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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平行贸易知识产权法.竞争法与监管法

欧洲平行贸易知识产权法.竞争法与监管法

作者:斯托瑟斯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06-01
开本: 16开 页数: 493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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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平行贸易知识产权法.竞争法与监管法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1880437
  • 条形码:9787511880437 ; 978-7-5118-8043-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欧洲平行贸易知识产权法.竞争法与监管法 本书特色

平行进口商是否是自由贸易的关键,打破了长期建立的国家壁垒从而惠及大众?或者,他们只是在一个可疑的“灰色市场”为了自身利益经营,在发明人或商标所有人投资的基础上不劳而获*终损害了每个人的利益?平行贸易在法律评论与主流媒体中时而被推崇,时而被妖魔化。正如人们所预料的,真相存在于这两种极端之间。   商品一旦被生产出来就会被生产商投放至一个国家的市场。当商品随后由另一方(即平行贸易商,其或许是*终消费者)转移至第二个国家,平行贸易便产生了。平行贸易有别于其他行为的特征就是,生产商并不想要这些特定的商品*后来到该第二个国家。这些商品在那个国家通常被描述为“平行进口商品”或者“灰色市场商品”。后一种称呼一般被用来暗示,这种贸易尽管并非完全的“黑市”,但也绝不是完全合法。   想要理解欧洲共同体法律如何起作用以允许或限制平行贸易,需要探究一个包括了自由流动方面法律、知识产权法、竞争法以及监管法等领域在内的复杂规则体系,这其中既包含私人执行机制,也包含公共执行机制。如果商品是从共同体之外平行进口进来的,规则又会发生变化,而像欧洲经济区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及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等产生的义务就需要考虑进来。欧洲已经有在区域基础上处理这个问题超过40年的经验,这为在其他法域检视平行贸易提供了丰富的资源。   克里斯托弗·斯托瑟斯(christopher stothers)的全面研究对这个难题进行了成功的分析,不仅考虑到共同体的决定,也包括国内决定。

欧洲平行贸易知识产权法.竞争法与监管法 内容简介

平行进口商是否是自由贸易的关键,打破了长期建立的国家壁垒从而惠及大众?或者,他们只是在一个可疑的“灰色市场”为了自身利益经营,在发明人或商标所有人投资的基础上不劳而获*终损害了每个人的利益?平行贸易在法律评论与主流媒体中时而被推崇,时而被妖魔化。正如人们所预料的,真相存在于这两种极端之间。   商品一旦被生产出来就会被生产商投放至一个国家的市场。当商品随后由另一方(即平行贸易商,其或许是*终消费者)转移至第二个国家,平行贸易便产生了。平行贸易有别于其他行为的特征就是,生产商并不想要这些特定的商品*后来到该第二个国家。这些商品在那个国家通常被描述为“平行进口商品”或者“灰色市场商品”。后一种称呼一般被用来暗示,这种贸易尽管并非完全的“黑市”,但也绝不是完全合法。   想要理解欧洲共同体法律如何起作用以允许或限制平行贸易,需要探究一个包括了自由流动方面法律、知识产权法、竞争法以及监管法等领域在内的复杂规则体系,这其中既包含私人执行机制,也包含公共执行机制。如果商品是从共同体之外平行进口进来的,规则又会发生变化,而像欧洲经济区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及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等产生的义务就需要考虑进来。欧洲已经有在区域基础上处理这个问题超过40年的经验,这为在其他法域检视平行贸易提供了丰富的资源。   克里斯托弗·斯托瑟斯(Christopher Stothers)的全面研究对这个难题进行了成功的分析,不仅考虑到共同体的决定,也包括国内决定。

欧洲平行贸易知识产权法.竞争法与监管法 目录

**章引言**节贸易第二节平行贸易第三节欧洲共同体一、基础术语二、共同市场(一)商品自由流动(二)提供服务的自由(三)竞争法(四)税收三、执行(一)欧共体委员会(二)国内竞争机构(三)国内法院(四)欧洲法院第四节政策争论一、自由贸易二、国内产业三、市场差异四、销售五、盗版与假冒的风险六、消费者利益第五节本书结构 第二章知识产权**节知识产权的范围一、存在使用二分法二、工商业财产权(一)专利权(二)版权(三)外观设计权(四)商标权(五)原产地名称和标志三、不正当竞争与仿冒第二节共同体穷竭一、投放市场(一)销售(二)许可(三)运输(四)被下载商品二、经过或获得同意(一)同意的范围(二)强制销售(三)第三方销售(四)举证责任三、合同限制第三节宣传第四节重新包装一、禁止重新包装的一般权利(一)第28条至第30条(二)商标指令(三)更换商标(四)移除商标(五)药品以外的商品二、重新包装的必要性(一)重新包装的必要性:不同尺寸(二)重新包装的必要性:消费者抵制(三)重贴标签的必要性(四)改变商标的必要性(五)讨论三、产品的原始状况四、重新包装的外观五、重新包装者的识别六、添加物件及其来源的识别七、生产商的识别八、识别标志九、通知十、样品第五节阻止进一步商业化的其他理由一、改变或损害二、国内权利的差异三、产品的生产地四、国内产品与进口产品之间的差异五、缺陷产品六、政府对于产品价格的干预七、对市场的道德义务八、对于产品声誉的损害九、医药产品十、欧共体扩张过程中的过渡性规定第六节不能被穷竭的权利一、传播权和表演权二、出租权和出借权 第三章竞争法**节第81条:反竞争协议一、第81条第1款:企业(一)企业集团(二)其他子公司(三)代理商(四)消费者二、第81条第1款:协议(一)纵向协议(二)单方行为(三)横向协议与单方行为三、第81条第1款:反竞争的目标或效果(一)出口禁止和进口禁止(二)独家经销协议(三)选择性经销协议(四)延迟或拒绝供货(五)出口产品的更高价格(六)面对平行进口产品的商品减价(七)限制保修和售后服务(八)包装(九)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十)安全规范(十一)追踪平行进口(十二)协议诉讼(十三)第三方服务四、第81条第1款:显著影响五、第81条第3款:正当理由(一)纵向协议a.生产商或销售商做出的销售限制b.销售商的购买限制c.对平行贸易的其他限制(二)关于汽车的纵向协议a.生产商或销售商做出的销售限制b.对平行贸易的其他限制c.产品说明书d.价格趋同(三)横向协议(四)技术转让协议第二节第82条:滥用支配地位一、支配地位二、拒绝供货(一)一般的判例法(二)涉及平行贸易的案例三、转售限制四、滥用监控五、过高定价或歧视性定价第三节服务限制一、集体组织二、单个企业 第四章监管**节配额和进口许可证一、一般性禁止二、贸易偏转第二节税收一、消费税二、增值税(vat)三、旅行者(一)一般原则(二)限制a.边境地区旅游b.个人运输c.个人使用(三)矿物油(四)烟草产品四、包裹(一)非商业运送(二)商业运送五、机动车辆(一)新交通工具的增值税(二)汽车登记税第三节药品一、监管框架二、国内授权产品的平行进口(一)简易授权(二)授权的撤回(三)其他限制三、共同体授权产品的平行进口(一)通知(二)单一产品名称以及在产品上加贴商标四、价格控制五、资助和报销第四节农药第五节机动车第六节贴标签第七节不正当竞争与消费者保护 第五章国际方面**节知识产权一、《欧共体条约》规定的国际穷竭二、欧共体立法规定的国际穷竭(一)初步立法a.专利b.商标(**部分)c.半导体产品d.商标(第二部分)e.计算机程序f.植物新品种权g.邻接权h.数据库权(二)对立法的解释a.欧共体委员会b.国内法院c.“silhouette”案d.“sebago”案e.“davidoff”案(三)立法的重新考量a.商标(第三部分)b.外观设计权c.版权三、对国际穷竭的研究(一)英国垄断与兼并调查委员会(二)瑞典竞争机构(三)丹麦部际工作小组(四)nera研究(五)英国贸易和工业特别委员会(六)爱尔兰竞争机构(七)经济学人智库(八)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四、边境控制五、内部执行六、对内部市场的影响七、英国的国际穷竭(一)专利权(二)版权(三)外观设计权(四)商标权a.早期的法律b.1994年《商标法案》(五)仿冒行为第二节竞争法一、第81条二、第82条第三节监管一、配额与进口许可证二、税收(一)关税(二)报复性进口税收(三)消费税和增值税(四)旅行者(五)包裹a.非商业运送b.商业运送三、销售授权四、药品的转售(一)药品价格分层(二)强制许可第四节国际条约一、欧洲经济区协定(一)商品自由流动(二)知识产权(三)竞争(四)监管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三、世界贸易组织(一)商品自由流动(二)知识产权(三)监管四、知识产权条约(一)《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判例列表欧洲共同体立法列表国内立法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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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平行贸易知识产权法.竞争法与监管法 作者简介

马乐,1983年4月生,宁夏银川人,回族。吉林大学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现任教于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同时任华东政法大学中国自贸区法律研究院贸易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曾在美国旧金山大学法学院讲学,赴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等交流访学,并曾挂职担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助理审判员。   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与知识产权法,已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当代法学》等各类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同时在《法制日报》、《上海法治报》等刊物发表评论文章二十余篇,主持省部级及其他各类横、纵向课题十余项,专著《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研究》曾获上海汽车工业教育基金会优秀著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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