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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承包地收回制度的权利逻辑:一个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关系的分析框架

论我国农村承包地收回制度的权利逻辑:一个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关系的分析框架

作者:王宇飞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4-04-01
开本: 21cm 页数: 180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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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承包地收回制度的权利逻辑:一个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关系的分析框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2053347
  • 条形码:9787562053347 ; 978-7-5620-5334-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论我国农村承包地收回制度的权利逻辑:一个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关系的分析框架 本书特色

《论我国农村承包地收回制度的权利逻辑:一个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关系的分析框架》讲述了当前我国正面临日益严峻的“三农”问题。农村承包地收回理论的探索与完善以及相关制度的创设与有效实施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尽管农村承包地收回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已经事实地存在于我国农村土地法律秩序当中,但是其立法表述——“承包地收回”乃对生活事实的直接白描,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由此,发包方“收回承包地”这一事实游离于法律思维的成就之外,对于其权利基础、发生要件、实现程序及法律后果,立法欠缺明确的规定,学理上也未展开充分的讨论。

论我国农村承包地收回制度的权利逻辑:一个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关系的分析框架 内容简介

本书按照土地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运行逻辑, 以物权法基本原理和形成权理论为理论资源, 运用类推适用、反面推论等法律解释方法和法律漏洞填补方法, 依据法律规范中所涵蕴的规范意旨, 阐明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的权利基础, 整理承包地收回的发生事由, 规范承包地收回的运行程序, 明

论我国农村承包地收回制度的权利逻辑:一个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关系的分析框架 目录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选题的依据
三、论题的研究现状
四、本书的研究思路及研究框架

**章 承包地收回的现行法规范模式——权力驱动型
**节 现行承包地收回制度的梳理
一、承包地收回的原则
二、承包地收回的发生事由
三、承包地收回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权力驱动型规范模式的构成
一、承包地收回的依据为国家对农村土地的行政管理权
二、农村集体的义务是推动制度实施的核心装置
三、行政处罚成为纠正土地违法行为的主要路径
四、承包地收回的法律效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
第三节 权力驱动型规范模式下承包地收回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承包地收回的发生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定性
二、承包地收回的实施方式具有单方性、强行性
三、承包地收回的法律后果具有无偿性
第四节 承包地收回的规范模式转向
一、权力驱动型规范模式的实际运行效果及其弊端分析
二、我国承包地收回应实现由“权力驱动型”到“权利行使型”的规范模式转向

第二章 承包地收回的应然规范模式——权利行使型
**节 权利行使型规范模式的构成
一、承包地收回的法律意蕴为终止权的行使
二、终止权为形成权
三、终止权与物权制度体系的对接
第二节 权利行使型规范模式的证成
一、终止权的运行可以达成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的结果
二、终止权的制度设计实现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三、终止权的机制具有可执行性
四、终止权的逻辑是大陆法系的公共选择

第三章 承包地收回的发生机制——终止权的取得
**节 终止权取得的实质要件——法定发生事由成就
一、承包方家庭消亡
二、承包方违反保护与合理利用农地之法定义务
第二节 终止权取得的程序要件——发包方履行正当前置程序
一、催告程序
二、请求停止程序
第三节 终止权取得的时点

第四章 承包地收回的实施机制——终止权的行使
**节 两种不同性质的终止权
一、单纯形成权性质的终止权
二、形成诉权性质的终止权
第二节 单纯形成权性质之终止权的行使方式
一、发包方的法律地位
二、承包方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形成诉权性质之终止权的行使方式
一、土地所有人“终止之诉”行为的性质
二、诉讼请求的内容
三、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四、法院审查的对象
五、法院判决的效力范围

第五章 承包地收回的生效机制——终止权的实现
**节 终止权的两种实现途径
一、依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终止权
二、依法院判决发生效力的终止权
第二节 终止权依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
一、“公示要件主义”是统摄性物权变动模式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规则与“公示要件主义”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登记的法律效力解读
第三节 终止权依法院判决发生效力的条件
一、法院判决的性质为形成判决
二、法院作出肯定性判决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因终止权行使而消灭的法律后果
一、原承包方负有将承包地恢复原状并返还于发包方的义务
二、承包地上的工作物及农作物的归属
三、原承包方享有再次承包本集体土地的权利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展开全部

论我国农村承包地收回制度的权利逻辑:一个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关系的分析框架 节选

  本书认为,此种划分方法存在诸多弊端:首先,“同时变动自己与他人之间及他人与他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形成权”并不在少数,而它们根本无法参与此种形成权的类型划分。其次,此划分标准中的“自己”和“他人”二概念的意义过于模糊,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不宜作为法学上类型划分的标准。*后,并非所有的形成权都会变动形成权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此种划分方法将形成权人(自己)作为其类型划分的参照点,必然难以形成逻辑自洽的体系。  因此,应对该种类型划分方法作出修正:由于在形成权法律关系当中,必然要有一个或多个形成权相对方(行使形成权之意思表示针对其作出),而形成权的行使也必然会引起形成权相对方与他人(包括形成权人及形成权人以外的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化,所以,可以根据形成权效力所及的主体不同,将形成权划分为:①变动“形成权相对方与形成权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形成权(如合同解除权);②变动“形成权相对方与形成权人以外的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形成权(如债权人的撤销权);③同时变动“形成权相对方与形成权人之间”及“形成权相对方与形成权人以外的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形成权(如无权处分中的追认权)。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将法律关系划分为两种,**种法律关系是,参与这种法律关系的人往往只是一些特定的人,大多数情况里只是两个人,其中,一个人的权利往往只针对另一个人或者针对多数特定的他人。这种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形象地说,是一种法律上的‘纽带’,这种纽带仅仅存在于参与者之间,处于这种联系以外的第三人则与之无关。还有另外一种法律关系,如所有权和人格权,它提供给一个人对于所有其他人的权利,是法律提供给一个特定人的自由空间,在这里这个特定的人可以排除所有其他的人。”我们这里的“形成权相对方与形成权人以外的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仅指**种法律关系——存在于两个或多个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易言之,“形成权人以外的第三人”是指特定的第三人,而非除形成权人与形成权相对方以外的所有不特定的其他人。作这种限定的必要性在于:如果不作出这样的限定,则会引起所有使“绝对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等)发生变动的形成权都能被归属于使“形成相对方与形成权人以外的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形成权,这样将使此种形成权类型泛化,失去类型划分对法学研究的应有意义。以终止权为例,予以说明:在终止权行使的场合,当终止权引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时,在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同时,用益物权人与不特定的其他人之间法律关系也会发生变化,即原来不特定的他人对用益物权人的不作为义务消灭。但是,我们不能将终止权认定为同时变动“形成相对方与形成权人之间”及“形成相对方与形成权人以外的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形成权这种类型。因为我们研究的焦点是形成权引起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化,至于其引起用益物权人与不特定的他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化则是附带性的,不具有能够影响类型归属的研究价值。因此,终止权应属于“变动形成权相对方与形成权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形成权。  ……

论我国农村承包地收回制度的权利逻辑:一个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关系的分析框架 作者简介

  王字飞,男,1982年1月生,黑龙江大庆人。黑龙江大学管理学学士,吉林大学法律硕士,吉林大学法学博士,2012年至今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学、不动产物权理论、经济法学、法理学等。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意大利国家科研委员会合作项目”、“欧盟大型合作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及“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在《当代法学》、《社会科学战线》、《中国法学》(英文版)等核心期刊及意大利博洛尼亚、中国台湾地区的权威学术论文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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