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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规范标准操作手册——以洛阳国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例

会计核算规范标准操作手册——以洛阳国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例

出版社:黄河水利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05-01
开本: 29cm 页数: 326页
本类榜单:管理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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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规范标准操作手册——以洛阳国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例 版权信息

会计核算规范标准操作手册——以洛阳国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例 内容简介

本书是国宏集团为推进新《企业会计准则》落地实施, 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体系研究而编制的。本书作为《会计核算规范》的具体实施细则, 对确保各级财务人员全面掌握新会计准则要点, 规范会计核算, 提高会计实操水平, 满足财务管理。“业财”融合等具有重要实践意义。本手册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科目设置、使用与管理, 具体会计准则业务概述、确认与计量和主要账务处理规范, 以及集团公司各业务板块主要实务核算规范等。

会计核算规范标准操作手册——以洛阳国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例 目录

**章 总则
**节 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第二节 主要会计政策
第三节 会计要素
第四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五节 会计凭证基本要求
第六节 会计账簿基本要求
第七节 财产清查要求
第八节 会计科目设置、使用与管理

第二章 金融资产
**节 概述
第二节 金融资产的计量
第三节 金融资产转移
第四节 会计科目设置及主要账务处理

第三章 存货
**节 概述
第二节 存货的计量
第三节 存货的清查盘点
第四节 会计科目设置及主要账务处理

第四章 长期股权投资
**节 概述
第二节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第三节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及重置
第四节 会计科目设置及主要账务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
**节 概述
第二节 确认与计量
第三节 会计科目设置及主要账务处理

第六章 无形资产
**节 概述
第二节 确认与计量
第三节 会计科目设置及主要账务处理
第四节 研发支出

第七章 投资性房地产
**节 概述
第二节 确认与计量
第三节 会计科目设置及主要账务处理

第八章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节 概述
第二节 确认与计量
第三节 会计科目设置及主要账务处理

第九章 其他资产
**节 概述
第二节 确认与计量

第十章 资产减值
**节 概述
第二节 确认与计量
第三节 会计科目设置及主要账务处理
……
第十一章 金融负债
第十二章 职工薪酬
第十三章 其他负债
第十四章 所有者权益
第十五章 收入
第十六章 成本费用及利润
第十七章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十八章 债务重组
第十九章 租赁
第二十章 借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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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规范标准操作手册——以洛阳国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例 节选

  (3)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1)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变更日重新计算履约进度,并调整当期收入和相应成本等。  (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当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的)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的承诺。  单项履约义务,是指承诺转让的商品为可明确区分商品(或者商品的组合)的履约义务。如果承诺转让的商品为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该履约义务也应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可明确区分商品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2.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  一是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二是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三是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企业在判断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时,转让模式相同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均满足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在判断所转让的一系列商品是否实质相同,应当考虑合同中承诺的性质。当企业承诺的是提供确定数量的商品时,需要考虑这些商品本身是否实质相同;当企业承诺的是在某一期间内随时向客户提供某项服务时,需要考虑企业在该期间内的各个时间段(如每天或每小时)的承诺是否相同,而并非具体的服务行为本身。  (三)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例如增值税)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人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以及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1.可变对价  可变对价,指合同对价可能会因索赔、奖励、折扣、价格折让、激励措施等因素而变化。此外,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将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有所不同的情况,也属于可变对价的情形。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对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进行估计。  (1)确定可变对价*佳估计数。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佳估计数。对于类似的合同,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进行估计。期望值是按照各种可能发生的对价金额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的金额。如果企业拥有大量具有类似特征的合同,企业据此估计合同可能产生两个以上的结果时,应当采用期望值法估计可变对价金额。  *可能发生金额是一系列可能发生的对价金额中*可能发生的单一金额,即合同*可能产生的单一结果。当合同仅有两个可能结果时,应当采用*可能发生金额估计可变对价金额。  对于某一事项的不确定性对可变对价金额的影响,企业应当在整个合同期间一致地采用同一种方法进行估计。当存在多个不确定性事项均会影响可变对价金额时,企业可采用不同的方法对其进行估计。  (2)计人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企业按照期望值或*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金额之后,计人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还应该满足限制条件,即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企业在评估与可变对价相关的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金额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转回金额的比。  其中,“极可能”发生的概率应远高于“很可能(可能性超过50%)”,但要求达到“基本确定(可能性超过95%)”。重大指转回金额相对于合同总对价(包括固定对价和可变对价)而言的比重较大。每期末,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可变对价金额(包括重新评估对可变对价的估计是否受到限制),以如实反映报告期末存在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情况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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