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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11-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44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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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933042
  • 条形码:9787510933042 ; 978-7-5109-3304-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最高人民法院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内容简介

  在我国资本市场二十多年的法治化进程中,人民法院切实履行证券审判工作职责,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方面做了一系列工作。其中,《*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落实了《证券法》关于证券纠纷集体诉讼的规定,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件并进一步发挥民事责任制度的震慑功能提供了程序保障,也为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和良好生态打下了坚实的司法基础。为帮助读者正确理解与适用这一司法解释,*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组织编写了《*高人民法院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高人民法院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以解释条文为序,通过【条文主旨】【理解与适用】栏目对条文内容进行深入解读,对于从事相关领域实务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目录

**部分 条文全本
*高人民法院
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7月30日)

第二部分 相关背景资料
《*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闻发布稿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相关负责人就《*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第三部分 司法解释条文理解与适用
一 、一般规定
**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分类的规定
第二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三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功能化解证券纠纷的
规定
第四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依托信息化手段促进证券代表人诉讼高效、透明、便捷、低成本实施的规定
二、普通代表人诉讼
第五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普通代表人诉讼启动条件的规定
第六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对权利人范围的先行审查的规定
第七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发布权利登记公告的时间、权利登记公告的内容
以及关于代表人特别授权的声明的规定
第八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权利登记期限和电子登记合法性的规定
……
第四部分 相关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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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节选

  《*高人民法院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第十四条 在登记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对拟任代表人的人选提出异议,或者申请担任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原告范围审核完毕后十日内在自愿担任代表人的原告中组织推选。  代表人的推选实行一人一票,每位代表人的得票数应当不少于参与投票人数的50%。代表人人数为二至五名,按得票数排名确定,通过投票产生二名以上代表人的,为推选成功。首次推选不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即时组织原告在得票数前五名的候选人中进行二次推选。  第十五条 依据前条规定推选不出代表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指定代表人的,应当将投票情况、诉讼能力、利益诉求份额等作为考量因素,并征得被指定代表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 代表人确定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公告。  原告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权利登记,并可以另行起诉。  第十七条 代表人因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者其他事由影响案件审理或者可能损害原告利益的,人民法院依原告申请,可以决定撤销代表人资格。代表人不足二人时,人民法院应当补充指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代表人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草案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制作调解书的申请书及调解协议草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事实以及审理进展等基本情况;  (二)代表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情况;  (三)调解协议草案对原告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影响;  (四)对诉讼费以及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分摊及理由;  (五)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经初步审查,认为调解协议草案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后十日内向全体原告发出通知。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解协议草案;  (二)代表人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申请书;  (三)对调解协议草案发表意见的权利以及方式、程序和期限;  (四)原告有异议时,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报名方式;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对调解协议草案有异议的原告,有权出席听证会或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异议的具体内容及理由。异议人未出席听证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听证会上公开其异议的内容及理由,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应当进行解释。  代表人和被告可以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对调解协议草案进行修改。人民法院应当将修改后的调解协议草案通知所有原告,并对修改的内容作出重点提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赞成和反对意见、本案所涉法律和事实情况、调解协议草案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可行性等因素,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  人民法院准备制作调解书的,应当通知提出异议的原告,告知其可以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退出调解的申请。未在上述期间内提交退出申请的原告,视为接受。  申请退出的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在十日内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代表人和被告签收后,对被代表的原告发生效力。人民法院对申请退出原告的诉讼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第二十二条 代表人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决定撤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通知全体原告。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原告所提异议情况,依法裁定是否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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