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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冲突研究

法律规范冲突研究

作者:袁勇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01-01
开本: 16开 页数: 234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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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冲突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6176443
  • 条形码:9787516176443 ; 978-7-5161-7644-3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法律规范冲突研究 内容简介

  法律规范冲突是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语义学上,法律规范是法律文本内的规范语句所表示的意义。法律规范由道义模态、实体内容,以及与其相关的要素组成。法律规范冲突是指立法者违反作出规范的理性基准所制定的复数法律规范,在共同适用于同一个案的场合,因其构成要素的不兼容而导致它们不能被全部实现的法律规范重合状况。法律规范冲突的概念可以被分解成各有侧重的三个层面:道义模态冲突、实体内容冲突与背景要素冲突。

法律规范冲突研究 目录

**章 引论
**节 研究动因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一 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二 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三 国内外研究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研究对象、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一 研究对象
二 研究思路
三 研究方法
第四节 研究价值
一 理论建构价值
二 实务应用价值

第二章 法律规范的定义、类型与结构
**节 法律规范的定义
一 法律规范通说定义之检讨
二 规范的两类定义
三 法律规范的语义定义
第二节 法律规范的类型
一 法律规范的核心:道义模态
二 规范语句、规范命题、规范及其类型
三 调整性法律规范与构成性法律规范
第三节 法律规范的结构
一 法律规范结构理论评述
二 法律规范各类型的标准结构
三 法律规范的完整结构
四 法律规范构成要素的分类组合

第三章 法律规范冲突的定义
**节 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
一 法律规范之间的分离关系
二 法律规范之间的重合关系
第二节 法律规范冲突定义之重述
一 规范冲突的三类定义
二 三类定义内容之间的关系
三 规范冲突定义的哲理拷问
第三节 法律规范冲突的结构功能定义
一 法律规范
二 冲突
三 法律规范冲突的结构功能定义

第四章 法律规范冲突的多重分类
**节 规范冲突分类理论述评
一 佩策尼克的三分法
二 罗斯划分的规范内容重合情形
三 林达侯界定的道义模态冲突
四 凯尔森列明的规范冲突情形
五 希尔的规范冲突功能分类
六 冈萨雷斯区分的真实与潜在)中突
七 前列规范冲突类别的综合评析
第二节 各类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一 同位、异位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二 调整性规范之间的冲突
三 构成性规范之间的冲突
四 调整性规范与构成性规范的冲突
第三节 法律规范冲突的其他分类
一 初显冲突与确定冲突
二 显性冲突与隐性冲突
三 真正冲突与非真正冲突
四 直接冲突与间接冲突
五 单一行为主体的冲突与复数行为主体的冲突
六 客观法层面的冲突与主观法层面的冲突
七 同一法域内的冲突与不同法域内的冲突
八 抽象的静态冲突与具体的动态冲突
第四节 各类法律规范冲突的概括分类标准
一 外部属性标准
二 构成要素标准

第五章 法律规范冲突的构成层次
**节 道义模态冲突
一 规范命题
二 规范命题的对当关系
三 规范命题的真假关系与规范冲突
第二节 实体内容冲突
一 实体内容与其否定内容
二 实体内容的构成部分
三 适用条件、法律后果各自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类型
四 实体内容不可能冲突的关系类型
五 实体内容可能冲突的关系类型
第三节 背景要素冲突
一 作为实质冲突的背景要素冲突
二 背景要素的类别及其冲突
三 背景要素冲突的情形
四 背景要素冲突与规则、原则、政策的冲突
第四节 构成层次之间的关联

第六章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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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冲突研究 节选

  《法律规范冲突研究》:  三 法律规范冲突的结构功能定义  基于前文的论述,笔者尝试在此给法律规范冲突重新下一个定义:法律规范冲突是指立法者违反作出规范的理性基准所制定的复数法律规范,在共同适用于同一个案的场合,因其构成要素的不兼容而导致它们不能被全部实现的法律规范重合状况。现将这个定义的要点分述如下:  **,法律规范冲突的起因是立法者违反作出规范的理性基准制定了可被适用于同一个案的复数条法律规范。在成文法的语境中,立法者包括一切有权制定、发布制定法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判例、决定的司法机关。与界定“立法者”所指为何相比,关键的问题是作出规范的理性基准指的是什么?本书后续章节将详细梳理、总结和论证作出规范的理性基准。在此先简要指出,作出规范的理性基准是指立法者制定的法律规范至少应当是相一致、相兼容或无矛盾的关系,而不应当存在逻辑上的不一致或矛盾。例如应当避免作出“应当p”和“应当非p”这样的两条共同适用同一个案的规范。  这里所提到案件,在立法而非法律适用的层面来看,是一种一般性的虚拟案件,而不是具体情况下的现实案件。因为立法者制定的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而不是仅使用于特定个案的法律规范。在后者没有出现之前,就需要构造前者并利用作出规范的理性基准来检验被制定的法律规范是否符合理性基准。  第二,法律规范冲突的前提条件是复数法律规范在一个场合可能或事实上被共同适用于同一个案,即适用于同一时空内的同一个案。这是复数法律规范重合点,前面已经论证没有法律规范间的重合,即只有它们之间的相分离关系,复数法律规范之间就不可能发生冲突。前述案件既可以是一般案件,也可以是个别案件。  ……

法律规范冲突研究 作者简介

  袁勇,浙江大学法学博士、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员会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双千”计划首批入选人员。在核心以上刊物发表文章十多篇,编写《法律适用学》、《国际经济行政法》等著作六十余万字;现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一项。近年来主要从事规范审查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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