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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十三五”规划教材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第2版)/王玮胶版纸

职业教育“十三五”规划教材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第2版)/王玮胶版纸

作者:王玮 主编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04-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85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32.4(7.2折) 定价  ¥45.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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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十三五”规划教材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第2版)/王玮胶版纸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7210745
  • 条形码:9787307210745 ; 978-7-307-21074-5
  • 装帧:一般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职业教育“十三五”规划教材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第2版)/王玮胶版纸 内容简介

本书共分为5编13章,5编分别包括婚姻家庭法入门、婚姻成立、家庭关系、离婚制度、附论,其13章全面涵盖了婚姻家庭法的相关内容,如婚姻家庭法的基础知识、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结婚制度、亲属制度、收养制度、离婚条件和离婚程序、离婚效力等。

职业教育“十三五”规划教材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第2版)/王玮胶版纸 目录

**编 婚姻家庭法入门 **章 婚姻家庭法基础知识 **节 婚姻家庭概说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概说 第三节 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第四节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节 婚姻自由原则 第二节 一夫一妻原则 第三节 男女平等原则 第四节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第五节 计划生育原则 实训一干涉婚姻自由的认定及处理第二编 婚姻成立 第三章 结婚制度 **节 结婚制度概述 第二节 结婚的实质要件 第三节 结婚的形式要件 第四章 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的欠缺 **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第二节 事实婚姻和同居 实训二无效婚姻认定与处理第三编 家庭关系 第五章 亲属制度 **节 亲属概说 第二节 亲系与亲等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六章 夫妻关系 **节 夫妻关系的概说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 实训三夫妻财产的认定 第七章 亲子关系 **节 亲子关系概说 第二节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婚生子女与生父母 第四节 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 第五节 人工生育子女与父母 第六节 继子女与继父母 第八章 祖孙关系与兄弟姐妹关系 **节 祖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节 兄弟姐妹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九章 收养制度 **节 收养概说 第二节 收养的成立及效力 第三节 收养的解除及后果 第四节 涉外收养 实训四亲子关系的处理第四编 离婚制度 第十章 离婚条件和离婚程序 **节 离婚制度概说 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离婚 第三节 诉讼程序的离婚 第四节 关于离婚问题的两项特别规定 第五节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第十一章 离婚效力 **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 第三节 离婚时的财产处理 第四节 离婚救济制度 实训五离婚纠纷的处理第五编 附 论 第十二章 特殊婚姻制度 **节 民族婚姻 第二节 涉外婚姻和涉港澳台婚姻 第十三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节 救助措施 第二节 法律责任参考文献附录 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婚姻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 具体意见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 若干意见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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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十三五”规划教材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第2版)/王玮胶版纸 节选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第2版)》:  (二)教育的义务  所谓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智力、体质上对子女的培养、关怀与帮助。根据《婚姻法》(修正案)、《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父母应该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义务和送适龄子女入学并完成学校义务教育的义务。一方面,家庭是子女认识社会的**个场所,父母的一言一行对子女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父母应对子女的人生观、价值观进行正确的引导和示范。教育他们爱国、爱家、爱自然、尊老爱幼、爱思考、勤劳、善良、机智、助人为乐、积极乐观,远离赌博、吸毒,不沉迷网络等。作为父母不仅要对子女进行物质上的帮助,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还要使子女健康成长,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另一方面,父母应积极为子女提供上学的条件与机会,也即父母有义务将适龄子女送人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子女依法享有要求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那些只顾眼前利益,让子女弃学的做法是错误的。只有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三位一体,才会使子女接受高质量的教育。父母要让子女成为全面发展的人才,成为对国家有用的人才,应注意在教育方面依法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是无期限的,即使子女成年,父母仍有责任教育子女。  (三)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的义务  《婚姻法》(修正案)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的保护是指为了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利益,防止和排除各种侵害。因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父母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和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父母对非法侵犯未成年子女人身权利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如对未成年子女进行诽谤、伤害、拐骗等行为时,父母有权制止。对未成年子女因不法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的,其父母有权代理受害子女通过诉讼程序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父母不能代理子女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根据民法规定,未成年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相对较重要的民事活动只能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理或者是经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其行为才可发生法律效力。  此处的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实际为管教,是指父母(或是监护人)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采取正确的方式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对其行为加以必要的约束。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系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缺乏对事物正确的理解与处理能力,因此我国民法设立了监护制度。通常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与保护,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责任与义务。管教包括对子女的引导与培育,当然也包括对子女错误思想和行为的批评教育。如对未成年子女的不良行为(诸如吸毒、酗酒、打架等)进行必要的预防、制止,严重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专家都十分注意青少年的犯罪与父母对子女管教方式的关联。一些父母对子女进行体罚、虐待、威吓,苛求和强迫子女接受父母的请求,无视子女的能力、适应性和希望,容易使孩子产生欺骗、说谎、自卑、忧伤、怯弱、迟钝等心理。我国不提倡对孩子用惩戒方式进行教育,但在必要的情况下如子女不服从正确的教育甚至走向犯罪时,父母也有权适度惩戒;如果对孩子长期溺爱、放纵、包庇,就易使子女产生极端个人主义的病态心理;父母偷盗、酗酒、残暴、任性、招摇撞骗等,很容易被孩子效仿,并走上同样的道路。所以正确管教子女,首先父母要成为子女的楷模。父母不仅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更要管教得法。  父母承担对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责任,承担未成年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损害赔偿案件时,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已造成损害的,应追究侵犯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以便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权益。我国《民法总则》第17、18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而言.18周岁就可以对自己的行为完全负责,对他人造成的损失也应由自己负责赔偿。所以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及时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加强父母管教未成年子女的责任感。关于监护人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在学术界尚有歧义。当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无论监护人是否尽到责任,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都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不是免除责任的依据,只是减轻民事责任的情节。这是因为,如果以尽到监护义务为由而免除监护人的法定义务,这对受害人而言是不利的。同时,在实践中很难认定法定代理人是否履行了自己的监护职责,所以我们认为法定代理人的责任适用原则应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此外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1.父母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就子女的侵权行为承担补充责任  *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成年子女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损害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我国《民法总则》第18条规定,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这类子女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损失时,应由本人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父母没有赔偿的责任。但如果侵权人年满18周岁,但无经济能力的,应由子女承担责任,可由父母先垫付,垫付有困难的应延期支付。法律的这一规定,不仅真正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还对稳定社会、经济及婚姻家庭秩序有着积极的意义,也防止一些人规避法律,脱逃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可以起到教育群众的作用,增强父母管教、保护未独立生活子女的责任心。  ……

职业教育“十三五”规划教材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第2版)/王玮胶版纸 作者简介

王玮,毕业于牡丹江师范大学,教授。发表多篇论文,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与完善》、《很好态亲子关系中子女利益保护研究》、《探望权及其相关问题研究》、《关于我国结婚条件构成的法律思考》等,并编有《中国婚姻家庭法论》、《中国婚姻家庭法概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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