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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9.9总第171辑)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926754
- 条形码:9787510926754 ; 978-7-5109-2675-4
- 装帧:平装-胶订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9.9总第171辑) 本书特色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金融管理制度,2018年11月28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适当调整了恶意透支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完善发卡银行“催收”的认定标准、修改完善恶意透支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进一步明确恶意透支罪与非罪、罪重罪轻的界限。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我们邀请*人民法院相关起草人对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重点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有效催收的认定标准、有效催收的证据标准、恶意透支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恶意透支数额计算方法的完善、恶意透支的从宽处理原则、名为透支信用卡实为贷款情形的处理规则进行了深度阐释,便于广大读者全面学习适用。
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9.9总第171辑) 内容简介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金融管理制度,2018年11月28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适当调整了恶意透支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完善发卡银行"催收"的认定标准、修改完善恶意透支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进一步明确恶意透支罪与非罪、罪重罪轻的界限。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我们邀请*高人民法院相关起草人对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 、起草中制定背景 、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重点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有效催收的认定标准、有效催收的证据标准、恶意透支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恶意透支数额计算方法的完善、恶意透支的从宽处理原则、名为透支信用卡实为贷款情形的处理规则进行了深度阐释,便于
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9.9总第171辑) 目录
*高人民法院
发布性侵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2019年7月24日)
*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就发布性侵儿童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与解读】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18年11月28日)
解读《关于修改的决定》
*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18年11月24日)
解读《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高人民法院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2019年8月8日)
*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9年5月21日)
*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能否作为认定毒品依据的批复
(2019年4月29日)
【地方司法业务文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深圳市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前程(试行)》《深圳市刑事案件**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实施规程(试行)》《深圳市刑事案件出庭作证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19年6月19日)
【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介入或谦抑:以刑法规制异化P2P的司法探讨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视角
【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
唐某童盗窃上诉案
[评析]与具体犯罪行为无直接关联,对犯罪意图的实现也无直接促进作用的物品不应认定为犯罪工具
王某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评析]在凉茶中添加非处方类西药并出售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9.9总第171辑) 节选
一、案件管辖范围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 1.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2.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3.刑讯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4.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6.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7.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8.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款);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12.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四百条**款);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二、级别管辖和侦查部门 本规定所列犯罪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协助侦查。*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自行决定立案侦查,也可以将案件线索交由指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本规定所列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检察工作的专门部门负责侦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可以交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相对应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需要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应当与同级人民法院协商指定管辖;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三、案件线索的移送和互涉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规定所列犯罪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委员会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委员会沟通,一般应当由监察委员会为主调查,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委员会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委员会;认为由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委员会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委员会,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沟通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沟通期间,人民检察院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的案件,调查(侦查)终结前,人民检察院应当就移送审查起诉有关事宜与监察委员会加强沟通,协调一致,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全案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规定所列犯罪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线索的,依照现行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四、办案程序(一)人民检察院办理本规定所列犯罪案件,不再适用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决定立案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逮捕犯罪嫌疑人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的规定。 (二)对本规定所列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拟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三)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检察工作的专门部门办理本规定所列犯罪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相应的刑事检察部门审查,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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