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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要之事:规范伦理学卷(上、下)

论重要之事:规范伦理学卷(上、下)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03-01
开本: 其他 页数: 1280
本类榜单:哲学/宗教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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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要之事:规范伦理学卷(上、下)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0303208
  • 条形码:9787300303208 ; 978-7-300-30320-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论重要之事:规范伦理学卷(上、下) 内容简介

《论重要之事一规范伦理学卷(上)》进一步发展了《理与人》中的理由理论,对理由的主观主义展开了更详尽的反驳,为理由的客观主义提供了更有力的辩护。帕菲特基于其理由理论,试图重勘道德哲学的版图,打破“后果主义者与义务论者之间存在着根本分歧”这一公认的假定,重构并且发展出他认为更好的康德式义务论与斯坎伦契约论,然后表明重构之后的三种理论之间有着惊人的趋同性,可以说是从不同的侧面攀登同一座山峰,从而获得规范伦理学的“三重理论”。
《论重要之事一规范伦理学卷(下)》主要包括沃尔芙、伍德、赫尔曼和斯坎伦的四篇批判性论文与帕菲特的回应。四位评论者从不同方面讨论一个问题:帕菲特试图证实会趋同的各种道德观点,在何种程度上是其常见观点的真实版本。沃尔芙认为帕菲特的康德式版本了自主性在康德道德哲学中的重要性。伍徳认为帕菲特的思想试验论证是无效的。赫尔曼认为康德主义与后果主义在方法论上有着深刻的“不匹配”,试图组合它们必然会扭曲康德自己的论说。斯坎伦认为帕菲特对其理论的重构错失了某些重要的成分。帕菲特对批评做出了详尽的回应,其总体精神是他不需要执着于三种理论的原意,而是要找到三种理论的很好版本。

论重要之事:规范伦理学卷(上、下) 目录

论重要之事:规范伦理学卷(上)
导论1

序言19

内容提要

**部分理由

**章规范性概念
第1节规范性理由
第2节涉及理由的善性

第二章客观理论
第3节两类理论
第4节回应理由
第5节状态给予的理由
第6节享乐式理由
第7节不理性的偏好

第三章主观理论
第8节理由的主观主义
第9节为什么人们接受主观理论?
第10节分析性主观主义
第11节痛苦论证

第四章进一步的论证
第12节全部或全不论证
第13节不融贯论证
第14节理由、动机和福祉
第15节支持主观主义的论证

第五章合理性
第16节实践合理性与认知合理性
第17节关于理由的信念
第18节关于合理性的其他观点

第六章道德
第19节西季威克的二元论
第20节*深刻的问题

第七章道德概念
第21节不知情或错误信念下的行动
第22节其他类型的不当性

第二部分原则

第八章可能的同意
第23节强制与欺骗
第24节同意原则
第25节给予同意的理由
第26节一个多余的原则?
第27节实际的同意
第28节道义式信念
第29节极端要求

第九章纯粹当作手段
第30节纯粹手段原则
第31节当作手段和纯粹当作手段
第32节当作手段的伤害

第十章尊重与价值
第33节对人的尊重
第34节两类价值
第35节康德式尊严
第36节正当与善
第37节促进善

第十一章自由意志与应得
第38节道德要求的自由
第39节为什么我们不能应得受苦?

第三部分理论

第十二章普遍法则
第40节不可能性公式
第41节自然法公式和道德信念公式
第42节行动者的准则

第十三章如果每个人都这样做会怎样?
第43节群己困境
第44节门槛反驳
第45节理想世界反驳

第十四章不偏不倚
第46节黄金规则
第47节稀罕性反驳与大赌注反驳
第48节不可逆反驳
第49节一个康德式的解决方案

第十五章契约论
第50节合理协议公式
第51节罗尔斯式契约论
第52节康德式契约论
第53节斯坎伦式契约论
第54节道义式信念的限制

第十六章后果主义
第55节后果主义的理论
第56节后果主义的准则
第57节康德式论证
第58节自利的理由
第59节利他理由与道义式理由
第60节使得不当特征反驳
第61节决定性的非道义式理由
第62节每个人都能够合理地意愿什么?

第十七章结论
第63节康德式后果主义
第64节攀登山峰

附录

附录A状态给予的理由

附录B合理的不合理性与高契尔的理论

附录C道义式理由



尾注

引注

参考文献

索引
论重要之事――规范伦理学卷(下)
目录

目录


前言1

内容提要
第四部分评论

游山之旅

作为自在目的的人性

方法的不匹配

我怎么不是康德主义者?
第五部分回应

第十八章论游山之旅
第65节实际的同意与可能的同意
第66节把某人纯粹当作手段
第67节康德式规则后果主义
第68节三种传统

第十九章论作为自在目的的人性
第69节康德的自主性公式和普遍法则公式
第70节作为*高价值的理性本质
第71节作为应予以尊重的价值的理性本质

第二十章论方法的不匹配
第72节康德的公式需要修正吗?
第73节一个新的康德式公式
第74节赫尔曼对康德式契约论的反驳

第二十一章数量何以重要
第75节斯坎伦的个体式限制
第76节效用主义、加总和分配原则

第二十二章斯坎伦式契约论
第77节斯坎伦关于不当性和非人称式限制的主张
第78节非同一性问题
第79节斯坎伦式契约论与未来人


第二十三章三重理论
第80节趋同论证
第81节斯坎伦理论的独立性


附录

附录D为何有物?为何如此?

附录E公平的警戒观

附录F康德对其普遍法则公式的一些论证

附录G康德关于善的主张

附录H自主性和绝对命令

附录I康德的动机论证


尾注

引注

参考文献

索引

译后记
展开全部

论重要之事:规范伦理学卷(上、下) 节选

译后记经过七年多的合作与努力,我们终于完成了帕菲特《论重要之事》(三卷本)的全部译稿。按照《论重要之事》的内容特点,中译本拟分为规范伦理学卷(上下卷)和元伦理学卷(上下卷)出版。对于规范伦理学卷翻译的相关问题,由我来做简要说明。按照预先的安排,我们在通力合作的基础上对规范伦理学卷的中译做了如下的分工:**、二部分为葛四友译,阮航校;第三、四、五部分及附录A―I为阮航译,葛四友校。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对原著**卷(**、二、三部分及附录A―C)的中译于2015年出过**版。借这次《论重要之事》整部巨著中译版出版的机会,我们对**卷初版全文做了校改,纠正了一些错漏,进一步统一了一些术语的译法,调整了少数地方的表述。这些校改,吸收了一些专家学者的反馈,也体现了我们对帕菲特思想的进一步理解。可以说,这一次与**卷相应的中译,是在初版基础上明显有所改进的版本。但必须指出的是,由于理解和风格方面的差异,两位译者虽然多有沟通和交流,但一些地方的译法容有差异,不尽统一。作为**思想家,帕菲特在当代西方伦理学界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但在国内应者寥寥。前一方面的影响,在特姆金的中译本序\[见《论重要之事――元伦理学卷(上)》\]中已有较详尽的说明,不赘述。作为译者,本人更关注帕菲特对中国学界已经产生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想就此谈点粗浅的看法。首先我要承认,在翻译过程中帕菲特思想对我个人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本人是从研究中国哲学起步的,《论重要之事》给我带来了一种全新的哲学思维和思考伦理问题的方法,激发了我了解当代西方伦理学的浓厚兴趣。在这一学习和了解的过程中,我也对帕菲特思想的独特价值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个人以为,这样的思想也正是我们所缺乏且极其需要的。但是,帕菲特的思想为何在中国“遇冷”呢?四友君从西方哲学的角度反思过这个问题,这里我想结合个人的翻译体验、从狭义的中国哲学角度做点思考。在我看来,这很可能是由于我们对其思想的独特价值存在认知上的障碍,而认识不到其独特价值,也就难以产生阅读和了解的兴趣,更不会吸引我们去关注和思考他所提出的问题及其解决思路。我把这种认知上的模糊性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对当代规范伦理学如何回应元伦理检验或处理其理论论证缺乏充分的方法论自觉,二是对现时代的中国伦理学该何去何从缺乏清晰的认识和明确的定位。就**个方面来说,避免以独断性的形而上前提来推衍理论和说明问题(我暂且称之为元伦理检验),可以说是自休谟那里就明确提出、经现代元伦理学的发展而得以强化的一种理论共识。这在国内哲学伦理学界虽然得到了普遍承认,但我要说,我们并没有把这个问题看得很严重,更没有表现出足够的方法论自觉。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直接运用传统理论或其中某个结论来分析和说明当代伦理问题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引以为解决当代问题的方便法门。我们如果承认元伦理检验的正当性,那就应该看出,这种未经反思的直接运用是不合法的。这并不是说传统伦理理论是“无根”的,而是说其前提根据或多或少都带有形而上的独断色彩,因而我们要合法地运用其理论,就必须让它们在当代价值合理多元的理论背景以及伦理生活日益民主化的现实背景中重新“扎根”。之所以说我们没有把这个问题看得很严重,还因为没有把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提到足够的高度,对这个问题的棘手性也认知不足。休谟对传统理论从“是”推出“应当”的批判、元伦理学关于事实与价值的区分,都对当代规范伦理学建立其理论的“阿基米德支点”提出了挑战。这个有关原初价值的问题,不是用事实与价值相互渗透这种传统预设就能够简单回应的,而是需要相应的方法论自觉,运用精心设计的方法和论证来化解。可以说,如果不理解这些,就难以理解帕菲特反复讨论道义式理由的用心,也不会理解他在思想实验中为何要强调反思平衡的运用程序,甚至会以为,这即使不是庸人自扰,相对于传统理论那种似乎韵味十足的价值叙述来说也是烦琐不堪的。帕菲特的伦理理论无疑是属于“后形而上学的”,或者说用他的话来说是“非宗教的”。在他看来,人类目前“非宗教的伦理研究”仍处于幼年阶段。如果说《论重要之事》也属于这种处于幼年阶段的伦理学,那么我更愿意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认为“幼年”也意味着高度的原创性。第二个方面的认知不足,必须结合**个方面来理解。在我看来,当代中国哲学占主导的研究是面向思想史的。这一研究进路能够合理地规避也无须特意关注**个方面的问题,因为它其实属于“古典学”的面向。这对于挖掘我们自身的思想资源、理解自身的文化传统无疑是有益的,也是必要的。但以此作为自身哲学伦理学研究的主流方向则不正常。一个时代的伦理学如果不能把握自身时代的精神,直面时代的重大现实问题而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思路,那就很难有较好的发展前景,也就不可能发展出属于我们这个时代的富有活力的伦理学。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主题。正因为如此,我一直对“接着宋明讲下去”的提法持保留态度。宋明理学是中国哲学一个富有活力的发展阶段,但其问题意识是要抗衡佛教,确立儒家道统作为自身信仰,走的是带有浓厚宗教性的道德形而上学路线。当代伦理生活的主题显然并不在此,按照五四时期中国思想家的观察应该是科学与民主。牟宗三也认为,儒学第三期的任务是承接现代的科学精神与民主精神。但是,如果“接着宋明讲下去”意味着我们的主导方向应该是接着道德形而上学的路线发展下去,那么我认为,这会与现时代的主题背道而驰,无异于缘木求鱼。这样发展出来的理论必然缺乏面向现实问题的能力,发挥不了伦理学应有的解释与规范作用。应该说,20世纪前半叶西方伦理学的发展也面临类似的问题,威廉姆斯对此的检讨可谓一针见血:“当代道德哲学找到了实现枯燥的原创性方式:根本不讨论问题。”帕菲特和罗尔斯是20世纪促进当代西方规范伦理学复兴的两大领军人物,帕菲特的伦理思想在这方面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比如说,帕菲特关于群己困境的集体主义分析模式,针对的是个人主义伦理分析模式的局限,它不仅为解释当代伦理生活中的相关问题提供了新思路,也为当代规则后果主义的*新进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又如帕菲特对非同一性问题的分析,为解释当代环境问题的成因提供了一种极具说服力的新思路,并为代际伦理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资源。可以说,帕菲特的伦理理论不仅蕴含着强烈的现实关怀,而且针对当代重大现实问题提出了富有活力的思考方法和解决思路。个人以为,只要能够克服上述两个方面认知上的模糊性,我们当能领略帕菲特规范伦理学的独特魅力。这里须指出,帕菲特规范伦理学的基本理论主张和论证,在其上一部著作Reasons and Persons\[1984,中译本《理与人》(2005)\]中即已提出,《论重要之事――规范伦理学卷》则一方面对这些主张和论证做了进一步的反思和概括,另一方面通过考察和分析三大伦理理论传统,提出了趋同论证,达成了“三重理论”。对于前者,可能需要结合《理与人》的相关内容,才能得到更充分的理解;后者作为其规范部分的新内容,则是第四部分各伦理学家评论的焦点,而从帕菲特在第五部分的回应来看,这一新内容可能需要结合其理由主张和元伦理观点,才能得到更恰当的把握。翻译《论重要之事》这样一部思想深刻、富于天才般洞见的著作,对译者来说无疑是一种高难度的挑战。这种挑战主要不是来自语言层面,而是来自思想层面。帕菲特作为一个完美主义者,其语言可以说是少见地精炼明快,用词用语极其严谨,在平实的论述中把观点的脉络及其关系都处理得很干净,绝不拖泥带水。但是,要领会这些字面意思所表达的观点及其内在的理路,绝非易事。而如果达不到基本的理解,译好这部名著就是不可能的。为此,我们对译文做了反复的校改,也经常一起讨论一些理解上的疑难以及术语的统一问题。对于这部巨著的翻译,我们已经尽心尽力。就个人而言,我七年多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都专注于此,但这种投入是值得的,让我收获颇丰。这首先要感谢我的合作者葛四友君。正是他的信任和支持,才让我有了这次机会,能够有幸参与这一当代伦理学经典的?译工作。这一工作一开始是迫使我去了解当代伦理学的一些基本理论和分析思维,然后逐渐引起我探求的兴趣,进而让我主动领会相关的理论论证和方法,思考其中的问题。其间四友君邀我参与由他发起的“分析进路的伦理学”研讨会。这一定期举行的会议极具特色,对于本来不太热心会议的我来说不啻是“一股清新的泥石流”,让我在与学者交流和讨论的同时感受到了分析和批判思维的冲击力。与四友君的这次合译,让我得以接触一个全新的思想领域,得以领略当代伦理学一个主流方面的前沿研究动态,也让我的研究兴趣和重心发生了转移。对于我的译文,四友君做了认真细致的全文校对,指出了一些理解上的关键问题,提出了不少富有建设性的修改意见。尤其是第四部分,各评论者的语言风格和观点立场与帕菲特不同,也并非我熟悉的,因而我*初的译文错漏颇多,为此四友君前后做了三次细致的全文校对。我所负责的那部分译文,正是由于四友君尽心尽力的校改,质量才有了显著的提高。感谢**卷初版时给予支持和关心的徐向东教授、应奇教授和刘擎教授。你们虽然与本人没有直接接触,但对我们译文的评价和认可,无疑为译者提供了特别的动力和支持。感谢湖北大学哲学学院道德与文明研究中心、湖北大学高等人文研究院和中华文化发展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为本译著提供的资助。同时我也要感谢湖北大学哲学学院和高研院的领导和老师。你们的理解和支持,让我能够有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本著作的翻译工作之中。其中分析哲学和逻辑学方向的老师,对一些相关术语的翻译提供了有益的帮助。特别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学术出版中心杨宗元主任,以及张杰和罗晶老师为本译著出版付出的辛勤努力。我们虽然对译文做出了*大的努力,但难免有疏漏和不当之处,恳请海内外方家不吝赐教,以便日后改正。阮航2020年6月

论重要之事:规范伦理学卷(上、下)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徳里克,帕菲特( Derek Parfit ,1942一2017),出生于中国的英国哲学家,专注于人格同一性、理性和道德。帕菲特被普遍认为是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最重要、最有影响力的伦理学家之一,著有《理与人》( Reasons and Persons ,被广泛认为是自19世纪以来最重要的伦理学著作)和《论重要之事》( On What Matters )。帕菲特一直在牛津大学工作,同时还是哈佛大学、纽约大学和罗格斯大学哲学客座教授。1986年当选为英国国家学术院院士,1992年当选为美国人文科学院院士,2014年荣获声名卓著的逻辑与哲学的罗夫,肖克奖( Rolf Schock Prize )。译者简介阮航,哲学博士,湖北大学哲学学院副院长、副教授,《价值论与伦理学研究》集刊主编。主要研究方向为伦理学、中国哲学、经济伦理。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2项,其他各级项目10余项,参研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2项。出版《儒家经济伦理研究:先秦儒家经济伦理的问题脉络与观念诠释》专著1部,《超越复仇》等译著5部,主编《西方伦理学原著导读》等教材2部,主编《文化建设蓝皮书,中国文化发展报告》等7部。在《哲学动态》《道德与文明》《世界哲学》等期刊发表论文及译文50余篇。葛四友,哲学博士,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规范伦理学与现当代英美政治哲学,兴趣领域为元伦理学与法哲学,目前主要研究帕菲特的道德哲学思想和正义的理想理论与非理想理论。出版专著《正义与运气》《分配正义新论:人道与公平》,译著《合理性的本质》《公共领域中的伦理学》《伦理学与法治》等。在《哲学研究》《外国哲学》《社会科学》等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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