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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系统法纪知识要点汇编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系统法纪知识要点汇编

出版社:中国广播影视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06-01
开本: 16开 页数: 323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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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系统法纪知识要点汇编 版权信息

  • ISBN:9787504379382
  • 条形码:9787504379382 ; 978-7-5043-7938-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系统法纪知识要点汇编 本书特色

总局法纪知识练兵竞赛**用书。 本书对2015年相关的法纪词条进行了增减,突出了近两年与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相关的*新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系统法纪知识要点汇编 内容简介

  为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及《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2016-2020年)》,在全系统进一步培育法治精神,树立法治思维,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配合总局劳动技能练兵竞赛活动,在2015年《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法纪知识要点汇编》的基础上,我们编写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法纪知识要点汇编(2017)》一书,《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系统法纪知识要点汇编(2017)》收录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法律法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要的党内法规中的重点内容,突出了近年与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相关的新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系统法纪知识要点汇编(2017)》各部分内容按照法律效率层级和颁布时间顺序进行排列。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系统法纪知识要点汇编(2017)》编辑时,尚有部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未完成修订,收录内容如有与新修订的内容不一致之处,请依据新的规定。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系统法纪知识要点汇编 目录

宪法及通用法律法规节选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通过2004年3月14日修正)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通过2015年8月29日第九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通过2012年3月14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通过2011年6月30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通过2001年4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通过2013年8月30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通过2009年6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通过2008年12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通过1999年10月3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4月10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通过1996年7月5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通过2010年4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通过2014年11月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2012年8月3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2012年10月26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通过2001年10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通过2005年8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2013年10月25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
……

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专业法规性文件节选
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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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系统法纪知识要点汇编 节选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系统法纪知识要点汇编(2017)》: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高级”、“*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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