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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文件解读

民事法律文件解读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时间:2019-10-05
开本: 16开 页数: 120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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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文件解读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924163
  • 条形码:9787510924163 ; 978-7-5109-2416-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民事法律文件解读 内容简介

  《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9.2 总第170辑)》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专辑。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于2018年10月29日经*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8年12月29日正式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人民法院及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和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本辑收录以下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个司法解释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等司法解释及复函的理解与适用文章;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文章。

民事法律文件解读 目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专辑

【法律、法律性文件与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11年4月22日修正)

【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解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17年10月7日修订)

【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与解读】
*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18年12月29日)
解读《*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程新文刘敏谢勇
*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答记者问
*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10月25日)
解读《*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冯小光
*高人民法院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20日)
解读《*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
(2006年4月25日)
解读《*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
*高人民法院
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
(2004年12月8日)
解读《*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
*高人民法院
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
(2001年4月2日)
解读《*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
……

【指导案例理解与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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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文件解读 节选

  《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9.2 总第170辑)》: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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