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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学的新发展

侵权法学的新发展

作者:窦海阳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11-01
开本: 16开 页数: 251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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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学的新发展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6136959
  • 条形码:9787516136959 ; 978-7-5161-3695-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侵权法学的新发展 内容简介

  本世纪以来,中国的侵权法在各方面都有着显著的发展。在2000年至2011年这十多年的时间里,在立法上,通过总结民法通则以来的各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终出台了统一的《侵权责任法》。不仅如此,而且在学说研究上有了一大批有质量、有影响的论文和著作。《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报告·当代中国学术史系列:侵权法学的新发展》对这一时期在侵权立法和学说方面的发展进行梳理,内容包括对侵权责任法新发展的概述、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共计11章内容。希望从中总结出这一时期我国侵权法在发展与创新方面的经验,为以后的深入研究以及法律完善提供坚实的基础。

侵权法学的新发展 目录

序言 本世纪以来我国侵权法学的研究状况
一 我国侵权法研究的发展概况
二 我国侵权法研究得以发展的原因
三 我国侵权法研究存在的缺陷

**章 侵权法概述
**节 侵权法的基本概念
一 侵权行为
二 侵权责任
第二节 民法体系中的侵权法
一 侵权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二 侵权法的基本结构
三 侵权法与合同法的界限
四 侵权法的功能

第二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节 侵权关系的主体
一 责任能力
二 主体所承担的义务
三 行为人为多数的侵权
四 受害人为多数的侵权
第二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事由
一 过错
二 过错之外的事由
第三节 侵权的客体
一 侵权客体的限定
二 权利与利益的区别对待
三 侵权客体与违法性要件
第四节 其他构成要件
一 损害
二 因果关系

第三章 侵权责任的承担
**节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 侵权请求权与绝对权请求权的关系
二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与归责原则的关系
第二节 损害赔偿制度
一 财产损失的赔偿
二 死亡赔偿金
三 纯经济损失的赔偿
四 惩罚性赔偿
五 精神损害的补偿
第三节 抗辩事由

第四章 特殊侵权责任类型
**节 监护人责任
第二节 使用人责任
第三节 网络侵权责任
第四节 产品责任
第五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节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节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八节 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节 物件致害责任
第十节 其他特殊侵权责任类型
一 专家责任
二 新闻侵权责任
结语 我国侵权法学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索引
主要参考文献
展开全部

侵权法学的新发展 节选

  第二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事由  归责事由是指将侵权责任归咎于某主体的原因,即法律责令某主体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归责事由有许多种,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侵权法体系中所采纳的归责事由也会随之不同。  在罗马法中,以阿奎利亚法为基础发展出了过错的一般性原则。这样,在整个侵权法中,责令某主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以过错为理由。在过错之外,针对一些特殊的情况,会寻找一些客观的原因作为归责事由。后来,随着理论环境的变化,在近代民法中,过错原则被作为绝对原则成为侵权法的唯一原则。如果要求某主体承担侵权责任,就必须在其主观方面找到可归咎之处。但是,这种理论的绝对性随着工业社会的到来而渐显窘迫。因此,在现代社会中,过错责任原则不再是侵权法的唯一原则,而仅仅是一种一般性原则,在没有法律例外规定的情况下,适用该原则。在该一般性原则之外,会有各种基于特殊原因而建构起来的特殊责任类型。  在侵权法中,对于归责事由的研究至关重要,因为如果没有确定的事由,那么就不能使某主体承担侵权责任。不过,“归责事由”这种提法在学者的论著中却并不常见,而我国的学者们却热衷于讨论侵权法体系中的归责原则。对此,在学者之间存在着很激烈的争论。  有些学者认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只有一个,即责任主体的过错,而不应承认其他的归责原则。行为人只有在主观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反之,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的,即可免除侵权责任的承担。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如果采纳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在体系上就不存在与其他归责原则相冲突的问题了,这样有利于我国侵权法归责原则体系内部的协调。并且,持此观点的学者主张扩大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以解决侵权法领域新出现的问题,比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等等。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分别作为特殊推定过错责任以及一般推定过错责任,一并统一为过错责任原则的范畴,公平责任则被排除出了侵权责任的范围。  有些学者则认为,关于侵权法的归责事由,在侵权法中只需承认两个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归责原则的二元化可以使得归责原则的体系完整。一般侵权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使归责原则的适用不存在遗漏的情形,并且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并存。二元论承认公平责任的存在,但它还不具备成为独立原则的条件。所谓的公平责任多半是赔偿标准问题而不是责任依据问题。②  还有些学者认为,我国侵权归责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组成的。过错责任原则是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适用于各种特殊侵权行为的原则,而公平责任原则是为了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为补救当事人的损害而存在的一项归责原则。③  原则其实是处理某一类问题的一般性准则。也就是说,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于该类问题的处理就默认适用该一般性准则。那么,在学者们所讨论的各种归责原则中,真正属于原则的只能是过错。过错这个事由可以在没有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侵权案件,具有一般性、原则性。  ……

侵权法学的新发展 作者简介

  窦海阳,江苏沭阳人,分别于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从事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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