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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后的公司治理

金融危机后的公司治理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5-01
开本: 16开 页数: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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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后的公司治理 版权信息

金融危机后的公司治理 内容简介

21世纪的个十年被两场重大经济危机所包含。互联网泡沫的破裂,以及2000年至2002年持续的熊市,促使国外为拯救经济危机而通过了一系列法案,法案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方面。之后房地产泡沫破裂,随之而来的是严重的信贷紧缩,以及数十年来很严重的经济衰退。作为回应,又通过系列法案,而这些法案改变了大量的金融监管。其中包括一系列重大的公司治理改革。 本书对这些变化提出了两个问题。首先,它们是改善公司治理的好主意吗?其次,它们告诉我们政府作为公司治理监管来源的相对优点是什么?如今,各国政府越来越多地参与公司治理监管。这项工作中审查的变化提供了一系列的案例研究,以探讨政府参与公司治理是否会带来更好的结果。本书作者从公司治理、高管薪酬、公司欺诈和信息披露、股东维权、公司民主以及资本市场竞争力下降等方面分析了这些变化。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梳理,以及各国政府在改善公司治理方面的案例研究,从中可以窥探国外在面对经济危机以及公司治理不善时的相关做法,这些做法有些值得我国借鉴,而有些则值得我国从国外失败的公司治理中寻求失败的经验,从而避免这些问题。

金融危机后的公司治理 目录

了解世界,才能更好地了解自己1

相信年轻人,就是相信未来1

导论1

什么是公司治理?2

危机及联邦的反应3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联邦针对安然等事件

的回应5

《多德—弗兰克法案》:金融危机的联邦应对9

本书的计划15

关于省略的提示18

**章谁制定规则?20

特拉华州在进行横向竞争吗?20

北达科他州做法的兴起24

特拉华州的垂直竞争26

州公司法与联邦证券法的边界27

治疗型披露面临的问题33

公司治理的联邦化过程中政策推手的作用及泡沫

35

危机爆发时,特拉华州在哪里?37

冒牌的联邦公司治理规则39

第二章董事会的地位40

董事会的传统功能41

管理42

监督管理者43

服务45

优先次序的转移46

监督型董事会的兴起46

爱森伯格的影响49

美国法律协会的原则50

原则遭到了贬抑51

*终的原则53

监督模式成为了*佳实践53

将监督模式写进法律54

在《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发现监督模式55

在《多德—弗兰克法案》中发现监督模式56

评估监督模式56

监督与管理能够区分吗?57

监督模式过于程式化59

对风险的监督转化成敌对的监督59

没有一刀切的方案60

危机之外的董事会61

为什么是董事会?63

作为苛刻评估者的董事会65

作为对有限理性进行适应性反应的董事会65

作为代理成本约束力量的董事会66

总结70

第三章独立董事71

州法中的独立董事73

证券交易所上市标准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的独立董事

74

交易所上市标准的重要性75

纽约证券交易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之前的上市标准76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独立董事和交易所76

多数独立董事77

独立董事是谁?77

董事会委员会79

独立董事的不确定性79

独立性、连锁和决策制定80

独立性和代理成本81

危机前的实验性证据83

激励的无党派人士84

薪酬制度85

声誉问题87

司法上对知情决策的坚持89

新的衡量标准91

证据确凿吗?92

一种标准适合所有人吗?93

我们失去了什么?94

对独立性的迷恋导致了金融危机吗?95

关于CEO/董事长二元性的说明96

第四章高管薪酬100

我们为什么要关心?100

“没有人能一年挣100万美元”101

薪酬没有绩效103

高管薪酬的公平谈判模式103

管理者的权力模式105

哪一方是对的?106

是高管薪酬政策导致了危机吗?109

1990年代末的高管薪酬和网络欺诈109

补偿措施是否鼓励过度冒险?109

国家公司法下的高管薪酬111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和《多德—弗兰克法案》下的高管薪酬监管

制度113

限制薪酬113

禁止向董事和高管提供贷款115

薪酬披露117

薪酬委员会118

收回条款119

薪酬话语权122

会说关于带薪工作吗?122

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背离124

股东赋权的逻辑性问题125

说说报酬问题126

第五章内部控制127

审计委员会129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授权130

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审计委员会规则130

审计委员会的其他职责132

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规定的审计委员会披露规则132

在顶部设置适当的基调132

管理层自我评估133

内部控制135

内部控制——州法136

内部控制——《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43

内部控制些什么? 143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144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和第906条150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153

凯马克案与企业风险管理156

《多德—弗兰克法案》中的风险管理162

第六章看门人164

审计师166

介绍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167

对非审计服务的限制171

律师173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7条174

证券与交易委员会的执行情况175

初步事项:管辖权和优先购买权175

作为客户的发行人176

升职报告176

评估177

依赖于律师的自保行为178

“狼来了”的律师179

法律服务市场的结构性问题179

管理层绕过律师180

律师看到后会知道吗?182

本可以做的事情182

反对第307条的案件183

总结185

第七章股东赋权186

州法中的股东权利187

通过股东提案修改公司章程细则189

使用提案修改章程细则190

章程细则和董事至上193

关于社会提案的说明195

绝对多数表决制198

州法的发展199

国会犹豫不决202

评估202

委托书费用补偿203

股东利用委托投票说明书提名董事机制204

提名委员会205

股东使用委托投票说明书提名董事机制206

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有缺陷的正当理由211

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遭遇挫折214

评估股东赋权216

所有权用词不当217

为什么要把所有权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分开?219

委托—代理问题220

平衡权威和问责制222

机构投资者的崛起223

理论223

实践224

甚至机构也是理性冷漠的225

徒劳无功的努力229

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公司呢?230

总体评价233

如果投资者重视治理参与权,那么市场将提供给他们236

关于机构投资者投票顾问服务机构的说明237

关于政府作为股东的说明240

结论242

公司治理联邦化的全球影响242

衰落的十年243

合规监管成本244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瓦解246

我们能做些什么?249

结语251

索引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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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后的公司治理 作者简介

[美]斯蒂芬??M.班布里奇(Stephen M. Bainbridge),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William D. Warren杰出教授。在加入UCLA之前,曾在伊利诺伊大学法学院工作,并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Joseph Flom商业与法律访问教授。分别于2008年、2011年、2012年三度入选《全美公司董事联合会》杂志“百位公司治理领域蕞具影响力人物榜单”。研究领域包括公司治理、公司金融、证券监管及非公司型商业组织。 译者简介: 罗培新,上海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首届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委员。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发表论文若干篇,出版专著、译著近二十部。 李诗鸿,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经济法律研究院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学博士后,斯坦福大学访问学者、台湾大学访问学者,上海市晨光学者,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 卢颖,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审判长、三级高级法官,上海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青年法学法律人才库成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司法、金融法。参与编写《破产法》《公司法的法律经济学研究》两本著作,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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