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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版)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10-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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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版) 版权信息

刑法(第二版) 内容简介

本书在版的基础上,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正内容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撰写。本书共分为十三章,分别从刑法的基本原则与效力范围,犯罪构成,犯罪形态,刑罚种类,刑罚裁量,刑罚执行,侵犯国家权益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军事利益罪等方面详细阐述了刑法的基本原理和相关知识。

刑法(第二版) 目录

**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与效力范围
**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二章 犯罪构成
**节 犯罪客体
第二节 犯罪客观要件
第三节 犯罪主体
第四节 犯罪主观要件
第五节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第三章 犯罪形态
**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二节 共同犯罪
第三节 罪数形态

第四章 刑罚种类
**节 主刑
第二节 附加刑

第五章 刑罚裁量
**节 累犯
第二节 自首和立功
第三节 数罪并罚
第四节 缓刑

第六章 刑罚执行
**节 减刑
第二节 假释
第三节 特赦

第七章 侵犯国家权益罪
**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节 贪污贿赂罪
第三节 渎职罪

第八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第二节 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第三节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第四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理规定犯罪
第五节 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第九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十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节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犯罪
第二节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犯罪
第三节 侵犯人身自由犯罪
第四节 侵犯人格、名誉犯罪
第五节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
第六节 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犯罪
第七节 借国家机关权力、侵犯人身权利犯罪
第八节 以少数民族群体为对象犯罪
……

第十一章 侵犯财产罪
第十二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十三章 危害军事利益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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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版) 节选

  《刑法(第二版)》:  作为的实施一般表现为一系列的身体活动,但并非仅指行为人以其身体的特定器官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还包括利用其他犯罪工具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的情形。从司法实践来看,作为犯罪主要有以下五类:**,利用自己身体器官直接实施的作为。第二,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第三,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具体包括利用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利用精神病人、利用不知情的无犯罪意图的他人等。第四,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例如利用疯狗、毒蛇伤害、杀害他人。第五,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自然力是指刮风、下雨、打雷、闪电、潮汐等自然现象。如将他人绑在海边的礁石上让涨潮的海水将其淹死等。  2.不作为  不作为是与作为相对应的危害行为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从而危害社会的行为。概而言之,不作为是“应为而不为”。不作为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这种义务一方面要求是法律性质的义务,另一方面要求的内容是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例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拒不抚养、赡养的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每个职业、每种业务活动往往都有其规范,担任某种职务和从事某种业务的人,就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就可能造成危害后果而构成犯罪。如消防队员有灭火的义务,铁路扳道工有按时扳道岔的义务等。(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主要包括:一是合同行为引起的义务。例如,受雇为他人照顾小孩的保姆,就负有看护小孩使其免受意外伤害的合同义务。如果保姆不负责任,见危不救,致使小孩身受重伤或死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二是自愿接受行为引起的义务。例如,甲将弃婴从马路上捡回家,则甲对该婴儿就负有照顾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是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致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时,他就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就是不作为的危害行为。能够引起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具体种类很多,但需注意:先行行为不仅仅是时间上的先前行为,而且该行为必须对法益造成了危险,因此行为人负有排除危险的义务。例如:甲在宾馆房间吸烟,不小心燃着床单,就有灭火的义务。如果不灭火而放任火灾发生,甲就属于不作为的放火罪。再如,甲盗伐林木,树木倒下砸中乙,甲不救助而逃离,乙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则甲构成盗伐林木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  第二,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能力条件。如果行为人不具有履行特定法律义务的可能性,刑法不可能强人所难,强求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  第三,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不作为的核心是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行为人在应当履行义务而不履行义务的期间所实施的其他行为,不是该不作为的内容,也不影响不作为的成立。例如,锅炉工在当班时,故意不给锅炉加水,造成锅炉爆炸的事故,这就是不作为犯罪。至于锅炉工当班时实施了其他何种行为,则不是不作为的内容。不作为之所以能够成为与作为相并列的行为,在于它与作为一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或者说它与作为一样,侵害或者威胁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因此,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也就是构成不作为犯罪要求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要具有因果关系。例如,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就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符合上述条件的,就具备了不作为犯罪的客观要件。但是需注意以下两点:**,行为符合不作为犯罪的一般客观条件,并不直接成立犯罪,只有当行为符合具体的犯罪构成才成立犯罪。不能以不作为的成立条件取代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即使存在某种“不作为”,但并不符合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时,也不能认定为犯罪。第二,不要将作为犯等同于故意犯,将不作为犯等同于过失犯。作为与不作为是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故意与过失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与不作为都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过失犯。  根据某一犯罪是否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来实施,不作为犯罪可以分为两类:(1)纯正(真正)不作为犯,是指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犯罪。例如,《刑法》第416条所规定的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就是纯正不作为犯。(2)不纯正(非真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所实施的那些既可以由作为形式实施、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如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故意杀人罪即属此类。  需要指出的是持有犯的地位问题。在作为和不作为之外,持有是否属于一种独立的危害行为,理论上存在争议。所谓持有犯,是指以持有特定的犯罪对象作为客观方面行为的犯罪。目前我国刑法中的持有犯有9个罪名: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持有宣传恐怖、极端主义物品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多数观点认为,持有是一种作为方式,同时持有多种犯罪对象的,成立数罪。  ……

刑法(第二版) 作者简介

崔素琴,女,汉,1963年1月生,党员,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教授,河北省省级精品课刑法课程负责人、社区矫正专业带头人,兼任河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河北省省社区矫正研究会理事、学术委员会专家、司法部行职委社区矫正专业教学标准编制组成员,河北省不错人民法院第二届特邀监督员,河北法治智库专家,主讲刑法、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社区矫正监管实务等专业核心课程,主持、主研十多项省部级以上课题,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多年来,承担行业培训任务,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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