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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刑法理论与实务

新编刑法理论与实务

作者:刘杰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时间:2009-04-01
开本: 16开 页数: 369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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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刑法理论与实务 版权信息

  • ISBN:9787040257649
  • 条形码:9787040257649 ; 978-7-04-025764-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新编刑法理论与实务 本书特色

《新编刑法理论与实务》是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的。

新编刑法理论与实务 内容简介

简介   《新编刑法理论与实务》是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的。

新编刑法理论与实务 目录

**章 刑法概述**节 刑法的概念、任务和解释第二节 刑法的法定基本原则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本章小结同步练习第二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节 犯罪概念第二节 犯罪构成本章小结同步练习第三章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节 犯罪客体第二节 犯罪客观方面第三节 犯罪主体第四节 犯罪主观方面本章小结同步练习第四章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节 正当防卫第二节 紧急避险本章小结同步练习第五章 犯罪形态**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二节 共同犯罪第三节 罪数形态本章小结同步练习第六章 刑罚慨说**节 刑罚概述第二节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本章小结同步练习第七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节 量刑第二节 刑罚裁量制度第三节 刑罚执行制度第四节 刑罚消灭制度本章小结同步练习第八章 刑法分则概述**节 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第三节 刑法分则具体罪刑条文的构成本章小结同步练习第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第二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本章小结同步练习第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本章小结同步练习第十一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三节 走私罪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六节 金融诈骗罪第七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第八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第九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本章小结同步练习第十二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述本章小结同步练习第十三章 侵犯财产罪**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第二节 侵犯财产罪分述本章小结同步练习第十四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第四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五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第六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第七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八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九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十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本章小结同步练习第十五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第二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本章小结同步练习第十六章 贪污赡赂罪**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第二节 贪污贿赂罪分述本章小结同步练习第十七章 渎职罪**节 渎职罪概述第二节 渎职罪分述本章小结同步练习第十八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第二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分述本章小结同步练习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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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刑法理论与实务 节选

《新编刑法理论与实务》是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十一五”规划教材。《新编刑法理论与实务》紧跟我国刑事立法、司法步伐,注重内容的科学性、应用性、时代性、稳定性和高职高专法律事务等法律类专业教学实践性。《新编刑法理论与实务》在刑法总则部分,对刑法的法定基本原则、犯罪论和刑罚论的基本原理及其具体应用问题作了系统而有重点的阐释;在刑法分则部分着重对实践中的常见、多发、重点、疑难犯罪的罪刑规范从理论、实务上作了系统、深入的分析、探讨,对其他犯罪则只作一般性介绍,做到有详有略、重点分明,理论上够用,重在实务操作。《新编刑法理论与实务》是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本科二级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法律类专业或相关专业培养高等应用性、技能型人才的教学用书,也可作为社会从业人士的业务参考书及培训用书。

新编刑法理论与实务 相关资料

十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①(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概念和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本罪的服务对象是境外机构、组织或人员;本罪获取、非法提供的内容是国家秘密或情报。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到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知悉的国家事项。具体包括我国《保密法》第2条、第8条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第4条所确定的事项。我国《保密法》第8条规定:“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保密法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某一事项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列入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一)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二)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三)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四)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五)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六)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七)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八)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情报”是指除国家秘密之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科技等方面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需要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鉴定。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行为人非法获取或提供的对象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2)行为人采取的犯罪方法是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的方法。窃取,是指盗取、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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