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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与法律常识

职业道德与法律常识

出版社: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4-01
开本: 21cm 页数: 141页
本类榜单:农业/林业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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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与法律常识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1652331
  • 条形码:9787511652331 ; 978-7-5116-5233-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职业道德与法律常识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为提升农民工职业素养而编写的图书, 分为上下两篇, 上篇介绍职业道德, 下篇介绍法律常识。职业道德篇介绍了职业道德的概念、职业道德规范及修养、普通农民工行业职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践行与提升。下篇介绍法律常识, 包括法律概述,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必要性, 宪法、刑法、行政法、劳动法和诉讼法等常见法律介绍与运用。

职业道德与法律常识 目录

上篇 职业道德
**章 职业与职业道德
**节 遵守职业道德是从业之本
第二节 爱岗敬业
第三节 诚实守信
第四节 办事公道
第五节 服务群众
第六节 奉献社会
第七节 自我担当
第八节 家庭担当
第九节 社会责任
第二章 职业道德规范及修养
**节 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第二节 培养良好的职业习惯
第三章 行业职业道德及要求
**节 商业工作者的职业道德
第二节 工人的职业道德
第三节 农业劳动者的职业道德
第四节 建筑行业的职业道德
第五节 交通运输行业的职业道德
第六节 饮食行业的职业道德
第四章 践行职业道德做合格职业人
**节 学习职业道德楷模
第二节 在职业实践中践行职业道德

下篇 法律常识
第五章 法:国家强制性社会规范
**节 法律与纪律
第二节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
第六章 宪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节 维护宪法权威
第二节 做好国家公民
第七章 刑法: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
**节 预防一般违法行为
第二节 自觉预防犯罪
第八章 行政法: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
**节 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国家行政机关
第四节 国家公务员
第九章 劳动法:和谐劳动关系的维护者
**节 劳动法及其特点
第二节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第十章 诉讼法:司法正义的程序保障
**节 崇尚程序正义
第二节 诉讼制度的基本内容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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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与法律常识 节选

  《职业道德与法律常识》:  1.刑罚体系  刑罚体系是指国家的刑事立法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实现刑罚目的为指导原则,选择刑种、实行分类并依其轻重程度排成的序列。我国的刑种是在总结了长期以来各种刑事立法规定的刑罚种类及其运用经验的基础上选择确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与驱逐出境。主刑与附加刑又是分别按照严厉程度由轻到重进行排列的。  (1)主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它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于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刑罚方法。  1)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高不能超过3年。  2)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高不能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是我国适用*广泛的一种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数罪并罚时*高不能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适用于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均比较大的犯罪分子。  5)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我国对死刑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死刑除依法由*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2)附加刑。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的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罚金不同于行政罚款:罚金是刑罚方法,罚款是行政处罚:罚金适用于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和犯罪的单位,罚款适用于一般违法分子和违法的单位;罚金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罚款则由公安机关和海关、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适用。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只限于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对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的财产不得没收。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  2.刑罚裁量制度  刑罚裁量也称为量刑,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根据行为人的犯罪事实与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并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刑罚裁量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  此外,《刑法》还对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制度作出了规定。  ……

职业道德与法律常识 作者简介

李纯良。1981年7月参加工作,现就职于河南省宜阳县技工学校,任副校长,2008年取得中式烹饪技师职业资格,工作多年来,在各级领导的领导下,在同事的帮助下,紧紧围绕“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岗位职能,不断创新,不断进取,为全市技能人才发展,提高农民技能素质,增加农民收入做出了不懈的努力,曾多次获得先进工作者荣誉,2015年获得省级技工院校优秀管理者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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