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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经营法律指导

旅游经营法律指导

作者:王惠静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03-01
开本: 32开 页数: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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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经营法律指导 版权信息

旅游经营法律指导 节选

部分案  例
    (一)醉酒房客摔下楼,
    农家乐被判赔偿
    2006年3月23日,重庆市的周某和朋友一同前往郊区的圣
灯山玩耍。当天晚上,大家兴致很高,周某就和朋友多喝r几
杯,后来醉得连路都不能走。两个朋友把他背到事前联系好的一
家农家乐,住进204房间。大约10分钟左右,周某从房间的窗
户摔下楼,当即昏迷。后巴南区人民医院、大坪三院先后对其诊
断为重型颅脑损伤。
    周某的家人虽然花了lO万元用于抢救治疗,但直到2006年
11月6日此案开庭时,周某都没有醒来。当地司法鉴定所对其
鉴定为: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致植物状态、一级伤残、一级护
理依赖。
    周的父亲遂代儿子起诉。他认为,这家农家乐房间太窄、床
离窗户太近,导致儿子摔伤,农家乐应有80%的责任。按比例
计算后,*终提出了近50万元的索赔金额。
    该农家乐的经营者杜某却觉得很冤枉。他在庭上辩称,事发
时,自己的农家乐正在装修,还没有营业,他根本不同意入住,
是伤者的朋友强行人住的。而且,他们人住后,两个朋友一直在
照顾周某。此外,虽然这只是一家农家乐,但房屋符合建筑设计
标准,证照也齐全,他并不存在任何过错。
    法院认为,杜某应对在其经营场所内住宿的顾客负有合理限
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该合理限度范围指应当注意到、力所
能及,既包括营业设施本身的安全标准,也包括服务过程中及时
消除一些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杜某的农家乐服务设施没有瑕
疵,但杜某接受醉酒的周某人住后,没有对门窗采取关闭固定等
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周某摔伤,应担责20%。周某应当知道自
己危险行为的后果,应该对自己受到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为
此,法院一审判决农家乐的经营者杜某赔偿周某5万余元。
    (二)小童命丧钓鱼池,
    山庄管理疏忽遭赔
    2005年6月18日,重庆市民张某某、陈某带儿子小军到该
市某某山庄赴朋友的宴会。午饭后,张某某回自己车上休息;陈
某则被朋友拉去打麻将。未成年的儿子小军独自一人在山庄坝子
闲玩。当天下午3时30分左右,张某某夫妇及其朋友突然发现
小军不见了,四处寻找,后在山庄钓鱼池中发现儿子,马上送往
市二院抢救,但终不治身亡。张某某夫妇认为休闲山庄未尽管理
责任,在儿子出事的钓鱼池旁既无防护措施,也没警示标志。张
某某夫妇将山庄告上法庭,向山庄经营者索赔2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山庄的经营者未加强钓鱼池安全管理,应
承担一定赔偿;但小军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主要责
任。一审判决山庄经营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5.7万余元,
另给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
  (三)游客意外死亡,
    旅行社被判赔偿
    2006年7月7日,张某某参加河南省某旅行社组织的卢氏县
某大峡谷旅游。结束当晚的集体活动后,张某某与其他游客到景
区饭店吃饭、饮酒。凌晨,不胜酒力的张某某返回旅行社安排的
住处——景区一所农家乐宾馆。回到宾馆后,张某某又到二楼其
他游客的房间玩,并且晚上留宿在那里。早晨,农家乐宾馆的老
板发现,张某某倒在宾馆大门外斜坡台阶上,众人随后把张某某
送往医院抢救,但是张某某在途中死亡。
    意外发生以后,张某某家人将旅行社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
承担赔偿责任。
    据法院调查,农家乐宾馆二楼走廊直接通到大门门楼顶部,
顶部只有一面围墙,另外三面无任何防护措施,存在一定安全隐
患。法院认为,张某某在该宾馆住宿期间从高处坠落死亡,对
此,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在深夜酒后离开旅行社安排的宿舍外出,对伤亡后果亦应
承担相应责任。
    2007年1月1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张某某
的家属各项费用共计61447.16元。而旅行社支付张某某的家属2
万元后停止付款。5月29日,张某某的家属向法院申请执行。
2007年7月23日上午,法院将执行款交给了张某某的家属,意
外死亡游客的家属终于得到了全部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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