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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国家的出路

第四种国家的出路

作者:吴景超著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出版时间:2017-12-01
开本: 25cm 页数: 281页
本类榜单:政治军事销量榜
中 图 价:¥66.0(7.5折) 定价  ¥88.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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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国家的出路 版权信息

  • ISBN:9787100151511
  • 条形码:9787100151511 ; 978-7-100-15151-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第四种国家的出路 本书特色

辨章学术,呈现中华学术之演进脉络考镜源流,厘清中国模式之思想资源**流中国知识人的时代回应和精神建构与“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共相辉映。 新故相推 日生不滞全面整理中华现代学术成果深入探寻现代中国的百年学脉2009年起,我馆陆续出版“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全面整理中华现代学术成果,深入探寻现代中国的百年学脉。 丛书收录上自晚请下至1980年代末中国原创学术名著(包括外文著作),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涵盖文学、历史学、哲学、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教育学、地理学、心理学、科学史等众多学科。意在辨章学术,考镜源流,收录各学科学派的名家名作,展现传统文化的新变,追溯现代文化的根基。 2017年2月11日,商务印书馆迎来了120岁的生日

第四种国家的出路 内容简介

  商务印书馆自1897年始创,以“昌明教育,开启民智”为宗旨,于建馆翌年便出版了《马氏文通》,这部学术经典既是中国学术现代化的标志之一,也开启了商务印书馆百年学术出版的序幕。  其后,商务印书馆一直与中华现代学术相伴而行,出版了大批具有鲜明原创精神并富于学术建树的经典著作,诸多开山之著、奠基之作都是在本馆首次问世。这些学术经典的出版,使本馆得以**现代学术发展,激动社会思想潮流,参与民族新文化的构筑,也分享中国学界的历史荣光。  1949年以后,本馆虽以迻译世界学术名著、编纂中外辞书为侧重,但原创学术著作的出版从未止步。2009年起,我馆陆续出版“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全面整理中华现代学术成果,深入探寻现代中国的百年学脉。  丛书收录上白晚清下至1980年代末中国原创学术名著(包括外文著作),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涵盖文学、历史学、哲学、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教育学、地理学、心理学、科学史等众多学科。意在辨章学术,考镜源流,收录各学科学派的名家名作,展现传统文化的新变,追溯现代文化的根基。丛书立足于精选、精编、精校,冀望无论多少年,皆能傲立于书架,更与“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共相辉映,昭示中华学术与世界学术于思想性和独创性上皆可等量齐观,为中国乃至东方学术在世界范围内赢得应有的地位。  2017年2月I1日,商务印书馆迎来了120岁的生日。为纪念本馆与中华现代学术风雨同行的这段历程,我们整体推出“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120年纪念版(200种),既有益于文化积累,也便于研读查考,同时向长期支持丛书出版的诸位学界通人致以感激和敬意。  “新故相推,日生不滞。”两个甲子后的今天,商务印书馆义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节点上,传承前辈的出版精神,迎接时代的新使命,且行且思,我们责无旁贷。

第四种国家的出路 目录

上篇 第四种国家的出路
自序
**章 导言
一 世界上的四种国家
二 提高生活程度的途径
第二章 经济建设
三 农民生计与农村运动
四 中国农民的生活程度与农场
五 从佃户到自耕农
六 地方财政与地方新政
七 近代都市化的背景
八 发展都市以救济农村
九 再论发展都市以救济农村
十 都市教育与乡村教育
十一 我们没有歧路
第三章 人口政策
十二 多福多寿多男子
十三 土地分配与人口安排
十四 中国的人口问题
第四章 分配问题
十五 新税制与新社会
十六 阶级论

下篇 相关研究补编
耕者何时有其田?
中国农村的两种类型
论耕者有其田及有田之后
中国手工业的前途
中国工业化问题的检讨
中国工业化的途径
吴景超先生学术年表
应是鸿蒙借君手
——吴景超和他的《第四种国家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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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国家的出路 节选

  《第四种国家的出路(120年纪念版)》:  我们再考虑第二点,便是地主肯把土地出售了,我们有什么方法,可以防止地主提高土地的价格。关于此点,东欧各国在欧战以后实行的办法,有许多可以参考的。他们的办法,有的颇不利于地主。如爱沙尼亚,如历维亚,从地主那儿征收来的土地,便算没收了,并不给价。①有的国家所定的办法,虽然是给地主一点钱,但地主还是吃亏的。如波兰向大地主征收的土地,只给半价。②捷克斯拉夫对于大地主的报酬,有时还不如波兰。如果价值25镑至30镑一英亩的土地,政府收回时,定价是5镑左右,卖给佃户或小农时,却收7镑至17镑。③还有,地主的土地愈多,吃亏也更大。因为一个地主被征收的土地,如超过1000公顷,那么政府对于这个地主应付的款项,还要扣除5010。假如超过5万公顷,政府便要从应付的款项中,扣除40%。④更有一些国家所定的办法,对于地主的报酬,比以上诸国都要好些,但地主还要吃点小亏。这种办法,便是对于征收土地所付的代价,不照当时的市面,而照战前的价格。如布加利亚付给地主的代价,是按1905至1915年的平均地价而定的。希腊所定土地的价目,也是照战前的情形而定的。⑤*后还有一些国家,对于地主并不苛待,但是地主也不能高抬土地的价格。如芬兰,如匈牙利,征收土地时,均照市价付款。①还有罗马尼亚规定地价的办法,*为特别。政府于事前研究1917年至1922年的平均租额,然后规定耕地的价格,不得超过租额40倍,牧场的价格,不得超过租额20倍。但是应付地主的钱,并不要完全由农民拿出。农民只付一半,另一半由政府津贴,所以农民对于耕地实付的代价,只等于租额的20倍。②以上这些办法,后面的几种都可参考。我们以为*适宜的办法,是把过去5年的土地价格,平均一下,作为地主应得的赔偿。这种办法,当然要由各县的土地委员会调查后再规定,不能由中央政府代定的。此外罗马尼亚的办法,亦有参考的价值。假如过去5年的租额,等于土地价值6%,那么我们规定土地的价格,不得超过租额17倍亦可。  第三个要考虑的问题,就是财政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分作两点来讨论。**点要讨论的,就是佃户购地所需的款,是由政府全部借给他呢,还是只借一部分给他呢?我们根据爱尔兰的经验,以为政府应借给佃户全部购地所需的款。英国在1870年通过的法律,规定爱尔兰的佃户,如向地主购地,可以自筹款项三分之一,其余的三分之二,由政府借给,利息是5厘,本利分期于35年之内还清。这种法律的意思虽好,可是很少的佃户能够利用,因为他们便没有能力,筹三分之一的款。1881年修改原来的法律,规定佃户只要自筹款项四分之一,但结果也不见佳。1885年,新定的法律,才决定佃户不必自己筹款,全部由政府借给。借款的利息是4厘,本息可以分49年摊还。譬如佃户租某地主田地一块,年纳地租10镑。  ……

第四种国家的出路 作者简介

吴景超(1901-1968),中国社会学家。生于安徽歙县;1915年考入清华学校,1923年赴美留学,先后在明尼苏达大学、芝加哥大学攻读社会学,并获得学士、硕士、博士学位;1928年回国,任南京金陵大学社会学教授兼系主任;1931年任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并开展城市经济调查。1935年在国民政府行政院任职,1947年返回清华大学社会学系任教;1952年后长期执教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系,1957年被划为右派分子,历经磨难后于1968年去世,1980年平反;是中国20世纪上半叶研究都市社会学最主要代表人物;与闻一多、罗隆基一同被誉为“清华三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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