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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作者:王玉梅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9-03-01
开本: 23cm 页数: 229页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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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2088226
  • 条形码:9787562088226 ; 978-7-5620-8822-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合同法 内容简介

  《合同法(第三版)》力求精准地讲述合同法学通说和现行法律,不讨论争议观点,不介绍外国法律。对于有重大争议的问题,在脚注中作简要说明。由于整套丛书中的《债权法》介绍了债的一般原理,即合同之债与其他债共同的原理,因此该书尽可能简写合同法总论,重点介绍合同之债特有的原理,如合同的概念、特征、种类、内容和形式、订立、效力、缔约过失责任,以及合同之债特有的履行规则、违约责任等。同时,仍尽可能地保证体系完整,囊括合同法的主要问题。在形式上,该书每章正文前都设置“本章提要”,提示该章的重点问题;在每节之前,提出一两个小问题,引导学生发现、思考每一节中关键的、难以把握的问题;由于合同法学是实用性学科,案例分析也是帮助学生理解法律知识的有效方法.因此该书在必要之处加入了一些国内外的典型案例,以引导学生通过实例分析法律问题,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该书*后列出了参考书目,学生可以通过阅读这些教材、专著,在“入门”之后更准确、更深入地理解合同法律问题。

合同法 目录

**章 合同与合同法
**节 合同概述
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节 合同订立概述
第二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
第三节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四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第五节 合同的解释
第六节 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节 合同的效力概述
第二节 合同效力的四种状态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节 合同的履行概述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三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
第四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五节 合同的保全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节 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第三节 合同的终止

第六章 合同的违约责任
**节 违约责任概述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三节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七章 买卖合同
**节 买卖合同概述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特殊买卖合同

第八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概述
第二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效力

第九章 赠与合同
**节 赠与合同概述
第二节 赠与合同的效力

第十章 借款合同
**节 借款合同概述
第二节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民间借贷合同

第十一章 租赁合同
**节 租赁合同概述
第二节 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十二章 融资租赁合同
**节 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十三章 承揽合同
**节 承揽合同概述
第二节 承揽合同的效力

第十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
**节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第十五章 运输合同
**节 运输合同概述
第二节 运输合同的效力

第十六章 技术合同
**节 技术合同概述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七章 保管合同
**节 保管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管合同的效力

第十八章 仓储合同
**节 仓储合同概述
第二节 仓储合同的效力

第十九章 委托合同
**节 委托合同概述
第二节 委托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章 行纪合同
**节 行纪合同概述
第二节 行纪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一章 居间合同
**节 居间合同概述
第二节 居间合同的效力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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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节选

  《合同法(第三版)》: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双务合同之中,一方当事人之所以负担给付义务,原因在于其取得了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两个方向相反的债权债务互为对价的关系。双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既享有债权,又承担债务。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属于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主要由一方负担义务,另一方并不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贷款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为合同生效要件,因此,只有借款人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贷款人无合同义务,属单务合同。  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1.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双务合同当事人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而单务合同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对待给付的义务,因此不存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问题。  2.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风险的负担。双务合同中,由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使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义务应被免除;同时,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归于消灭。如果对方已经履行的,则应将其所得返还。单务合同中,在发生因不可抗力使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时,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3.因当事人的过错而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双务合同中,因双方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者承担其他违约责任。若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其有权要求未履行给付义务的一方返还已取得的财产。而单务合同中,因双方不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即使负有合同义务的一方已履行了部分义务,对方违约时,也无权要求对方对待履行或返还财产。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以当事人获得权益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获得合同约定的权益时,需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该代价为财产利益的给付,既可以给付金钱,也可以给付实物或者提供劳务等。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属于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无需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为无偿合同。  双务合同均为有偿合同,因为任何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都以其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为代价。但有偿合同并不一定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也不一定是无偿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单务合同,借款人除负有返还借款的义务外,通常还需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1.对合同主体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有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通常都有给付相应代价的义务。因此,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都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重大有偿合同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允许或追认才能生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无偿合同中纯获利益的一方时,该合同无需经其法定代理人允许或追认即具有法律效力。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依据《民法总则》第20条及第21条的精神,无论合同是否有偿,无行为能力人都不能单独订立合同。  2.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不同。有偿合同中,由于债权人承担对待给付义务,债务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无偿合同中,由于债权人无须承担对待给付义务,单纯给予利益的债务人原则上只负有较低的注意义务。如《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保管合同中的有偿保管人负有比无偿保管人更高的注意义务。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不同。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则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通过有偿合同的处分行为,只有当此交易行为的双方当事人有加害债权人的恶意时,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权。  4.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的条件不同。在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是通过有偿合同转让,那么在受让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受让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是通过无偿合同转让,那么即使受让人为善意,也不构成善意取得,财产所有人可以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  ……

合同法 作者简介

  王玉梅,女,1962年11月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分别于1984年、1991年、1999年获法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1996—1997年在香港李宇祥律师事务所研习。2001~2002年在法国巴黎大学做访问学者,并获其硕士学位。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教授,中国法学会体育法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政协北京市海淀区第十届委员会副主席。出版专著《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之法理探究与实践》《从农民到股民——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基本法律问题研究》,主编《合同法教学案例》,合著《经济法概论》,参编《经济合同法教程》《商法学教程》等教材十余部。先后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主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制》课题研究,参加司法部《债转股与股转债法律问题研究》《限制竞争协议的反垄断法问题研究》等重点科研项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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