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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犯观

作者:孟庆丰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9-02-01
开本: 24cm 页数: 293页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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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犯观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5335457
  • 条形码:9787565335457 ; 978-7-5653-3545-7
  • 装帧:简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论罪犯观 本书特色

编辑首语:罪犯观理论在监狱学中有其重要的地位,罪犯观的理论研究对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监狱学理论,对于指导我国监狱罪犯改造工作有其特殊的意义。我们应该以社会主义罪犯改造理论及其辩证唯物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本着“罪犯是可以认识、可以改造”的基本理念,认真研究罪犯观理论。

论罪犯观 内容简介

本书详述罪犯观的科学理论依据, 其中充分借鉴了西方学者对罪犯观的相关论述 ; 中篇从建国后改造战犯到新世纪监狱职能改革建设出发, 论述了在实践中如何贯彻罪犯观理论 ; 下篇深挖罪犯观理论, 并讨论如何进行中国特色的罪犯改造实践。附录收录了部分有关罪犯观论述的内容。

论罪犯观 目录

导论

上篇 理论篇
**章 罪犯观的内容
**节 科学认识罪犯
第二节 科学评价罪犯
第三节 正确对待罪犯
第四节 罪犯观的理论根据
第二章 对罪犯观做出贡献的西方学者、理论家
**节 切萨雷·博尼萨纳·贝卡利亚
第二节 切萨雷·龙勃罗梭
第三节 弗兰茨·冯·李斯特

中篇 实践篇
第三章 传统罪犯改造的实践
**节 改造日本战犯的实践
第二节 改造反革命犯、旧社会渣滓及一般刑事犯的实践
第三节 改造普通刑事犯的实践
第四章 新世纪罪犯改造与监狱职能改革实践
**节 新世纪罪犯改造方法、手段发展创新的实践
第二节 新世纪监狱职能回归改革的实践

下篇 综述篇
第五章 罪犯观理论综述
**节 罪犯观的**要义
第二节 罪犯观的核心
第三节 罪犯观的基本要求
第四节 罪犯观的改造罪犯根本方法
第六章 罪犯观的价值及应用
**节 罪犯观揭示了罪犯改造原理和规律
第二节 罪犯观指明了罪犯分类方向
第三节 罪犯观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的罪犯改造理论

后记
参考文献

附录
附录一 《监狱学总论》有关罪犯的论述(节录)
附录二 《监狱学导论》有关罪犯观的论述(节录)
展开全部

论罪犯观 节选

《论罪犯观》:  (一)对罪犯犯罪行为的评价  罪犯犯罪行为是指已然的犯罪行为和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情况。这些犯罪行为严重地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公私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和监狱安全,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理所当然地应该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否定评价。这种否定评价的法律表现形式,就是对罪犯进行刑事处罚,包括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对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期收入监内改造的罪犯,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剥夺或限制他们行使某些权利,强迫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纪律,强制他们从事劳动和接受教育改造。这既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需要,也是改造他们成为新人,防止他们重新犯罪的需要。这种否定评价,既昭示了法律的尊严,也昭示了国家意志,警告罪犯必须认真矫正犯罪思想和犯罪恶习,与犯罪行为彻底决裂,如果公然挑战法律重新犯罪,必将受到法律更加严厉的制裁。  (二)对罪犯消极改造表现的评价  消极改造是指罪犯在改造过程中有消极改造心理,主要表现为消极苦闷、自由散漫、不思进取、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怨恨抵触、混刑度日等。罪犯消极改造的实质是不改造自身的犯罪倾向,具有再犯罪的危险性。罪犯的这种状态不利于罪犯自身的改造,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不利于巩固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所开创的大好局面。对罪犯的这种状态,国家理所当然地要给予否定评价。这种否定评价法律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批评其错误的改造态度,对其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针对性思想教育;对其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同时对其微小进步都及时给予表扬、鼓励等肯定性评价,发掘其身上的“闪光点”,增强其改造信心,使其由消极改造转变为积极改造,实现重新做人的改造目标。  (三)对罪犯积极改造的评价  积极改造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认罪服法,转变犯罪的思想观念,矫正恶习,积极改造的主观意愿和行为表现。这种表现有利于罪犯否定旧我、重塑新我,逐步实现把自己改造成守法公民的改造目标;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提高人民大众的福祉;有利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因此,国家对罪犯改恶从善的表现给予赞扬、鼓励、支持等肯定评价。这种评价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对罪犯改恶从善表现实行鼓励和奖励政策。我国《监狱法》第29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监狱法》第57条规定,罪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1)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2)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3)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4)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5)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6)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这些条文所要表达的是国家对罪犯积极改造的鼓励和期待,是对罪犯的人文关怀。  ……

论罪犯观 作者简介

  孟庆丰,男,1937年12月生,黑龙江省青冈县人。1957年,考入沈阳农学院(现为沈阳农业大学)在土壤农化专业就读。1961年大学本科毕业后,被分配到辽宁省公安厅劳改局,从此之后,一直在司法战线上工作。历任锦州监狱政委,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局长,辽宁省司法厅副厅长,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院长、研究员,中国监狱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1992年,被司法部授予一级警监警衔。  多年来。孟庆丰为我国罪犯改造事业的发展,做出了不懈的努力。  在担任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和局长期间,孟庆丰受中国企业升级管理办法的启发,探索性地提出了对罪犯实行按改造表现进行分级,对不同级别的罪犯给予不同待遇的升级管理办法。以这种基本思路为主导,在辽宁省监狱系统推行了中国式的累进处遇办法。之后,辽宁在全国监狱系统中又率先实行了罪犯的规范化管理,同时结合累进处遇制度对服刑人员实行分类教育。这些改革创新举措经过全省监狱系统广大民警的共同努力.有效地提升了辽宁的罪犯改造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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