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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论

违约金论

作者:姚明斌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10-01
开本: 32开 页数: 528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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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论 版权信息

  • ISBN:9787509397091
  • 条形码:9787509397091 ; 978-7-5093-9709-1
  • 装帧:70g纯质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违约金论 本书特色

  ——目前市场上十分全面、精深、实用的关于违约金制度研究的专著。  ——综合运用比较法、历史考察、类型化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丰富了违约金研究的角度、资料。  ——实务性强,特别注重研究中国违约金制度既有的裁判实践。无论是宏观的问题提取,还是微观的具体评价,作者都力求有司法实践作为佐证与说明。作者不仅对法院的裁判立场或思路予以解读,还对案件事实中当事人的具体约定加以关注。本书的目光没有局限于*高法院或高级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以免忽视来自基层的更为丰富的裁判争议和多元的解决方案。

违约金论 内容简介

  本书先通过概览中国法上违约金制度在规范、学说与实践三个层面的现况,提取形成违约金构造图的四个主题,即:违约金的功能定位、类型构造、给付效力、司法调整,再依据主题间的逻辑关联,从宏观、中观到微观分别探讨,*后就中国法上较具特色的法定违约金制度作补充专论。此外,考虑到本书关注中国现行法规范适用的立场,特设“附章”收录作者针对《合同法》第114条的条文评注。  回顾本书探讨的诸项主题,不难发现,从双重功能的定位到法定模范类型与意定类型的区分,从违约金与相关制度的体系互动到司法权介入调整的问题,甚至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在规范思路上的差异,无一不围绕着一个永恒的追问:民法究竟应该如何到位而又妥当地落实私法自治?本书的整体性研究所力图呈现的,正是这一追问照射进违约金制度板块内的斑斓投影。

违约金论 目录

第1章 导言 1.1 研究主题与立场 1.2 研究现状概述 1.3 研究意义与方法 1.4 基本结构安排 1.5 有关限定与说明 第2章 违约金制度在中国 2.1 规范层面的违约金 2.2 学理层面的违约金 2.3 实践层面的违约金 2.4 评析与问题 2.5 本章小结 第3章 违约金的功能定位 3.1 违约金功能发展史 3.2 违约金的压力功能 3.3 违约金的补偿功能 3.4 双重功能作为违约金的“体系标签” 3.5 违约金功能定位的中国问题 3.6 从违约金的预定性看双重功能 3.7 本章小结 第4章 违约金的类型构造 4.1 违约金类型构造的必要性 4.2 违约金类型要素的比较法观察 4.3 违约金的类型要素与类型谱系 4.4 违约金类型的中国法构造 4.5 本章小结 第5章 违约金的给付效力 5.1 违约金给付效力的发生要件 5.2 违约金与法定违约责任 5.3 违约金与合同解除 5.4 违约金与定金 5.5 违约金与诉讼时效 5.6 本章小结 第6章 违约金的司法调整 6.1 违约金限制的历史脉络 6.2 司法酌减的宏观考察 6.3 司法酌减的适用对象 6.4 司法酌减的启动模式 6.5 司法酌减的综合衡量 6.6 司法酌减的判断时点与举证责任 6.7 衡量因素的互动与类型构造的影响 6.8 违约金的司法增额 6.9 金钱债务迟延违约金限制规范之特别格局 6.10 本章小结 第7章 法定违约金之专论 7.1 法定违约金功能再认识 7.2 法定违约金的规范来源 7.3 法定违约金的规范内涵 7.4 法定违约金与司法酌减规则 7.5 自治法下的过渡类型? 7.6 本章小结 第8章 结论 附 章:《合同法》第114条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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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论 节选

  7.3法定违约金的规范内涵  7.3.1法定内容:违约形态与额度区间  法定违约金的规范内涵,首先涉及法定违约金中法定的是哪部分内容。违约金规则以规范违约后果为内容,通常包括违约形态、违约金额度以及与其他违约责任的关系。法定违约金的规范内容一般指向前二者。  法定违约金通常聚焦相关交易中较为典型的违约形态,比如《电信条例》第35条针对未按时交纳电信费用、《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第4款针对买受人逾期支付价款、《民间借贷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针对的是民间借贷借款人迟延还款等。在违约金的额度方面,以一个确定金额作为法定违约金的情况较少,比如,现行有效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8条“承运人责任”第1款规定由于所列原因,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应按车向托运人偿付违约金50元,第19条“托运人的责任”第1款规定由于所列原因,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应按车向承运人偿付违约金50元。更普遍的是设置一个计算的比例(《电信条例》第32条、第35条)、倍数(参见《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第22条第1款)或者包含上下限的法定区间(《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9条)。  比较法上,以确定金额规定法定违约金虽不多见,却并非没有。新近的例证是《欧洲共同买卖法》(CommonEuropeanSalesLaw,CESL)草案第169条,其针对B2B合同中买方迟延支付货物、数字内容或相关服务之对价的情况,规定买方应支付40欧元或合同约定价款币种之等值金额,作为卖方索赔费用(recoverycost)赔偿的*低额。尽管该条隶属于第六章“损害赔偿与利息”,但40欧元的定额赔偿不以实际存在索赔费用损失为前提,不仅意在填补债权人的索赔费用,也是督促债务人及时履约避免迟延的附加压力(additionalpressure),符合法定违约金的规格。  惟应注意的是,法定违约金的存在不意味着主合同关系是不必要的,相反,已存在有效的主合同关系是法定违约金规则得以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的基本前提。违约金与主债务之间的从属性,并不会因为规范来源是意定或法定而有不同。在德国法上,如果运输合同的效力囿于行为能力问题而无效,则未成年的逃票者无须支付法定的“加收运输费”。因为法定违约金只是决定了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并不解决合同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后者应由当事人自行缔结。

违约金论 作者简介

  广东汕头人,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08年)、法学硕士(2010年),清华大学法学博士(2014年),德国明斯特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2012年10月至2014年1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2016年)。  主要研究趣向为法律行为论、违约救济论、物权变动论、民法方法论;代表性作品包括:《违约金的类型构造》(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效力性”强制规范裁判之考察与检讨》(载《中外法学》2016年第5期)、《善意取得之合同效力要件再检视》(载《法学》2017年第5期)等。  曾获中国政法大学第五届“学术十星”、第十届江平民商法奖学金、清华大学优秀博士毕业生、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博士后等荣誉,入选上海市“晨光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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