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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大纲

作者:周鲠生著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出版时间:2017-12-01
开本: 25cm 页数: 297页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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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大纲 版权信息

  • ISBN:9787100150743
  • 条形码:9787100150743 ; 978-7-100-15074-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国际法大纲 本书特色

辨章学术,呈现中华学术之演进脉络考镜源流,厘清中国模式之思想资源**流中国知识人的时代回应和精神建构与“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共相辉映。 新故相推 日生不滞全面整理中华现代学术成果深入探寻现代中国的百年学脉2009年起,我馆陆续出版“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全面整理中华现代学术成果,深入探寻现代中国的百年学脉。 丛书收录上自晚请下至1980年代末中国原创学术名著(包括外文著作),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涵盖文学、历史学、哲学、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教育学、地理学、心理学、科学史等众多学科。意在辨章学术,考镜源流,收录各学科学派的名家名作,展现传统文化的新变,追溯现代文化的根基。 2017年2月11日,商务印书馆迎来了120岁的生日

国际法大纲 内容简介

  商务印书馆自1897年始创,以“昌明教育,开启民智”为宗旨,于建馆翌年便出版了《马氏文通》,这部学术经典既是中国学术现代化的标志之一,也开启了商务印书馆百年学术出版的序幕。  其后,商务印书馆一直与中华现代学术相伴而行,出版了大批具有鲜明原创精神并富于学术建树的经典著作,诸多开山之著、奠基之作都是在本馆首次问世。这些学术经典的出版,使本馆得以**现代学术发展,激动社会思想潮流,参与民族新文化的构筑,也分享中国学界的历史荣光。  1949年以后,本馆虽以迻译世界学术名著、编纂中外辞书为侧重,但原创学术著作的出版从未止步。2009年起,我馆陆续出版“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全面整理中华现代学术成果,深入探寻现代中国的百年学脉。  丛书收录上白晚清下至1980年代末中国原创学术名著(包括外文著作),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涵盖文学、历史学、哲学、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教育学、地理学、心理学、科学史等众多学科。意在辨章学术,考镜源流,收录各学科学派的名家名作,展现传统文化的新变,追溯现代文化的根基。丛书立足于精选、精编、精校,冀望无论多少年,皆能傲立于书架,更与“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共相辉映,昭示中华学术与世界学术于思想性和独创性上皆可等量齐观,为中国乃至东方学术在世界范围内赢得应有的地位。  2017年2月I1日,商务印书馆迎来了120岁的生日。为纪念本馆与中华现代学术风雨同行的这段历程,我们整体推出“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120年纪念版(200种),既有益于文化积累,也便于研读查考,同时向长期支持丛书出版的诸位学界通人致以感激和敬意。  “新故相推,日生不滞。”两个甲子后的今天,商务印书馆义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节点上,传承前辈的出版精神,迎接时代的新使命,且行且思,我们责无旁贷。

国际法大纲 目录



导论
一 国际法之意义
二 国际法之性质
三 国际法之历史的发达
四 国际法之根据
五 国际法之渊源
六 国际法之分划

本论·卷上实体法
**编 国际法之主体
**章 国家
**节 国家与国际人格
第二节 国家与主权
第三节 国家之承认
第四节 国家联合
第五节 部分主权国
第六节 永久中立国
第七节 国际联盟
第八节 自治殖民地
第九节 特许殖民公司及教皇
第十节 国际人格之变更与消灭
第十一节 国家之继承
第二章 国家之基本的权利
**节 基本权之概念
第二节 平等权
第三节 独立权
第四节 自保权
第五节 法权
第三章 国家之责任
**节 国际责任之概念
第二节 国家之直接责任
第三节 间接责任
第四节 国家关于债务的责任
第二编 国际法之客体
第四章 领土
**节 领土之概念
第二节 领土之范围
第三节 领土之构成部分
第四节 河川
第五节 领海
第六节 领空
……

本论·卷下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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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大纲 节选

  《国际法大纲(120年纪念版)》:  休战本为暂时的局部的军事的目的,凡属军队司令官皆有缔结此项协定之权能。凡军队总司令官,关于其所辖之军队及地方,可缔结部分的停战协定,而除非有特别规定,无经过批准之必要。至于全部停战条约,涉及全部战争区域,则有惟交战国政府或总司令可以缔结,而不论有无明文规定,批准是必要的。  一九O五年在日俄战争结束,媾和之前,双方议和代表签定全部停战条约。在欧战中,保加利首先于一九一八年九月乞得全部停战。随后有土耳其(十月)奥匈帝国(十一月)与协商国之停战。在一九一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协商国联军总司令与德国代表签定全部停战条约。  海牙规则关于停战之规定,见于第三六至第四一条。在停战协定中,停战之开始及终结日期须明白规定;如协定上未规定有一定的时期,则任何一方可随时重行开战,但须先通知他方。停战须于适当之时期内通告各关系官署及军队;敌对行为,当于接到通知后或于指定时间即行停止。在协定中,应当明白规定在停战期中,何项行为可为,何项行为不许为,关于此问题易起争论。  在停战期中,双方在战线外关于攻守之一切准备可以为所欲为,自不成问题。但在战线内,究竟何项行为可以为,何项不可为,则无一致之意见,而在停战协约上未有明文特别举出之场合,即不免发生问题。学者多数的意见,是,如果约上未有明文规定,则凡若不是因为停战,敌方可以防制之一切行为,皆不许为;换句话说,即双方务须维特战线内之现状。而少数学者之意见则反是,而说,凡未经约上明白禁止之事,皆可为。他们认为,停止战斗与前进,是停战条约之唯一的默认的条件,其他事情,须由交战当事者明白协定。后项意见较为有力,而比较与近世国际惯例相合。①  如值一方有重大的违反停战条约之情事,他方得即时宣告废约,或在紧急之场合,即时开始战斗。个人如有违犯停战条约之事,受害者之他方交战者有要求处罚犯人或赔偿损害之权利。  (六)报仇  平时国际社会处理争议,有所谓报仇(reprisals)之强迫手段,上篇已述过。在战时,交战国之间亦有所谓报仇;此是交战国之一种对待手段,所以制止他方之违反战争规则或有不法行为,而于真正犯人不能觅得之时使用之者。  在战争中,报仇为*险恶之手段,因为(一)为报仇所取之手段自身常即是不法的行为;(二)他们是在许多场合对付敌方无辜的个人的;(三)他们常易于滥用;而经验所示,则报仇有时不仅不能制止不法行为,且转而惹起敌方之报仇手段。  然而报仇手段仍说是不能废弃。因为如无此项手段,不法的战斗行为,行将无忌惮的行使。此项对待手段的存在,可使一切交战国及他的军队人员,皆有所忌惮;他们知道如其违反战斗规则,即须预备受他方报仇手段之对得。报仇之必要,为各国一般的承认;而此项行为,现尚未为何项法规所禁止。  不幸而关于此层之规则甚稀少,而且不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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