的“荒芜之地”,相关研究基本上是个空白。马克昌先生发表的《共同犯罪与身份》一文及时填补了这一研究空白,在该文中,马克昌先生主要借鉴了域外立法和理论,结合我国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对“共犯与身份”所涉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探索和研究,该文也成为我国系统研究共犯与身份问题的开篇之作。该文的主要理论贡献在于:①刑法中的身份可分为构成身份和影响刑罚轻重的身份(加减身份),身份犯因此可以区分为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②唯有有身份者,才能构成真正身份犯罪的实行犯,无身份者只能构成真正身份犯罪的教唆犯、帮助犯。至于该当如何处罚,则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确定。③在有身份者教唆或者帮助无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罪的场合,由于无身份者不能构成该罪的实行犯,因而有身份者只能构成间接正犯,无身份者只能构成有身份者所实施犯罪的从犯、胁从犯。④关于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的定罪,应采实行行为说。无身份者教唆或者帮助有身份者实施身份犯罪的,无身份者依照身份犯罪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处理;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一起共同实施犯罪,应当按照无身份的犯罪和有身份的犯罪分别定罪。  如今时隔三十年,刑法学界关于共犯与身份的研究已经相当深入,但从我国共犯教义学的发展谱系来看,该文对后述的研究所具有的奠基性作用不容忽视。事实上,此后的研究基本上也都是在该文的理论框架下所做的拓展性研究。目前,在身份犯的共犯问题上,学界能够达成共识的是:无身份者因缺乏构成身份,不能直接侵害刑法分则规定某种身份犯罪所保护法益,但可以通过参与有身份者实施的犯罪间接地造成对法益的侵害,构成身份犯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至于身份的加减效力,则不及于没有该身份的人。对此,张明楷教授在《受贿罪的共犯》一文中,就刑法第382条第3款的性质进行讨论时,进一步地做了教义学上的分析和论证。他认为,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完全可以得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共同故意实施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犯罪的,均应认定为共犯”的结论。首先,刑法在总则中设定共犯规定的原因之一,就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主体均为实行犯。所以,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主体仅就实行犯而言;至于教唆犯与帮助犯,则完全不需要特殊身份。其次,虽然我国刑法没有像日本刑法第65条那样就身份犯的共犯作出规定,但我国刑法有关共犯人的规定已经指明了这一点。例如,刑法第29条第1款前段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表明,只要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与被教唆犯就构成共犯。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单个人犯罪无所谓主从犯,从犯只能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这证明,起帮助作用的人,也与被帮助的人成立共犯。当然,帮助犯也可能是胁从犯,但第28条的规定说明,胁从犯也只存在于共犯之中。这三条足以表达以下含义:一般主体教唆、帮助特殊主体实施以特殊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的,以共犯论处。基于此,张教授得出结论:刑法第382条第3款属于注意规定,即便没有该规定,对于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贪污的,也应当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

法学研究专题选辑中国共犯理论的研究进展/法学研究专题选辑 作者简介

钱叶六,安徽枞阳人,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刑法学科带头人,法学实验实践教学中心主任,兼任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近80篇,独(译)著3部。主持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4项。入选上海青年法学法律人才库、江苏高校“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科研成果荣获省部厅级科研奖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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