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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考法规汇编-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考用书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考法规汇编-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考用书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03-01
开本: 32开 页数: 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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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考法规汇编-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考用书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4178814
  • 条形码:9787514178814 ; 978-7-5141-7881-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考法规汇编-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考用书 内容简介

  为帮助考生全面理解和掌握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01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更好地复习备考,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组织专家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对2016年版《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高级会计实务》、《高级会计实务案例》等辅导教材进行了修订,并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考法规汇编》作了相应调整。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考法规汇编-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考用书 目录

一、会计法律制度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节选)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关于收回财政存量资金预算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关于印发《管理会计基本指引》的通知

二、税收法律制度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三、金融证券法律制度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四、其他法律制度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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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考法规汇编-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考用书 节选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考法规汇编/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考用书》: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  **章总则  **条为了规范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本准则中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人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人。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四)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五)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六)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八)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二章 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第五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第六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第七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第八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  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  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净额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仍然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第九条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综合考虑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使用寿命和折现率等因素。  第十条预计的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  (二)为实现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入所必需的预计现金流出(包括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现金流出)。该现金流出应当是可直接归属于或者可通过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配到资产中的现金流出。  (三)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资产所收到或者支付的净现金流量。该现金流量应当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交易时,企业预期可从资产的处置中获取或者支付的、减去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一条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企业管理层应当在合理和有依据的基础上对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整个经济状况进行*佳估计。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以及该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稳定的或者递减的增长率为基础。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递增的增长率是合理的,可以以递增的增长率为基础。  建立在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多涵盖5年,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更长的期间是合理的,可以涵盖更长的期间。  在对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的现金流量进行预计时,所使用的增长率除了企业能够证明更高的增长率是合理的之外,不应当超过企业经营的产品、市场、所处的行业或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或者该资产所处市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  第十二条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不应当包括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或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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