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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与检察工作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与检察工作

作者:曾页九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03-01
开本: 16开 页数: 551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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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与检察工作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208317
  • 条形码:9787510208317 ; 978-7-5102-0831-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与检察工作 内容简介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与检察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坚持“六个并重”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诉法、转变执法理念全面贯彻修改后刑诉法、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试论修改后刑诉法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机制的优化、修改后刑诉法保障人权问题的检视与对策、从证据角度谈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论职务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等。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与检察工作 目录

概述
坚持“六个并重” 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诉法
转变执法理念 全面贯彻修改后刑诉法
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试论修改后刑诉法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机制的优化
修改后刑诉法保障人权问题的检视与对策
从证据角度谈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论职务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
试论检察机关如何正确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理涉案财物——以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为视角
量刑建议——实现公诉权价值目标的有效途径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视野下对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的几点思考
试论监所检察对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浅议民事赔偿对死刑适用的影响——如何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浅析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修改后刑诉法视野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制之体系化构建——以南昌市进贤县检察院近三年办案情况为分析样本
论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对人权的保障——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为视角
试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的完善
刑诉法修改后适用有无逮捕必要探析——兼对高逮捕率现状反思
浅析公诉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以修改后刑诉法对刑事辩护制度修改为背景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后 检察机关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
羁押必要性审查与检察对接之探究
试论技术侦查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以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为展开
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坚持程序实体并重 筑牢公平正义基石
检察环节如何实现程序正义——以修改后刑诉法为视角
浅析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彰显公平正义——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为视角
试论修改后刑诉法之程序公正及检察机关对程序公正的实践运用
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以检察机关贯彻非法证据排除为视角
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
论检察机关实施修改后刑诉法中如何体现“六个并重”——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为视角
论口供补强规则的具体运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公诉环节具体运用之思考
浅析职务犯罪侦查适用修改后刑诉法关于收集审查判断证据的规定
浅谈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取证与审查
公诉承担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的思考
……
坚持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
坚持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
坚持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并重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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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与检察工作 节选

  3.重复自白排除规则缺失。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重复自白,被告人在*初受刑讯逼供作出自白后又经合法审讯程序作出若干相同内容的自白,之前因刑讯逼供作出的自白毫无争议可作为非法口供予以排除,但之后合法获取的多次重复自白是否也一同排除呢?“重复自白”问题是刑事证据法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而我国修改后刑诉法证据排除规则却没有作出规定,这是我国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缺陷。学界对重复自白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应予排除,有的认为不应排除,有的认为要区别对待,他们的观点和理由都有一定道理,限于篇幅,笔者不一一阐述具体内容。  从法理上讲,对于经合法审讯而获取的口供当然不能排除,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前面刑讯逼供行为产生的延续性作用而作出自白,其重复自白的真实性还是存在疑问的。而且,如果重复自白以经合法程序形成为由而采用,其内容又与刑讯逼供形成的一致,即便排除前面的非法口供,后面重复自白仍可以成功用于定罪。长此以往将可能导致以重复自白规避排除规则的适用,即侦查机关先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然后再经合法审讯取得嫌疑人有罪供述,以重复自白定罪,以此规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约束。也有人提出不能“一排到底”,即与刑讯逼供无关的人员在新的场合讯问获取的重复自白因为与之前存在隔断,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恐惧心理的影响,其自白可采用。  笔者认为,隔断和恐惧影响的标准不好界定也难以把握。更为重要的是重复自白应否排除本质上是一个价值取向问题。完全排除重复自白会影响到定案证据锁链的形成而不利于打击犯罪,不排除重复自白又可能会规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损及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利弊共生,何去何从确实让人难以抉择!但是,“任何价值选择都应当是主体性的,即根据主体自身的需要进行价值选择,而一项法律或制度设计也必须从本国国情出发,体现为某种具有现实合理性的制度安排。考虑到我国当前刑讯逼供等非法取供现象禁而不绝,困扰实践已久,不仅造成大量冤假错案,且已伤及刑事程序本身的正当性。为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供现象的泛滥,必须确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良性运作,防止其因缺乏配套制度的支撑而被架空。”①对于该观点,笔者深以为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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