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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党内法规学习丛书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党内法规学习丛书

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出版时间:2019-09-01
开本: 其他 页数: 101
本类榜单:政治军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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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党内法规学习丛书 版权信息

  • ISBN:9787509912164
  • 条形码:9787509912164 ; 978-7-5099-1216-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党内法规学习丛书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收入党员教育管理条例全文,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新华社评论员文章,要点图解,内容学习提要,学习自测题及答案,相关党内法规条文节选等,内容聚焦、简单明了,很好适合广大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更好更好更便捷学习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党内法规学习丛书 目录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2019年5月6日)
新时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奋力开创新时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新局面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图示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学习提要
1.《条例》制定的背景和主要过程
2.《条例》制定的重要意义
3.制定《条例》遵循的基本原则
4.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5.在党员教育中贯彻落实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的政治任务
6.党员教育的基本任务
7.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的主要途径
8.严格党籍管理
9.加强党组织关系管理
10.抓好日常性党员管理监督
11.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组织处置方式
12.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党员进行提醒谈话
13.采取适当方式对党员进行批评教育
14.对党员作出限期改正处置
15.党员被除名的情形
16.加强流动党员管理
17.推进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自测题
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实用问答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有关党内法规条文
1.中国共产党章程(节选)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2017年10月24日通过)
2.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节选)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
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3.《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节选)
(2018年10月28日)
4.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节选)
(200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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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党内法规学习丛书 节选

  《学习/党内法规学习丛书》:  第四章 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党员应当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进行学习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党支部应当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贴近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  党员应当按期交纳党费。党组织应当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党组织负责人应当经常同党员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党委或者基层党委每年应当组织党员集中轮训,主要依托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基层党校等进行。根据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党员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围绕学习教育主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查找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省级党委、行业系统党组织可以根据党员思想状况和党的建设需要,适时开展专题学习教育。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通过树立、学习身边的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先争优,在联系服务群众、完成重大任务中勇于担当作为,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  鼓励和引导党员参与志愿服务。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  针对老党员的身体、居住和家庭等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式,进行教育管理服务,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党员,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党组织通过送学上门、走访慰问等方式,给予更多关心照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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