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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影视娱乐产业经典案例指引

中国影视娱乐产业经典案例指引

作者:王军
出版社:中国电影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12-01
开本: 其他 页数: 664
本类榜单:艺术销量榜
中 图 价:¥56.8(5.8折) 定价  ¥98.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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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影视娱乐产业经典案例指引 版权信息

  • ISBN:9787106049713
  • 条形码:9787106049713 ; 978-7-106-04971-3
  • 装帧:简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国影视娱乐产业经典案例指引 本书特色

★影视娱乐法并不是独立的部门法,它是规范影视娱乐行业的各法律规范的统称。从行业特点和需要出发,梳理既有判例,规范影视娱乐行业的发展,很有价值。 ——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 ★在文化繁荣发展的今天,影视娱乐行业越来越成为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国家文化的符号。作为专注影视娱乐法服务的律师团队,TA用这种方式对行业发展作出法律上的引领,是一种情怀,值得向行业人、法律人推荐。 ——金克胜(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原副庭长) ★司法案例是活生生的法治,是应然规则的实然形式,司法案例也是法制宣传教育的“活教材”,公众通过鲜活的案例,感悟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了解什么是法律允许的,什么又是法律禁止的。TA团队对影视娱乐行业的案例的梳理和评述值得业内关注。 ——宿迟(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原院长) ★近年来,影视娱乐产业飞速发展,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当然不限于知识产权。从行业需求和特点出发,梳理既有司法观点,用于指引行业有序发展,是本书意义所在。 ——杜颖(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作为转型中的发展中国家,各行业原始积累已经完成,必须大踏步迈入“原创”和“创新”领域,与之相匹配的规则建立、确认、博弈与妥协就显得极为重要。王军律师和他的团队在著作权法方面的实践和探索是走在前列的,他们参与的每一个案例都会形成示范效应,必然会改变你我的生活。 ——余飞(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副会长、中国电视剧编剧委员会副秘书长) ★影视知识产权领域急需法制建设,王军律师是这个领域的杰出贡献者,我与他相识于琼瑶诉于正案,被王军的专业能力所折服。他对于影视版权的认知和研究,也是出类拔萃的,此书是珍贵的一手材料,值得一读。 ——汪海林(著名编剧、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副会长)

中国影视娱乐产业经典案例指引 内容简介

  命运真是不可捉摸,却也实实在在。  在法院工作了25个年头,我选择了悄无声息地离开。虽有遗憾与不舍,但有时放下才是对自己内心真诚的回应。  几乎没有更多去选择,我结识了TA,加入了TA,并且融入了TA。或许这就是我与TA的缘分吧。嗯,TA就是王军律师带领的知识产权与娱乐法律师团队,在《中国影视娱乐产业经典案例指引》出皈的时候,TA已经有了自己正式的名字——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  初入TA,恰逢第七届北京国际电影节,TA不但参与主办了“2017.春之光景国际电影论坛”,并且在论坛上发布了TA团队与中国传媒大学凤凰学院的司若教授合作的**部专著——《中国影视法律实务与商务宝典》,一时间引起了影视行业的关注。  《中国影视娱乐产业经典案例指引》是一本专门针对影视传媒企业的法律实务与商务通俗读本,对于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并不成熟的我国影视传媒行业而言可谓及时雨。50余万字的宝典包括主体篇、投资收益与财税篇、合同篇、劳动人事篇、IP篇、艺人篇等12个章节,基本涵盖了影视立项、制片、版权买卖、融资模式、合拍、分账、艺人维权等各个环节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凝聚了TA人对影视行业法律、商务等10年实务积累与思考的智慧结晶。可惜,我没能参与其中。

中国影视娱乐产业经典案例指引 目录

序(一)
序(二)
总论

第1章 作者权利篇
1.1 导读
1.2 案例
1.2.1 创作贡献是确定影视剧编剧署名的考量因素之一
1.2.2 具有独创性的情节编排受著作权法保护
1.2.3 擅自大量使用具有独创性的人物、装备等游戏元素侵犯原著作品改编权
1.2.4 判断文字作品之间的实质性相似应剔除历史元素
1.2.5 擅自直播、转播网络游戏比赛可能构成侵权
1.2.6 互联网机顶盒的“直播”“回看”服务可能构成侵权
1.2.7 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并行保护动画电影
1.2.8 设置链接本身并不属于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
1.2.9 微信公众号提供作品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1.2.10 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主观意志选择作品,构成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作品
1.2.11 未经许可通过网络实时转播作品侵犯著作权“其他权利”
1.2.12 判定合理使用时的转换性使用借鉴
1.2.13 以教学目的为表象不必然构成合理使用
1.2.14 未经许可使用非法演绎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
……

第2章 创作使用篇
第3章 影视拍摄篇
第4章 商业利用篇
第5章 损害赔偿篇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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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影视娱乐产业经典案例指引 节选

《中国影视娱乐产业经典案例指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  从赛事的转播、制作的整体层面上看,赛事的转播、制作是通过设置不确定的数台或数十台或数几十台固定的、不固定的录制设备作为基础进行拍摄录制,形成用户、观众看到的*终画面,但固定的机位并不代表形成固定的画面。用户看到的画面,与赛事现场并不完全一致,也非完全同步。这说明了其转播的制作程序,不仅仅包括对赛事的录制,还包括回看的播放、比赛及球员的特写、场内与场外、球员与观众,全场与局部的画面,以及配有的全场点评和解说。而上述画面的形成,是编导通过对镜头的选取,即对多台设备拍摄的多个镜头的选择、编排的结果。而这个过程,不同的机位设置、不同的画面取舍、编排、剪切等多种手段,会导致不同的*终画面,或者说不同的赛事编导,会呈现不同的赛事画面。就此,尽管法律上没有规定独创性的标准,但应当认为对赛事录制镜头的选择、编排,形成可供观赏的新的画面,无疑是一种创作性劳动,且该创作性从不同的选择、不同的制作,会产生不同的画面效果恰恰反映了其独创性。即赛事录制形成的画面,构成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应当认定为作品。从涉案转播赛事呈现的画面看,满足上述分析的创造性,即通过摄制、制作的方式形成画面,以视听的形式给人以视觉感应、效果,构成作品。  综上,乐视公司、天盈九州公司以合作方式转播的行为,侵犯了新浪互联公司对涉案赛事画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就涉案的转播行为,尽管是在信息网络的条件下进行,但不能以交互式使得用户通过互联网在任意的时间、地点获得,故该行为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但仍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即属于“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本案中,新浪互联公司就天盈九州公司的行为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就此本院认为,赛事组织者的赛事转播授权制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其权利主体是赛事组织者。对新浪互联公司提出的侵占其享有的播放和转播利益,分流其用户的关注度和网站流量,以及对视频服务来源作出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一节,因该事实都是基于与上述同一事实而产生的侵权后果,因而相同的事实,或者说是同一事实,不能通过两个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规范。新浪互联公司作为赛事转播授权一方,其权利受到的侵害在本案中已通过著作权法的保护得到救济补偿。即转播的行为已通过我国著作权法进行了调整,无需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  【TA评述】  《宝典》如是说:一个游戏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同时包含了游戏的音乐、动画、软件代码、故事、人物、艺术元素、游戏机设计等各个方面。网游中包含的软件作品、美术作品和网游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手法创作的作品、网游游戏规则、技巧、网游作品的知名角色形象、游戏运行时出现的临时画面、公开传播游戏画面等,都可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对游戏的知识产权保护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不正当竞争四个方面。当网游维权者主张自己知识产权的时候,其可以选择用上述三种权利或者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法益来请求保护,而无论选择哪一种权利,都受该种权利所属部门法所确立的判断标准和侵权成立标准所规范。  TA观点  电子游戏网络直播平台是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电子竞技产业的兴起而产生并快速发展起来的从事游戏直播的新兴商业经营模式。各平台通过组织运营直播、转播游戏比赛来吸引网络用户,提高网络用户流量,增加网络用户黏性,同时亦以该平台为媒介吸引相关广告商投放广告。因此,网络游戏比赛的转播权对于网络直播平台来讲,是其创造商业机会、获得商业利益、提升网站流量和知名度的经营项目之一。  ……

中国影视娱乐产业经典案例指引 作者简介

  王军,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中国分会版权委员会主席,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常务理事,2013-2017年度连续获评“钱伯斯亚太地区领先的TMT律师”(科技传媒与影视文化领域),2015年度汤森路透ALB中国15佳诉讼律师,2016年度汤森路透ALB中国15佳知识产权律师,2017年LEGALBAND体育娱乐法律师(第1梯队),中国软IP大会“中国IP年度人物”(2018),主要执业领域为传媒与影视行业、娱乐法、知识产权对中国知识产权领域与文化传媒领域有深入的理解,尤其对于外商投资准入、影视文化投融资、国际合拍与合作、知识产权管理、影视文化传媒的重大复杂案件有丰富的经验。、曾主编《中国影视法律实务与商务宝典》,并致力于打造一支娱乐法领域的精英团队。    李燕蓉,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法学硕士,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案例法研究会知识产权案例专业委员会理事,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个人,全国法院办案标兵,荣立个人二等功、三等功,曾任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在任法官期间主审各类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2000余件,参与审理案件2000余件,主审的多起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例或创新型案例。、在《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科技与法律》等报刊上发表调研文章、案例评析数十篇,参与编写《知识产权名案评析》《知识产权审判实务》《商标疑难案件法官评述》(1-4)等知识产权专业书籍十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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