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文创礼盒,买2个减5元
欢迎光临中图网 请 | 注册
> >
刑事诉讼法学研讨教学论纲

刑事诉讼法学研讨教学论纲

作者:黄捷主编
出版社: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出版时间:2017-06-01
开本: 24cm 页数: 359页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51.0(7.5折) 定价  ¥68.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加入购物车 收藏
运费6元,满69元免运费
?快递不能达地区使用邮政小包,运费14元起
云南、广西、海南、新疆、青海、西藏六省,部分地区快递不可达
本类五星书更多>

刑事诉讼法学研讨教学论纲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9230210
  • 条形码:9787519230210 ; 978-7-5192-3021-0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刑事诉讼法学研讨教学论纲 内容简介

本书结合研讨教学的模式和特点, 就刑事诉讼法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 充分提供学说、立法、判例等资料, 梳理出解答问题的不同路径, 以引导学生自主辩论和思考, 帮助其得出不同结论。研讨教学是近年来法学教育的新趋势, 主要在硕、博研究生教学中得到应用。

刑事诉讼法学研讨教学论纲 目录

**编 总则
**章 刑事诉讼法学概述
**节 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
第二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理
**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主体和客体
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
第四节 刑事诉讼结构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
**节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四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职权原则
第三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第四节 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
第五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六节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七节 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第八节 法律监督原则
第九节 以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第十节 未经审判、不得定罪的原则
第十一节 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原则
第十二节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第十三节 刑事司法主权原则
第十四节 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第五章 刑事诉讼基本制度
**节 辩护制度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
第三节 刑事回避制度
第六章 刑事管辖
**节 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立案管辖
第三节 审判管辖
第七章 刑事证据
**节 刑事证据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证据种类
第三节 刑事证据分类
第四节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五节 证据规则
第八章 刑事强制措施
**节 刑事强制措施概述
第二节 刑事拘传的适用
第三节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
第四节 刑事拘留的适用
第五节 逮捕的适用
第六节 扭送和传唤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节 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
第十章 期间和送达
**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十一章 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
**节 刑事诉讼中止
第二节 刑事诉讼终止
第三节 刑事诉讼终止和刑事诉讼中止的区别

第二编 刑事追诉程序
第三编 审判程序
第四编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
展开全部

刑事诉讼法学研讨教学论纲 节选

  《刑事诉讼法学研讨教学论纲/高等法学研讨教学系列丛书》:  第八节法律监督原则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监督原则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这种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  在立案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后一关。  在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在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同时,监督法庭审理活动。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在执行阶段,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有权以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有权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终裁定。另外,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二、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首先,二者不能互相替代,更不能混为一谈。在刑事诉讼中这两个原则以其不同的内涵而平行并重。在检察工作中要遵守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同时更要遵守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因为这是检察机关*根本*主要的职责,也是其特有的职能。唯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才具有双重职责,即检察机关行使的重要职责之一是对触犯刑法、已构成犯罪的人追究刑事责任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而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也是其独有的重要职责。  其次,两个原则之间不能互相排斥,更不是相互对立的。这两个原则在整个刑事诉讼中都并行不悖,是辩证统一关系。他们共同处于刑事诉讼这个统一体中,并且从不同的角度来保证刑事诉讼任务的完成,是缺一不可,相辅相成的。在我国,公、检、法三机关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在刑事诉讼中担负着共同的任务,这就决定了公检法三机关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他们各自不同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分工,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只有互相配合,制约得好,才能使办案效率高、质量好。如果在哪一个环节发生问题,都会影响案件的诉讼效率,甚至会造成冤假错案,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

商品评论(0条)
暂无评论……
书友推荐
本类畅销
编辑推荐
返回顶部
中图网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