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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4版)/胡智强等

经济法(第4版)/胡智强等

作者:胡智强等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08-01
开本: 16 页数: 406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28.9(4.9折) 定价  ¥59.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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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4版)/胡智强等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2508809
  • 条形码:9787302508809 ; 978-7-302-50880-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经济法(第4版)/胡智强等 本书特色

经济法是经济管理类专业的核心课。本书是第四版,根据前三版出版多年来经济法领域新的立法动态和研究成果,以及教材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本书也适合其他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需求。

经济法(第4版)/胡智强等 内容简介

经济法是经济管理类专业的核心课。本书是第四版,根据前三版出版多年来经济法领域新的立法动态和研究成果,以及教材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经济法基础理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审计法、会计法、公司法、财政法、预算法、票据法、合同法、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权法等。 在逻辑结构上除了维持大的板块结构不变外,进行了微调。将国有资产法、银行法、财政法和审计会计法依次排列,其内在依据是现代国家审计已经具备了国家治理的宏观机能,国有资产、银行、财政和国有资产等均为审计监督的对象。 本书也适合其他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需求。

经济法(第4版)/胡智强等 目录

目录


第1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1节经济法概述

第2节法律行为制度

第3节法律关系制度

第4节法律责任制度

第5节经济纠纷的解决

第2章物权法

第1节物权法一般理论

第2节所有权

第3节用益物权

第4节担保物权

第5节占有

第3章知识产权法

第1节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论

第2节著作权法律制度

第3节商标权法律制度

第4节专利权法律制度

第4章合同法

第1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2节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第3节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4节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第5节合同的效力

第6节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第7节合同的履行

第8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9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与解除

第10节合同责任

第5章企业法

第1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2节合伙企业法

第3节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6章公司法

第1节公司法总论

第2节有限责任公司

第3节股份有限公司

第7章票据法

第1节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第2节票据行为

第3节票据权利与抗辩

第4节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第5节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6节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与票据法律责任

第8章证券法

第1节证券法概述

第2节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第3节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第4节证券交易法律制度

第5节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

第9章破产法

第1节破产法概述

第2节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第3节管理人

第4节债务人财产

第5节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6节破产债权

第7节债权人会议

第8节重整

第9节和解

第10节破产清算

第10章竞争法

第1节竞争法概述

第2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3节反垄断法

第11章产品质量法

第1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2节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3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4节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第12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1节概述

第2节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内容

第3节消费争议的解决

第4节消费侵权的法律责任

第13章财政法

第1节财政法总论

第2节预算法

第3节国债法

第4节政府采购法

第5节财政转移支付法

第14章国有资产管理法

第1节国有资产管理法概述

第2节国有资产权属管理制度

第3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律制度

第4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

第5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第15章税法

第1节税法概论

第2节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

第3节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

第4节其他税法

第5节税收程序法

第16章银行法

第1节中央银行法

第2节银行业监管法

第3节商业银行法

第4节政策性银行法

第5节外资银行法

第17章会计审计法

第1节会计法

第2节审计法

第18章对外贸易法

第1节对外贸易法概述

第2节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3节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第4节国际服务贸易

第5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6节对外贸易秩序的维护与调查

第7节对外贸易救济

第8节对外贸易促进

第9节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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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4版)/胡智强等 节选

第1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本章导读 经济法具有全局性、经济性、强制性和政策性特征,涉及的调整对象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家投资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由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构成,包括国家在宏观调控、微观规制、国家投资和涉外经济关系领域进行法律干预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经济法律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发展、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国家意志的体现,为实现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提供强制性保障。 关键术语 经济法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宏观调控 第1节经济法概述 一、 经济法的概念与发展 1.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指调整现代国家为了实现社会整体利益,通过法律对市场进行干预有的经济法学者称之为“调整”、“规制”或“规整”等,其含义虽各有侧重,但核心思想是一致的,即公权力以一定方式介入市场,从而影响市场的结构和运行机制。而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在发展过程中产生过很多关于经济法的定义,如李昌麒、杨紫烜、刘文华、漆多俊等教授均有关于经济法定义的论述,并以此为基础构成了不同的经济法学术流派。经过多年的研究和互动,关于经济法的概念已经取得了一些共识,即: **,经济法调整的是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而不是市场主体之间的微观经济关系。如市场非正常波动与危机、投资增长速度快、贸易顺差、市场流动性、产业调整振兴、结构性物价波动以及保障性住房供给等均属于具有社会整体利益性质的经济关系。由于市场机制逐步发达,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如契约关系等,应加强民商法角度的调整,经济法不予调整。但是,考虑到使用对象,本教材的篇章结构中仍然包含了部分本属于民商法的内容,如合同法、物权法。另一方面,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任何一个法律部门,无论多么重要,都有自己的边界。经济法并不调整一切经济关系,只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经济法虽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门类,但它并不是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行为。在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和行政法等法律门类同样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各有其不可替代的职能和作用。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典型、集中地体现在宏观调控、市场规制和国家投资的过程和领域之中。第二,经济法体现的是现代社会国家通过法律对市场进行的干预。在以市场为基础的社会中,遵循意思自治并保护市场主体自由、平等的民商法精神是国家制度的基础。通过法定机制和程序对市场进行必要的强制性干预或控制,以维护经济安全、秩序是国家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内容。第三,国家对市场的干预的目标是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而不是国家利益或微观市场主体(自然人或厂商)的利益。第四,经济法在实现国家对经济的调整时可以采用多元化、日渐丰富的手段,金融、税收、投资、公平交易、反垄断和贸易管制等是各国目前常见的调控手段。 2.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经济法”作为一个语词的出现很早,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和德萨米(Dezamy)分别在《自然法典》(1755年)和《公有法典》(1842年)中提及该概念,认为经济法是“分配法”。尽管与现代法学意义上的经济法有质的差别,但是,其包含了国家控制经济的思想因子。 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才产生的,并随着**次世界大战和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而逐渐发展起来的。美国1890年通过的规范垄断行为的《谢尔曼法》、德国1896年通过的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是经济法产生初期重要的立法。此外,德国和日本在**次世界大战期间所产生的一系列“战时统制法”,以及美国在1929年大萧条以后所产生的反垄断法和“危机对策法”都是经济法领域的重要立法。其中德国1919年的《煤炭经济法》是世界上首部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从20世纪初开始,德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经济法立法数量众多,为了加强立法并对经济法实践进行总结,出现了形式多样的关于经济法的研究成果,这在德国和日本表现得尤为明显,出现了很多经济法方面的研究成果,如1922年德国的鲁姆夫撰写的《经济法的概念》、阿努斯鲍姆撰写的《德国新经济法》、杰·海德曼撰写的《经济法基础》,1923年,汉·哥特施密特的《帝国经济法》。1924年,日本学者孙田秀春的论文《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这些研究不仅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含义,还揭示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必然性和演变规律。经济法被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美国和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不强调“经济法”名称,但存在大量以反垄断法和危机对策法为主要内容的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 苏联和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对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说法不一,但均有大量的经济法立法,个别国家还从形式上寻求经济法律体系的独立和完整。如1964年的《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但是,这些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与今天人们关于经济法的理解有很大的差别,其不具备前述经济法概念的几个基本要素。这些也不是市场经济,而是计划经济,国家借助国家强制力直接对全社会的财产所有、经济建设、财产经营和全方位的管理(干预)。 在我国,经济法是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1979—1992年是我国经济法产生时期,从传统的计划经济进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开始重视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的作用,开始了经济法立法。这一时期我国没有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不健全。1993年至今,经济法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所起到的作用日益明显,产生为数众多的经济法学说和大量的经济法立法。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经济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重要的法律部门。 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 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生活中具备特定共性特征的社会关系,经过长期法律实践的选择,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同质法律规范共同构成一个法律部门。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经济调控职能已经成为国家生活中*为重要的职能之一,现代国家为了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而对市场进行干预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考虑到本教材的适用对象,我们把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如直接界定市场要素,全面规制市场交易活动的合同法等也包括在教材的体系之中。根据其产生的领域和特征可以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宏观调控关系。国家依法对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货币供给总量和对外贸易平衡等国民经济活动进行干预而发生的经济关系。为了克服市场经济的盲目性,限制其负作用,需要国家“有形之手”进行宏观调控,弥补市场缺陷,调适经济总量与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整体经济的平稳运行,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 (2) 微观规制关系。国家在促进市场发展过程中,为了加强市场管理,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条件,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干预而发生的经济关系。微观规制法主要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为核心,此外,还包括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及其活动进行干预,如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如破产法)、市场主体形态设定、会计、审计、产品质量、计量法和许可证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3) 国家投资关系。国家在动用财政力量和国有资产参与经济活动而形成的经济关系。我国的国家投资关系应放在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这两大背景下进行梳理和整合。国家参与经济活动是国家履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必然结果,世界各国在经济实践中一般通过直接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实现宏观经济目的。国家参与的经济活动往往集中在高风险、高投入、基础性行业以及一些公用企业领域里。在中国国家参与经济活动的另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积累起来的巨大国有资产是国家参与经济活动的基础。这些国有资产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本身具有逐利性,必须通过参与经济活动实现保值增值; 另一方面,国有资产参与经济活动体现我国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具有政治性。 (4) 涉外经济关系。国家在管理涉外经济关系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既有宏观性、全局性的,也有微观的、局部的,既有由国外经济主体参与国内经济活动而形成的经济关系,也有国内经济主体参与国外经济活动而形成的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一般采取与国内不同的方法加以干预,这在经济法的学习和研究中需要特别注意。涉外经济关系是经济法的重要领域,这是由当前顺应世界经济全球化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必然结果。中国如何更加娴熟与巧妙地运用国家干预,积极、主动、有效地参与世界经济活动,并维护自身经济社会安全是我国经济法学者面临的艰巨任务。 经济法所调整的四类经济关系都是由市场经济体系的特点所决定的,现代市场经济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机制和运行过程,不可避免会出现“市场缺陷”,现代社会市场存在的缺陷主要是市场功能障碍、市场唯利性、市场运行的被动性和滞后性,这些缺陷单纯依靠市场经济的自然发展与演变难以治愈。因此,需要国家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干预。经济法的四类调整对象构成一个主从分明、有机统一的整体,宏观调控居核心与灵魂地位,其他关系服从于宏观调控。在国家干预经济中,任何一个领域都或多或少会受到宏观调控因素的渗透与影响,这是由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特性所决定的。 经济法在调整四类经济关系中形成的各类经济法规范构成多层次、内在和谐统一的整体,形成经济法体系。从宏观调控的角度来看,世界各国主要运用财税、金融、价格三类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分别是财税法、金融法、价格法等宏观调控法体系。从市场规制的角度来看,各国主要通过竞争政策、消费者政策和市场主体规制来进行直接的市场规制,就构成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它们和一些领域特别监管法(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能源监管等)以及公司法、合伙法、独资法等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共同构成市场规制法体系。 2. 经济法的特征 除了一般法律具有的普遍特征之外,经济法具有自己的个性特征,表现在: (1)全局性。国家在任何一个经济领域进行的干预都具有“宏观性”和“整体性”,这正是经济法的精髓,也是经济法有别于民商法的特质之所在。(2)经济性。从法律内容上讲,经济法与国家经济基础的关系更为直接,其干预具有更强的经济目的。(3)强制性。经济法在干预经济的过程中体现了国家意志,具有很强的强制性色彩。(4)政策性。经济法的干预是为了应对市场体制运行的缺陷,具有突发性和危机性,往往需要在现有的法律规则之外诉求于经济政策。国家经济公共政策具有更强的指导性,甚至直接成为经济法的渊源和行动依据,使得经济法的调整具有传统法律部门所没有的更强的灵活性、针对性、方向性、不稳定性和非程序性色彩。(5)经济法的形式特征表现在经济法是一系列单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而没有统一的经济法典,这是由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多样性、复杂性、开放性和危机应对性所决定的。 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经济法理论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经济法应当加强新时代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坚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解决重大现实法律问题,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主动参与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不断壮大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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