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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精论

民商法精论

作者:王利明著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出版时间:2018-06-01
开本: 其他 页数: 688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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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精论 版权信息

  • ISBN:9787100157995
  • 条形码:9787100157995 ; 978-7-100-15799-5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民商法精论 内容简介

本书作者王利明教接自1977年进入大学研习法律,至今已有四十余年。他是中国法治发展的亲历者、法治建设的思考者、法治理想的追求者。他见证并参与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从1986年开始,他参与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制定,也一直以不同的方式积极参与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论证、咨询等工作。本书由王利明教授从其发表的近三百篇论文中精选出三十余篇文章汇集而成,这些文章主要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名刊上,集中反映了王利明教授在不同阶段对中国民法典编纂的系统而深入的思考,可谓“精论”。

民商法精论 目录

一 民法总则论
民法的人文关怀
民商合一体制下的民法总则
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
无效抑或撤销——对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的再思考
法律行为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
论中国民事立法体系化之路径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与私法自治
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民法典编纂

二 人格权论
论人格权制度在未来中国民法典中的地位
人格权的积极确权模式探讨——兼论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之关系
人格权法中的人格尊严价值及实现
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

三 物权制度论
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对民法典编纂的启示
平等保护原则:中国《物权法》的鲜明特色
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
论他物权的设定
论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以成员权为视角
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四 债与合同制度论
债权总则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地位及其体系
论返还不当得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论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的关系
论完善我国违约责任制度
合同法的目标与鼓励交易
论合同的相对性
论合同法组织经济的功能
侵权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法扩张为视野

五 侵权责任制度论
合久必分:侵权行为法与债法的关系
惩罚性赔偿研究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构建——以救济法为中心的思考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机制
论高度危险责任一般条款的适用

六 精论拾遗
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关于制定我国破产法的若干问题
展开全部

民商法精论 节选

  《民商法精论》:   一、人格权制度独立成编是丰富与完善民法典体系的需要   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规则体系,也可以说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地组合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科学的民法典体系并非一蹴而就,朝夕之间形成的,而需经过漫长的历史演进。早在罗马法时代,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书中就提出一种民法典的编纂体例,该体例将罗马市民法划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分,该体系为优帝编纂罗马法大全时所采用,后人将其称为“罗马式”。至《法国民法典》编纂时,虽然罗马式的体例被完全采纳,但是立法者将诉讼法从民法典中分离出去,保留了人法和物法的结构,同时将物法进一步分为财产法与财产权的取得方法。在19世纪末,经过了数十年的法典论战,《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采纳了由潘德克顿学派所提出的民法典体系,该体系将民法典分为: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及继承五编,也就是今天所谓的五编制的“德国式”模式。日本在继受德国模式时改变了债权法和物权法的顺序,但是基本采纳了五编制的模式。而20世纪90年代完成的《荷兰民法典》在体例上又有重大的改变,法典的起草者巧妙地将法国法模式和德国法模式结合起来,同时又吸收了英美法系的经验,创建了民法典的八编模式。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典在债权和物权之上设立了财产权总则,并改造了德国法的总则模式。该法典在颁布之后,得到了包括德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民法学者的广泛好评。1994年颁布的《俄罗斯民法典》在体系上也有了许多新的发展,例如将债法划分为两编加以规定,在债法总则中分别规定债的一般规定与合同的一般规定,并在总则中的民事权利客体部分规定了知识产权制度。由此表明,民法典体系并非先验的,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而变化的体系。   应当承认,中国自清末变法以来,基本上被纳入了大陆法的体系,在近代中国的民事立法以及民法学说中也大量吸收了大陆法尤其是德国法的概念与制度。对此旧中国民法学家梅仲协先生曾精辟地指出:“现行民法采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十之三四,而法日苏联之成规,亦尝撷一二。”①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从民事立法的内容来看,我国立法确实大量借鉴了德国法的经验,这是毫无疑问的。然而,这是否意味着我们在21世纪制定民法典时还需要僵化到一成不变地继承《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体例呢?结合人格权制度在民法典中的地位,不少学者认为,既然人格权制度在德国模式中并没有其独立的地位,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缺乏先例,无异于标新立异。笔者不敢苟同此种观点。   诚然,我们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应当注重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的经验,但是借鉴并非意味着照搬照抄。如前所述,民法典的体系本身是一个开放的、发展的体系,它与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因素息息相关。一百多年前德国注释法学派所形成的《德国民法典》体系是符合当时德国社会经济需要的,但是它并不完全符合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需要,如果无视我国现实情况而仍然延续《德国民法典》的结构,则无异于削足适履。如果这样,民法的发展又从何谈起?诚然,制定民法典肯定要借鉴外国立法的先进经验,但这绝不意味着要完全照搬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正如哈佛大学著名比较法学家阿瑟·冯·梅伦(Arthurvon Mehren)所言,《德国民法典》的历史功绩是卓越的,但现在看来缺少时代感。从萨维尼到今天,纵跨百年,沧桑巨变。完全照搬一百多年前的民法体系,甚至将该体系作为一个终极模式,不进行任何改变,显然是不科学的。人类已经进入了21世纪,一百多年来社会的发展对法律的发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文精神和人权保护也应在民法中得到更充分的体现。而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正是适应丰富和发展民法典体系的需要,也符合民法典体系发展的科学规律。   ……

民商法精论 作者简介

王利明,新中国第*位民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利明教授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近200篇,其中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了20多篇高质量、有影响的文章。王利明教授先后出版了《民法总则》、《物权法研究》等20余部个人专著,其研究领域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都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并在这些领域处于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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