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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明明白白: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企业纳税明明白白: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10-01
开本: 16开 页数: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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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明明白白: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2181323
  • 条形码:9787302181323 ; 978-7-302-18132-3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企业纳税明明白白: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内容简介

国家先后颁布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2007年下半年,本书作者在全国各地进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的基础上,以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为依据,结合新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收政策,按照理论结合实际的原则编著了此书。
 本书共分为两篇十个章节。
  **篇讲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精解与应用,主要内容包括新所得税法的各个条文的精解与应用案例,帮助广大读者正确理解税法的原义,以便正确运用。
第二篇讲述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实务案例,精选了所得税日常操作中的经典问答,读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可参照解决。
鉴于新旧税法在过渡期有过渡政策,本书将其作为附录,以便广大读者查阅。

企业纳税明明白白: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目录

**篇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精解与应用
 **章 企业所得税法总则精解与应用案例
**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与纳税义务规定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及相关规定
 第二章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精解与应用案例
**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与计算
第二节 应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
第三节 税前扣除项目与不得扣除项目
第四节 各项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节 各项亏损的抵减与弥补
第六节 非居民纳税人的特别规定
  第七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授权立法事项
第八节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调
 第三章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精解与应用案例
**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与计算
第二节 境外应纳税额的抵免
 第四章 税收优惠精解与应用案例
**节 税收优惠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免税收规入的规定
第三节 各项减免税优惠项目
第四节 企业特定行为的税收优惠
第五节 授权与专项税收优惠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精解与应用案例
**节 源泉扣缴范围与义务人
第二节 源泉扣缴未实现时的处理
第三节 源泉扣缴税款的入库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精解与应用案例
 **节 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
 第二节 预约定价安排
 第三节 关联业务往来报告与核定征收
 第四节 避税地与受控外国公司
 第五节 企业资本弱化行为的反避税措施
 第六节 一般反避税条款的规定
 第七节 纳税调整后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精解与应用案例
 **节 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法律依据
 第二节 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及汇总纳税
 第三节 非居民的纳税地点及汇总纳税
 第四节 企业间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禁止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方法
 第七节 企业终止时纳税的具体规定
 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本位币的规定
 第八章 企业所得税法附则精解与应用案例
 **节 新法实施后的过度性税收优惠措施的规定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法与国际税收协定的协调
 第三节 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四节 新法的实施和旧法的废止
第二篇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实务精答
 第九章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节 新旧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比较
 第二节 永久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的比较与分析
 第三节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若干重要概念的分析
 第四节 永久性差异的纳税调整案例
 第五节 暂时性差异的纳税调整案例
 第六节 发生错账的调整案例
 第七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账务处理案例
 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后的调账处理案例
 第十章 企业所得税实务常见问题精答
 **节 纳税人的确定常见8问
 第二节 收入的确认常见25问
 第三节 费用的扣除常见62问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常见11问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征管常见32问
附录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
展开全部

企业纳税明明白白: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节选

**篇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精解与应用
 第二章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精解与应用案例
  第三节 税前扣除项目与不得扣除项目
  一、基本原则
【新法条款】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法解读
实际发生的、有关的、合理的,这三条太重要了,所有税前扣除事项的衡量都离不开。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新法解读
  符合常规、必要的、正常的。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
  真实性是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费用等扣除外,任何支出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支出,也就没有继续判断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必要。在判断纳税人申报扣除的支出的真实性时,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足够”的“适当”凭据。足够和适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根据会计法和发票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适当的凭据;可以自制凭证的,如工资费用分配表、折旧费用分配表等,自制凭证就是适当凭据;境外购货,如果没有境外发票,进口报关单就是适当凭据。合法性是指无论支出是否实际发生或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即使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规定可作为费用支出,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合法性是显而易见的,也就是非法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合理性是指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是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该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管理。税前扣除的支出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必须符合合理性的要求。如果支出的发生既是为了经营目的,又是为了投资者个人目的;既与经营活动有关,又与非经营活动有关,就必须进行合理分配。合理性具体判断,主要是看发生的支出的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一般经营常规,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是否相吻合;再如,新建的办公楼装修,墙上是挂一幅普通的装饰画呢,还是挂一幅明清的名家手笔呢?还有,企业老总住月租几万元的别墅,职工住月租几百元的宿舍,哪个合理?
【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新法解读
不征税收入,只有新法第七条的三项,不包括免税收入。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新法解读
销售成本是指申报纳税期间已经确认的销售商品(包括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和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和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因此,销售(营业)成本与会计准则中的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的计算口径不是直接对应。
  旧法规定
国税发[2000]第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同时,国税发[2004]第82号文件规定:取消纳税人成本计算方法审批后,纳税人改变了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工作:
(1)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查纳税人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程序,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是否合理,有无计算错误等有关事项。
(2)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
(3)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未说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变更的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或虽说明但变更没有合理的经营和会计核算需要,以及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不合理、存在计算错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由于改变计算方法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
【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新法解读
费用指申报纳税期间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因此,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只要符合税前扣除基本条件和一般原则规定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凡没有计入成本,没有资本化的支出,以及税法没有禁止和限制的,都应计入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
  旧法规定
国税发[2000]第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财税字[2000]第25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培训费用,首先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超过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3]第045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信费用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据真实、合法凭证据实扣除,以办公通信费名义向职工发放的现金不得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新法解读
企业所得税、进项税,没提己交纳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进成本。
【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新法解读
只列举了部分了财产损失,而无形资产、投资、现金的损失都没有提到,照常理是可扣除。
  旧法规定
关于企业财产和财产损失的审批范围,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13号令规定,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办法》第六条规定,凡是正常销售、转让、变卖,正常损耗,正常清理报废发生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再需要审批。第七条明确规定8种财产损失的情况才需要审批,大大缩小了审批范围,减少审批的工作量。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确认坏账的六个条件: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②债务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③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④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⑤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同时,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案例15甲公司欠乙公司的账款5000元已超过三年,屡催无效,确定无法收回,已对该客户的应收账款做坏账损失处理,但事隔二年,此项欠款又如数收回。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冲销应收账款时:
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500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5000
(2)已冲销的应收账款以后又收回时:
  借:应收账款 5000
贷:管理费用 5000
同时,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应收账款 5000
在税务处理上,由于纳税人已将收回的确认为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作冲减当期费用处理,因此已增加了纳税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纳税时不用再做纳税调整。
【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新法解读
税前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又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一致的;另一部分是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不一致的,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的。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按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但在申报纳税时,对税法规定和会计制度规定有差异的,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具体扣除规定: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新法解读
原外企按实际认定,据实扣除的。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度,现取消,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对一般雇员而言,企业按市场原则所支付的报酬应该认为是合理的,但也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在企业内任职的股东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亲属通过多发工资变相分配股利的,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管理层的工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变相提高的,这些复杂多样的工资、薪金情况都将对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产生侵蚀,因此,从加强税基管理的角度出发,《实施条例》在工资、薪金之前加上了“合理的”的限定。到时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
(1)国税发[2000]第84号文件第18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①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②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③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④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⑤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⑥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⑦独生子女补贴。
 ⑧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2)掌握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的关键:
①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凡按规定经劳动局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无期限合同工、有期限合同工及短期用工(包括返聘人员)”均视为“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员工必须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与企业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②企业支付给“返聘”人员的收入,视同“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③任职或雇佣有关的全部支出,包括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报酬。
④纳税人向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支付的借用人员工资,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类似业务支付劳动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费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合同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予以调整。
⑤企业支付给所有者及其家属的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推定为股息分配。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新法解读
与旧的规定基本一致,以后需要注意的是超标准的三险一金是计入工资还是不予扣除。
  旧法规定
(1)国税发[2000]第084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他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扣除。
(2)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交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部扣除。非试点地区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第44号)确定的标准,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出发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部扣除。
(3)国税函[2001]第918号文件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在以后五年内均匀摊销。
  案例16甲公司2008年度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发放了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合计为900万元,按照《工资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只能将800万元作为税前扣除。已计入相关费用科目,但超支的100万元工资额当年不得从税前扣除,本年度该纳税人纳税时应将100万元做为纳税调整增加额。
【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

企业纳税明明白白: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作者简介

凌辉贤,中国注册税务师、国际注册高级税务咨询师、资深会计师,曾在大型企业及事务所工作多年,做过大学教师,从事过企业会计、税收方面的培训。在新会计准则、新所得税法、纳税筹划、税务管理等方面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曾在众多财税学术刊物发表大量税收、会计等方面的论文,指导企业正确核算、准确纳税,规避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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