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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既遂标准

作者:李程林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5-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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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既遂标准 版权信息

论犯罪既遂标准 内容简介

关于犯罪既遂标准,我国学界通说采“全部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其来源于大陆法系主流观点“构成要件说”,但目前通说在我国面临种种诘难。本书认为其根源是,我国学界对大陆法系“构成要件说”的内涵产生了误解:将大陆法系三阶层体系的“构成要件”,误解为我国四要件的“犯罪构成”。本书在澄清误解基础上主张犯罪既遂标准是“实质构成要件说”,并将犯罪划分为实质结果犯与实质行为犯,分别讨论其既遂标准的认定。对于危险犯和数额犯等疑难问题,实质构成要件说也能有效解决。

论犯罪既遂标准 目录

导论
**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第二节 文献综述
第三节 内容与结构
第四节 研究方法
第五节 理论创新

**章 犯罪既遂标准理论探讨
**节 我国犯罪既遂标准的理论争论
一 犯罪目的实现说
二 结果说
三 法益损害说
四 构成要件齐备说
第二节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既遂标准
一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既遂标准概述
二 大陆法系构成要件说的内涵及其理论前提
三 大陆法系构成要件说在我国的变异
第三节 实质构成要件说之提倡
一 实质构成要件说之内涵
二 行为既遂概念的提出

第二章 犯罪既遂的类型
**节 概述
一 与犯罪既遂类型相关的概念界定
二 犯罪既遂的类型:实质结果犯与实质行为犯二分法之提倡
第二节 实质结果犯
一 概述
二 实质结果犯的既遂标准认定
第三节 实质行为犯
一 概述
二 实质行为犯的既遂标准认定

第三章 犯罪既遂标准认定的疑难问题
**节 危险犯的既遂
一 危险犯概念的界定
二 危险犯的既遂标准
第二节 数额犯的既遂
一 数额犯的既遂标准
二 以我国刑法的盗窃罪为例作具体分析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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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既遂标准 节选

  《论犯罪既遂标准》:  后一种方法将犯罪构成要件定位于犯罪成立的*低标准,也就是以犯罪预备为模式来构建犯罪论体系,这会造成犯罪构成体系不具有完整性,一个内容欠缺的犯罪构成体系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定罪的标准,不具有可行性。犯罪行为是一个类型化的、定型性的行为,而类型化和定型性的实现是由实行行为完成的,只有通过实行行为才有助于司法机关和公众把握不同犯罪行为的特征,从而有效区分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比如杀人行为、伤害行为、抢劫行为、盗窃行为等。而预备行为仅仅是为实行行为做准备的行为,其不仅不具有定型性,而且很多犯罪行为的实施根本不经过预备行为。若以犯罪预备为模式构建犯罪构成体系,必定无法实现不同犯罪行为之间的区分,那么为司法机关和公众呈现的就是一个不完整的犯罪形态,以此作为定罪的标准是不具有可操作性的。犯罪构成体系作为司法机关定罪的标准、公众规范行为的标准,不可能呈现一个欠缺的形象,所以犯罪成立模式论者如果要放弃以抽象的共性要件来构建犯罪构成体系,承认要实现犯罪构成体系的具体化就要以某种犯罪形态为模式,那么某种犯罪形态的选择也应该是犯罪既遂,只有犯罪既遂才能提供犯罪行为的完整形象,而不应该是犯罪预备。  第三,行为成立犯罪的判断与犯罪行为停止形态的判断是同时进行的,并不存在分步判断的明确划分。犯罪成立模式论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意味着犯罪成立,而犯罪停止形态是在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对犯罪的进一步说明,换言之,先要判断犯罪构成的符合性,然后再判断犯罪形态的符合性,而不能将前后不同的两种判断相等同。可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并不存在这种分步判断的明确划分,“许多情况下犯罪成立与犯罪形态的确定是同一、同时过程的两个不同方面”,这两种判断是同时进行的,而并非截然分开的,这意味着确定了某一犯罪成立的同时就确定了其处于何种犯罪形态。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展现在眼前的是一个处于停止状态的行为,要么是完成形态要么是未完成形态,根据行为所处的不同停止状态,司法机关会对号入座地判断这种行为是否符合不同停止形态下的犯罪构成,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就构成该种停止形态下的犯罪,由此看出,犯罪成立的判断与犯罪停止形态的判断是同时进行的。如果按照犯罪成立模式论所主张的那样,司法机关就是先要对一个脱离时空状态的行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再判断犯罪行为处于何种时空状态或停止形态。可问题是,司法机关所面对的或所要判断的行为不可能是一个脱离时空状态的行为,而是一个已经处于某种停止状态的行为,如果人为地割裂行为与其赖以存在的时空状态或者说停止状态,是不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违背自然规律的学说也只能作为一种理论上的设想,但在实践中不具有可行性。这正如学者所言,故意犯罪的成立是有其时空形式的,这里的时空形式就是其犯罪停止形态,无论是没有确定停止形态却成立犯罪的情况,还是不成立犯罪却成立某停止形态的情况,都是不存在的。  第四,犯罪成立模式论并不符合我国刑法典条文的立法规定。从理论上分析,犯罪成立模式论也是刑法条文的一种规定方式,只要能够做到明确具体、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在理论上也是可以成立的。如果认为刑法分则的规定是以犯罪成立为模式,那么在刑法分则中,就应从各种犯罪形态中抽象出共性的内容作为构成要件,对应的法定刑则可以适用于所有的犯罪形态:同时在刑法总则中,还应规定各种犯罪形态的基本成立标准与刑罚原则。由此可以看出,即使承认刑法分则以犯罪成立为模式,但由于分则是对包括所有犯罪形态在内的抽象规定,而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罪与刑的规定必须具有明确性,这就使得刑法总则需要具体规定各种犯罪形态的基本成立标准与刑罚原则,从而为各种犯罪形态的认定与处罚提供明确的刑法依据。  ……

论犯罪既遂标准 作者简介

  李程林,女,山东青岛人,潍坊学院法学院教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主要致力于中国刑法与外国刑法的比较研究、刑法学与传染病学的跨专业研究,在《武汉理工大学学报》《北京化工大学学报》《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等期刊上发表论文近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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