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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权属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第2分册

知识产权权属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第2分册

作者:冯晓青
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0-01-01
开本: 16开 页数: 336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42.0(7.5折) 定价  ¥56.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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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权属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第2分册 版权信息

  • ISBN:9787500082880
  • 条形码:9787500082880 ; 978-7-5000-8288-0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知识产权权属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第2分册 本书特色

《知识产权权属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第2分册)》:“知识产权法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丛书”由冯晓青教授担任主编,各分册分别由陈锦川、林广海、孙海龙、马翔、张广良等业界资深专家担任副主编。丛书特色:案例类型化研究,便于读者在同类案例分析基础上予以理论系统化;内容丰富,涵盖了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的主要领域;案例典型,具有代表性和启发性,涉及数以千计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例,包括*高人民法院公布的100个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中的约90个和部分国外案例;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提出了新见解、新观点和新思路;案例评析与学理研究同步,具有理论与实践高度结合的特点;作者队伍广泛,包括*高人民法院、10个高级人民法院、20余个中级人民法院和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以及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和其他部门的专家学者。

知识产权权属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第2分册 内容简介

本书作为“知识产权权属专题”卷(第2分册),是继第1分册后,专门针对知识产权权属诉讼理论与实务的研究。本书专论部分设有“著作权权属”、“专利权权属”、“商标权权属”等栏目,重视紧密结合国内外典型的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例进行理论上的挖掘、提炼、研究。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部分设有“著作权权属”、“专利权权属”、“商标权权属”、“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等栏目,选取国内外发生的典型、疑难或具有重要影响的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例进行重点研讨,同时秉承丛书研究特色和定位,辐射了众多同类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例。读者通过阅读本书,不仅可以获取知识产权权属诉讼实务方面的很多经验和信息,而且可以在知识产权法理论上有所增益。

知识产权权属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第2分册 目录

专论
著作权权属
汇编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
以事实编撰物为主要考察对象
论合意完成的自传体文学作品著作权归属.
杂技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戏剧作品著作权特殊性与疑难问题研究——以戏曲作品中权利主体构成者与传播者的权利分配为视角
广告语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探讨
“美的”商标图案著作权纠纷案的几个法律问题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衍生“作品”的著作权
专利权权属
“文字作品”的专利法保护——计算机程序文本的可专利性分析
专利法上的抽象思想与具体技术——计算机程序算法的客体属性分析
商标权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5条的理解、适用与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1条中在先商标“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判定
论撤销注册商标的公权与私权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1条的理解和适用
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
著作权权属
征集入选的广告语作品应认定为委托作品——刘某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卷烟厂、南宁某广告有限公司
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专利权权属
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是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件的重要争议点——某药品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许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邢某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提审案
商业方法可专利主题标准——美国比尔斯基商业方法专利无效纠纷案
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造成混同可参照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某酒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河北某葡萄酒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商标权权属
使用在先的广告语及包装中的未注册商标不能阻却在后商标注册申请——广西某卷烟厂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纠纷案
商标注册绝对撤销事由与相对事由之界限——日本国某株式会社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注册商标撤销纠纷案
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认定和适用——某投资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某株式会社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抢注未注册商标之司法认定——某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刘某商标行政纠纷案
植物新品种权权属
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的认定——王某、刘甲诉陈某、赵某、四川某科技种业有限公司等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及品种权权属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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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权属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第2分册 节选

《知识产权权属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第2分册)》内容简介: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创造性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权利的统称,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以及在知识产权领域禁止不正当竞争等的权利。知识产权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制度,一个社会,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对促进科技、文化进步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当代。知识产权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热门话题与研究课题。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就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而言,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知识产权专业法官队伍也已成型、素质不断提高,审结了一大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科技与文化进步提供了较好的秩序保障。

知识产权权属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第2分册 相关资料

最后,自然属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要件。杂技节目往往是通过演员或动物的表演来传达节目的内涵。即通过动作和技巧来传达。笔者认为,这些动作或技巧,是通过人或动物的肌体来完成的,也属于生物的自然能力。杂技艺术作品的艺术造型或编排,需要通过演员(包括参与表演的动物)的技巧表现出来。演员的技巧则在于基本功(包括对兽的驯养),这种练功或驯养动物的方法,类似于体操、跳水等竞技体育项目,旨在鼓励演员、运动员达到新的难度,在本质上与著作权法保护的“创作”不同,因而其技巧和难度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笔者认为,从实质上而言,对杂技艺术作品的保护,是对该作品中艺术成分的保护,即意味着禁止他人非法模仿、复制、表演该作品独有的艺术特征。因此,并非任一杂技节目均构成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只有具有独创艺术性的杂技艺术节目,才构成著作权上的作品。回到本文提及的海豚表演著作权侵权纠纷案,通过探讨该表演是否应当享有著作权,而抽象出一般的杂技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条件。原告主张著作权的理由包括其海豚表演具有独创性并体现了原告的个性特征,体现了原告独特训练方法和技巧,是原告思想感情的外在表现,也是原告脑力劳动的结晶;且在原告处进行的海豚表演在表现形式上也有自己的特点,如使用的呼拉圈比其他海豚馆的小,训练方法也有差异等。不可否认,动物园的驯养员通过种种方式驯养海豚,也许方法本身自有特点。但如果驯养员只是作为表演的指挥者参与节目,通过各种暗示方法指挥海豚进行不同的表演,而并未向观众展示与众不同的艺术造型或以其他方式体现其独特的艺术性,这样,海豚所作出的“表演”,实质上是因驯养员的训练而产生的条件反射,是驯养员训练思维的一种机械性、生理性反映工具。根据我们上面对杂技作品著作权保护对象的分析,我们可以轻易剔除那些与海豚个体的自然属性和驯养师的驯养能力有关的因素:原告的独特训练方法和技巧、使用不同尺寸的呼拉圈、海豚表演的难度等。就本案而言,原告的举证显然集中在其驯养方法的特点和海豚表演的难度上,而无法证明其节目具有独特的艺术性,该表演节目也就不具备著作权要求的作品条件,其要求法院保护其著作权的诉讼请求,自然无法得到支持。笔者认为,对海豚表演而言,海豚进行何种表演,并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没有任何证据或常识显示,海豚只能跳圈或顶球,海豚表演所要体现的艺术思想也不是约定俗成的。因此,海豚表演要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

知识产权权属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第2分册 作者简介

冯晓青,男,湖南长沙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知识产权法研究方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知识产权法研究方向)、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UBC)法学院访问学者。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教学与研究工作。先后著述出版《知识产权诉讼研究》、《工业产权法通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知识产权法理论与实践》、《知识产权法哲学》、《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等个人学术专著10部,主编《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法前沿问题研究》(丛书)、《知识产权法》(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材)等著作、教材10余部,在Journal of the Copyright Society of the USA、Journal of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法学》、《法律科学》、《现代法学》、《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知识产权研究论文180余篇,其中美、英、澳、瑞士等国英文专业刊物10余篇。承担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题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等课题18项,其中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研究课题8项,正在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获得“北京大学研究生学术十杰”、中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二等奖等学术奖励与荣誉。另外,从事知识产权实务工作,系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担任北京多家律师事务所顾问,还从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策划等实务工作。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库成员、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评估促进工程特邀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以及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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