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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世、森林转型与生态法教义学

人类世、森林转型与生态法教义学

作者:谢嗣强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23-08-01
开本: 其他 页数: 178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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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世、森林转型与生态法教义学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9782412
  • 条形码:9787519782412 ; 978-7-5197-8241-2
  • 装帧:平装-胶订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人类世、森林转型与生态法教义学 内容简介

  本书使用的两个核心概念,“森林转型”是一个已得到实证和得到承认的概念和现实,但目前局限在经济学界中使用且有被后起的所谓土地利用转型概念替代之趋势;“人类世”概念,在地球地质史上不过刚开始的一秒,尽管已成为一个跨学科的概念,但仍不免被认为是拿来“唬人”的。本书以积极的态度来接受这两个概念,但又以底线思维的方式应用它们来应对处理本书涉及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新能源转型、以“吃”为基础的生态(链)关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等。

人类世、森林转型与生态法教义学 目录

**章 生态法教义学概论
 **节 森林转型——生态法的原动力
  一、森林转型:从forest transition(s)到land use transition
  二、森林转型:驱动因素与人类福祉
  三、人类世、森林转型与气候变暖、生态法
  四、不同关系域下我国森林转型的路径
 第二节 生态法的历史溯源
  一、18世纪近代世界的生态危机与生态法思想的萌芽
  二、 法国《森林法典》与森林转型
 第三节 生态法教义学的实践展开
  一、从政策建议到根据法律对政策进行分析
  二、从案例分析到对案例语言的分析
 第四节 生态法教义学的体系问题
  一、 生态修复责任
  二、 生态法的“权利—责任”模式
  三、生态教义法学的规则观
第二章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法律机制
 **节 生态产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语境生成
  一、规划语境中的生态产品及其价值实现
  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及政策文件比较
  三、厘清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核心对象领域
 第二节 生态资源的再认知
  一、政策文本中生态资源资产资本类型化及其价值实现
  二、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生态资源资产资本的价值实现
 第三节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中的法律机制
  一、“用途固化”与法律机制
  二、权利—责任机制的适用范围和特点
  三、霍菲尔德的权利理论与生态法教义学
第三章 我国并网光伏供用地模式研究——以“林光互补”为中心
 **节 “林光互补”项目的典型性
 第二节 “林光互补”项目有关政策文件适用条件的变迁
 第三节 光伏复合项目农用地使用的性质
 第四节 “林光互补”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立
 第五节 在光伏资源开发中融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
 第六节 结语
第四章 林业生产(服务)设施的基础属性及其价值实现
 **节 林业生产(服务)设施的定义问题及其类型和特点
  一、“林业生产(服务)设施”的“名”与“义”
  二、林业生产(服务)设施的类型
  三、林业生产(服务)设施的特点
 第二节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法律地位
  一、林业生产(服务)设施不是林权的独立客体
  二、林业生产(服务)设施是否为“二元主义立法模式”的例外
  三、“二元主义”模式下林业生产(服务)设施例外遵循“土地吸收地上物”分析
  四、对林业生产(服务)设施林地经营权人享有的是一种处分权被限制的所有权
 第三节 林地经营权设施向地役权设施的转化
  一、地役权的一般特点以及地役权与地役权设施
  二、集体经济组织可否设立“以取得林业生产(服务)设施将来所有权为目的,约定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在经营期承担维持林业生产(服务)设施义务为内容”的地役权
 第四节 林地经营权设施向地役权设施的转化的实现
  一、法理依据
  二、资金来源
  三、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益保障
 第五节 结语
  一、关于该行政许可的申请主体
  二、林业生产(服务)设施长期占用林地与林地承包经营合同有期限性的矛盾
  三、林业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角色冲突
第五章 森林资源受限资产化与林权结构整塑
 **节 我国森林资源有限资产化的二元构造
  一、中国森林资源的初始分配
  二、中国森林资源初始分配形成的问题
 第二节 野生动物利用中资源与资产的双重属性
  一、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者仍拥有应有的民事权利
  二、如何协调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资源和资产属性
 第三节 传统林权制度的新内容
  一、应当肯定林权主体利用昆虫资源的权利
  二、林下经营权也是林地承包经营权实现形式然其流转应采地役权模式并且都不能形成对森林空间的有形占用
  三、集体林权如何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节 结语
第六章 我国当前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刍议
 **节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特点
  一、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合法化和野生动物管理的目录制
  二、未全面采行野生动物管理之一般规范构造反而突出了“三生融合”的价值和意义
 第二节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中的定义条款
  一、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
  二、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节 森林转型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中的野生动物栖息地
  二、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责任的性质和内容
  三、野生动物栖息地与自然区域之保护性用途
 第四节 自然保护地中野生动物致害的紧急避险
  一、超越法益保护
  二、受限制的责任排除
  三、紧急避险预先措施及其相关问题
  四、预防野生动物致害中的立法问题
第七章 我国禁食野生动物规范研究
 **节 从“生产、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说起
 第二节 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过程中之加工
  一、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成食品
  二、将野生动物加工为狭义的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
 第三节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
  一、“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
  二、“以食用为目的”
  三、“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四节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启示
 第五节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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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世、森林转型与生态法教义学 作者简介

谢嗣强,四川省青川县人。1997年本科毕业于四川大学,同年通过律师职业资格考试;2004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获刑法学硕士学位。曾在金融系统工作。现为西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教师和云南省生态法学研究会理事;兼职律师。研究方向主要涉及现代性与生态法、森林生态资源的刑法保护、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法律机制等。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其中CSSCI期刊2篇,北大中文核心3篇),参编著作、教材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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