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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统计通则

水利统计通则

出版社:东北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04-01
开本: 16开 页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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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统计通则 版权信息

  • ISBN:155170220
  • 条形码:9781551702209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水利统计通则 内容简介

本通则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的要求编写。本标准共有8章,主要技术内容有:——水利统计任务;——水利统计设计;——水利统计调查;——水利统计整理;——水利统计分析;——水利统计服务。

水利统计通则 目录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水利统计任务
4 水利统计设计
4.1 水利统计设计的内容
4.2 水利统计调查表
4.3 水利统计调查内容
4.4 水利统计指标
5 水利统计调查
5.1 一般规定
5.2 调查方式
5.3 调查方法
5.4 调查时间
6 水利统计整理
7 水利统计分析
8 水利统计服务
8.1 一般规定
8.2 发布
8.3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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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统计通则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 711-2015):水利统计通则》:  4.2.4 调查表的填表说明主要包括有关项目和指标的含义、口径、计算方法、基础数据来源及填表要求等。  4.3 水利统计调查内容  4.3.1 水利统计调查内容包括下列六类:  ——资源环境类。包括江河湖泊、水资源量、水生态环境等。  ——工程设施类。包括灌溉、供水、农村水电、防洪、除涝、水保等水利工程设施。  ——水利活动类。包括水利建设投资、防汛抗旱、水文监测、河湖开发治理保护、城乡供排水等。  ——水利管理类。包括水利工程管理、水资源管理、资金财务管理、水政执法、供用水管理、机构人员等。  ——水旱灾害类。包括洪涝和干旱等。  ——其他类。  4.3.2 水利统计调查内容应通过设置水利统计指标来反映统计调查对象总体在规模、结构、水平、变化等方面的基本数量特征。  4.4 水利统计指标  4.4.1 水利统计指标的设计应按照SL574的要求执行。  4.4.2 应组合利用绝对量、相对量和变化量三种指标构建水利统计指标体系。  ——绝对量指标。主要用于反映水利现象总体特征所达到的规模大小或水平高低。  ——相对量指标。主要用于反映水利现象总体的两个绝对量指标之间的相对关系,或用于反映水利现象总体数量中不同类型个体的占比关系。  ——变化量指标。主要用于反映水利现象总体的绝对量指标或相对量指标在不同统计期别之间发生变化的幅度、速度和方向等特征。  4.4.3 建立水利统计指标体系,应对水利统计指标的分组、分期、分级要求进行规定。  ——分组。应以水利统计调查对象的各类数量特征和非数量特征为依据建立,应符合统计、水利及其他涉水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信息分类标准。  ——分期。应以水利现象的周期性特征为依据设置统计指标的分期要求。  ——分级。应以国家行政区划标准或流域分区、水资源分区等特殊水利管理区划标准为依据,设定统计调查数据的分级汇总标志。  5水利统计调查  5.1 一般规定  5.1.1 水利统计调查方式按组织形式可分为水利普查、水利统计报表制度、水利抽样调查、水利重点调查和水利典型调查等。  5.1.2 水利统计调查应以周期性的水利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的水利统计报表为主体,综合运用水利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  5.1.3 水利统计调查应充分利用调查单位已有水行政管理记录和业务记录获取数据。  5.1.4 水利统计调查实施过程一般包括确定调查对象、发放调查表、填报单位填报、统计机构收集和数据处理等环节。  5.1.5 水利统计调查对象的确定,应以水利统计调查内容的要求为依据。  a)当统计目标仅是为了获取特定统计调查对象的总体资料时,应按国家行政区划或流域分区、水资源分区等水利管理区划标准,以特定分区单元作为*小统计单元。  b)当统计目标仅是为了获取全部或部分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体资料时,应以单个水利统计调查对象为*小统计单元。  5.2 调查方式  5.2.1 调查方式分为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全面调查主要包括普查、统计报表制度等方式;非全面调查主要包括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等方式。对采用非全面调查的,应有调查对象选取方案。  5.2.2 应综合考虑水利统计调查的任务、内容、精度、时效性、统计频度等要求以及技术条件、  源头数据状况、资源保障等因素进行水利统计调查方式的选取,确保水利统计调查的可行性和高效性。  5.2.3 水利普查适用于为全面了解掌握水利总体情况,建立或修正水利基准数据库开展的调查。  5.2.4 水利统计报表制度适用于能够通过行政指令,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通过收集、审核、汇总、上报方式开展的调查。  5.2.5 水利抽样调查适用于调查时间、人力、经费有限,允许存在一定误差的调查。  5.2.6 水利重点调查适用于在少数调查对象中所关注的现象占有绝大比重的情况。如调查水库供水量,可采用重点调查法只对全国大中型水库进行调查。  5.2.7 水利典型调查适用于对调查对象的总体情况比较了解,同时又能比较准确地选择有代表性的对象的情况。如典型灌区的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调查。  5.3 调查方法  5.3.1 水利统计调查方法可分为问卷法、访问法、观察法、报告法、行政记录法、数据共享法、网络搜索法、推算估算法等。  a)对调查内容容易理解、问题大多有结构化的封闭答案,且能够根据已有信息和基础资料回答的,可采用问卷法进行调查。  b)对调查对象较少,调查问题需要调查者解释,或调查开放式问题的,可采用访问法。  c)对没有记录,需要调查者亲自到现场进行观察或计量以获取资料的,可采用观察法。  d)对需要调查对象定期填报调查表的,可采用报告法。  e)对调查内容存在行政记录的,可采用行政记录法。  f)与相关数据来源的所有者建立数据交换与共享机制,可采用数据共享法。  g)存在于公开的网络环境中的信息,可利用网络搜索法。  S.3.2 水利统计调查方法的确定应遵循SL620的规定。  5.3.3 调查数据的采集应充分利用在线监控、遥感、网络等先进技术方法。  5.4 调查时间  5.4.1 调查时间包括调查数据的时点或时期,以及调查实施的时间。  5.4.2 对时期数据和时点数据,应分别规定调查数据时间。  a)属于时期现象的资料,应规定调查资料起止日期。  b)属于时点现象的资料,应规定调查资料标准时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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